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25-01-07 11:04
索引号:430S00/2025-004467
文号:湘教发〔2024〕49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24-0301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6-12-29
签署日期:2024-12-28
登记日期:2024-12-28
所属机构:省教育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24-12-30
公开责任部门:省司法厅
HNPR-2024-03018
湘教发〔2024〕4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和《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学位办〔2021〕30号)要求,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突出职业教育特色,确保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授予学士学位质量,促进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将《湖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
2024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保障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授予学士学位质量,促进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高质量特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学位办〔2021〕30号)《湖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办法》(湘教发〔2023〕2号)等精神,结合湖南省学士学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党的教育方针及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突出职业教育特色和技能型社会建设要求,紧紧围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主线,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引导学校加强条件建设,夯实办学基础,更新育人理念,深化产教融合,强化过程监管,着力培养专业知识扎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工作坚持健全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严格规范、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审核
第四条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审核分为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全省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审核,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1月,向省学位办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首批本科专业学位授予申请。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1月向省学位办提出本科专业学位授予申请。
第六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申请。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经本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同意后,向省学位办提交新增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书面报告。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新增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首批新增本科专业基本情况;有关教学文件和学位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含本科专业批准文件、招生简章、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必要支撑材料;申请新增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等。
第七条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的评审程序、内容及办法:
(一)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申请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采用实地评审的方式,评审结果分为“通过”与“不通过”。对于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申请单位必须进行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改,整改期间不予新增本科专业,不增加本科招生计划,待整改完成后次年重新申报。第二次评审结果仍为“不通过”的申请单位暂停本科专业招生。
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需同时通过单位整体条件及至少一个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核,方可获批为学位授予单位。
(二)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非首次申请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一般以不进校的方式评审,评审结果分为“通过”与“不通过”。如果评审有异议时,可进行实地评审确认。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申请专业必须加强整改,整改期间不增加本专业招生计划,整改完成后次年重新申报,第二次评审结果仍为“不通过”的申请专业停止招生。
(三)评审专家组成
专家组由省学位办负责聘请与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聘请与组织。专家组一般9-11人,由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管理、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及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其中与申请学校类型、申请专业相近的同行专家须超过半数,且须包含职业教育管理专家和行业企业专家。
(四)对申请新增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定位、师资队伍、办学条件、管理制度、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申请新增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定位、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及利用、人才培养、质量保障等方面。
(五)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学校,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审批
(一)省学位办将专家评审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审批结果为“不通过”的申请单位(专业),不能行使学位授权,待整改建设完成后次年重新申报。
(三)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高等学校同时具有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无需再次申请新增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但需制订相应的学位授予标准和细则,报省学位办备案。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高等学校,制定本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自主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学校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自主审核工作,审核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四)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授权专业须及时报省学位办备案。原则上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连续停止招生五年及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须及时报省学位办备案;需恢复招生的,按照新增本科专业的要求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第三章学位授予审核
第九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要求,突出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水平,符合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合格,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职业素养良好,坚持学术诚信;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了规定的学习任务,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术技能;
(三)具有从事应用技术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一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应制定本单位的学位授予办法和规程,并报省学位办备案。校内审核程序必须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学位申请人是否符合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位授予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学位办备查。
