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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24-08-19 13:38

索引号:430S00/2024-137840 文号:湘教发〔2024〕31 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24—0301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9-08-15
签署日期:2024-07-05 登记日期:2024-08-15 所属机构:省教育厅
所属主题:法制 教育 发文日期:2024-08-15 公开责任部门:省司法厅

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湘教发〔2024〕31号

各市州及县市区教育(体)局、科技局、民政局、住建局、文旅广(体)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消防救援支队: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教育培训,对于满足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提升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巩固“双减”工作成果,促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公益属性和补充性教育功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双减”决策部署,以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推进、分类管理,坚持严格准入、规范审批,坚持联合监管、协同治理,促进全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形成校内校外协同减负、合力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