申请新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本科专业第二次审核仍未通过,对已招收本科生且达到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推荐,可以向相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的专业名称、代码、归属的学科门类发生变动时,省学位委员会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暂不开设第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联合学士学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第十四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按照国家《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关于做好学位授予信息及时备案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省教育厅建立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抽检制度,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定期对授权专业及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质量抽检。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将依据《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给予暂停该专业招生或由省学位委员会撤销该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处理。
第十六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执行《关于做好学位授予信息及时备案工作的通知》《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全日制),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定期向省学位办报送相关信息,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
第十七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完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主动公开本单位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程序等相关管理规定,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位授予工作,坚决惩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湖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标准
2.湖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标准
附件1
湖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标准
一、评审指标体系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1.办学定位 1.1 办学指导思想* 1.2 发展规划与服务面向 1.3 办学规模* 1.4 专业设置 2.师资队伍 2.1 师德师风* 2.2 规模结构* 2.3 队伍建设 2.4 团队荣誉 3.办学条件 3.1 办学基础* 3.2 仪器设备* 3.3 数字化资源 3.4 实训实习基地 4.管理制度 4.1 治理体系* 4.2 管理团队* 4.3 机制建设 4.4 教风学风 5.人才培养 5.1 人才培养方案* 5.2 产教融合* 5.3 科研与社会服务 5.4 培养质量
二、评审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 审 标 准 1.办学定位 1.1 办学指导思想*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坚定职业教育定位、属性和特色,培养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1.2 发展规划与服务面向 1.正确处理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和普通本科教育的关系,有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专业(群)建设规划和学校发展规划; 2.服务湖南“三高四新”美好蓝图,面向技术技能人才紧缺的重点产业领域,探索“纵向贯通”中高本培养体系试点改革,在助推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和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发挥了示范作用。 1.3 办学规模 * 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 8000 人以上。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1.4 专业设置 1.对接国家和区域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置专业。有3 个以上专业群,原则上每个专业群含 3—5个专业; 2.建立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的动态调整机制,专业(群)结构及组群逻辑总体合理。 2.师资队伍 2.1 师德师风* 1.建立了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实行了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度; 2.有具体的举措引导广大教师争做“四有”好老师。 2.2 规模结构 * 1.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专任教师总数应满足生师比不高于 18:1 的标准。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占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 25%,承担专业课教学任务授课课时占学校专业课总课时的 20%以上; 2.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 450 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 5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 30%,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 30 人。专任专业课教师中 “双师型”教师比例不低于50%; 2.3 队伍建设 1.建立教师专业标准,完善教师评价标准体系,形成“固定岗+流动岗”、双师结构与双师素质兼顾的专业教学团队; 2.建立教师定期去企业实践制度和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并取得一定成效。 2.4 团队荣誉 在职在岗教师(教师团队)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荣誉 1 项以上(包括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导的人才工程、竞赛项目或荣誉)。 3.办学条件 3.1 办学基础* 1.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2.校园占地面积应不低于800亩,生均占地面积应不低于60平方米; 3.学校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24 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综合、理工、农林、医药和师范类院校应不低于20平方米,文科类院校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2 仪器设备*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综合、理工、农林、医药和师范类院校应不低于 10000 元,文科类院校应不低于 7000 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 8000 元; 3.3 数字化资源 1.生均图书(包括电子图书)不低于 100 册; 2.建有功能齐全、设备完整的现代高水平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系统,能提供开放式的文献信息服务和数字资源的访问; 3.建有一定数量的数字化资源课程。 3.4 实训实习基地 1.拥有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办学所必需的产教融合实践平台、教学实训场所和顶岗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各专业的基础技能训练、技术技能实训和顶岗实习需要; 2.综合、理工、农林类院校应当有必需的校内理实一体化教学场所、生产(经营)性实训基地和校外相对稳定的顶岗实习基地;师范类院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医药类院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4.管理制度 4.1 治理体系 * 1.建立了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大学制度,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行业企业深度参与办学。 4.2 管理团队 * 1.学校领导必须符合国家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原理和规律,了解学校主要专业领域相关的产业或行业; 2.职能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配齐配强,分工明确,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强。 4.3 机制建设 1.有完善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章制度,具有学位救济制度以及申诉复议通道等,能有效保障学生权益; 2.教学、科研、专业(群)建设、社会服务、学生管理及人才培养质量监控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比较规范。 4.4 教风学风 1.学校整体精神风貌良好,教学规范严谨,师生关系和谐,思想政治教育形成一定成效; 2.校园文化氛围良好,师生凝聚力强,形成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3.建立了符合专业特点的教学管理制度,执行严格,教学运行安全、平稳有序,教学过程监控措施得力,效果明显; 4.注重学风建设,对学生的课程考核与评价严格规范,考风考纪良好; 5.人才培养 5.1 人才培养方案 * 1.校企合作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内容对接职业标准、教学过程对接生产过程,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 2.实践性教学课时占总课时的 50%以上,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 5.2 产教融合 * 与行业企业开展深度合作,有 2 个及以上实质性运行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包括职业教育集团、现代学徒制、产业学院等)。有合作稳定的规模以上企业。 5.3 科研与社会服务 1.面向企业生产一线技术或工艺实际问题开展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形成了技术技能积累优势; 2.近2年累计立项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8项以上; 3.落实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近2年年均非学历培训人次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数的 2倍。 5.4 培养质量 1.人才培养质量较好,学生技术技能总体水平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形成了一定的办学特色; 2.在近两届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得过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三、评审结论及其标准
(一)评审标准设二级指标共20项,其中带*的为重要指标10项,一般指标10项。二级指标的评审结果等级分为A、B两等,符合二级指标评审标准的计为A等,不符合二级指标评审标准的计为B等。
(二)评审结论分为两种:通过、不通过。
通过标准:二级指标评审结果等级个数A≥12,并且重要指标A≥6。
不通过标准:二级指标评审结果等级个数A<12或者重要指标A<6。
附件2
湖南省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标准
一、评审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1.专业定位 1.1 人才培养定位 1.2 专业建设与规划 1.3 人才培养方案* 1.4 课程设置* 2.师资队伍 2.1 师德师风* 2.2 规模结构* 2.3 师资培养 2.4 团队能力 3.教学资源及利用 3.1 实习实训基地* 3.2 设施设备* 3.3 教材建设 3.4 信息资源建设 4.人才培养 4.1 培养模式* 4.2教学运行与管理 4.3 科研与社会服务 4.4 质量监控* 5.培养质量 5.1 生源与就业 5.2 培养成效* 5.3 满意度 5.4 诊断与改进*
二、评审标准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评审等级标准 1.专业 定位 1.1 人才培养定位 1.设置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与学校办学特色相契合; 2.坚持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主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目标明确,符合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的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2 专业建设与规划 1.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服务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专业建设规划(方案),建设目标明确、建设内容可行、保障措施得力,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建设成果; 2.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包括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分析,对自身办学基础和专业特色的分析,对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论证,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等。 1.3 人才培养方案* 1.对接区域产业和民生领域,人才培养方案科学规范,符合教育部有关标准要求; 2.人才培养方案由校企共同制订,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突出知识与技能的高层次,使毕业生能够从事科技成果、实验成果转化,生产加工中高端产品、提供中高端服务,能够解决较复杂问题和进行较复杂操作。 1.4 课程设置* 1.课程设置对接职业岗位能力要求,体现学校办学特色; 2.实践教学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50%,实验实训项目(任务)开出率达到100%; 2.师资 队伍 2.1 师德师风*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恪守师德底线,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2.2 规模结构* 1.全校师生比不低于1:18,专业专任教师与该专业全日制在校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20; 2.高级职称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30%,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50%,具有博士学位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15%; 3.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占比不低于50%;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占一定比例,其所承担的专业课教学任务授课课时一般不少于专业课总课时的20%。 2.3 师资培养 1.拥有完善的教师培训体系和培训制度,校企合作科学制订师资培训方案,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实施效果明显; 2.拥有校企共建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2.4 团队能力 1.有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等认定的高水平教师教学(科研)创新团队,或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高层次人才担任专业带头人,或专业教师获省级及以上教学领域有关奖励2项以上; 2.面向区域、行业企业开展科研、技术研发项目;专业教师积极参加科研或教研活动,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论文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3.教学资源及利用 3.1 实习实训基地* 1.与相关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等优质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校企共建校内外实训基地; 2.有稳定的、数量够用的实训场所,满足师生校内外实习实训(培训)需求; 3.指导教师队伍稳定,满足教学要求。 3.2 设施设备* 1.有稳定的、可持续使用的专业建设经费并逐年增长,专业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2.设施设备台套数基本满足教学需要。 3.3 教材建设 1.有科学合理的教材选用、审核及评价机制,并严格执行; 2.教材选用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优先选用规划教材或获奖教材; 3.注重教材开发,校企合作共同开发一定数量的新形态教材。 3.4 信息资源建设 1.拥有足够的图书资料及数字资源,能基本满足专业教学需要; 2.结合岗位需求,校企合作开发一定数量的数字化教学资源; 3.使用正规的网络教学平台开展信息化教学,共享优质教学资源。 4.人才 培养 4.1 培养模式* 1.与相关领域的优质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有一定的校企合作专项经费; 2.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等校企双元培养模式,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 4.2教学运行与管理 1.建有符合专业特点的教学管理制度,制订了课程标准编制、教学组织与实施、课程考核办法、教案撰写要求、实习实训管理等细则,并执行严格; 2.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教学计划,执行效果良好; 3.教学运行安全、平稳有序; 4.专业教学档案齐全,管理规范,方便查阅。 4.3 科研与社会服务 1.有省级及以上技术研发推广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实验实训基地等); 2.能够面向区域、行业企业开展社会服务,并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专业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培训人次每年不少于本专业在校生人数的2倍。 4.4 质量监控* 1.注重师德师风建设,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行为准则,规范教师的纪律要求、教学态度、精神风貌等; 2.注重学风建设,建有学生学习过程、学习态度、学习效果等全方位的考核与评价机制,学风及考风考纪良好; 3.教学过程监控措施得力,效果明显。 5.培养 质量 5.1 生源与就业 1.专业(或依托专业)招生计划完成率一般不低于90%,新生报到率一般不低于85%; 2.专业(或依托专业)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本省域内高校平均水平,并在全校排名前三位。 5.2 培养成效* 1.学生理想信念坚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心理健康、体质健康达标; 2.学生素质、知识、能力水平达到专业人才培养规格; 3.毕业综合设计(训练)结合企业岗位工作实际,体现专业人才培养要求; 4.部分学生有创新创业成果; 5.部分学生获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奖励。 5.3 满意度 随机抽样调查,学生学习、人才培养等满意度达标。 5.4 诊断与 改进* 1.建立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诊断与改进机制,健全专业教学质量监控管理制度,完善课堂教学、教学评价、实习实训、毕业综合设计(训练)以及专业调研、人才培养方案更新、信息资源建设等方面质量标准建设,通过教学实施、过程监控、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达成人才培养规格; 2.建立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及社会评价机制,并对生源情况、在校生学业水平、毕业生就业情况等进行分析,定期评价人才培养质量和培养目标达成情况。
三、评审结论及其标准
(一)评审设二级指标共20项,其中带*的为重要指标10项,一般指标10项。二级指标的评审等级分为A、B两等,符合评审等级标准的为A等,低于A等的为B等。
(二)评审结论分为二种:通过、不通过。
通过标准:二级指标评审结果等级个数A≥12,并且重要指标A≥6。
不通过标准:二级指标评审结果等级个数A<12或者重要指标A<6。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24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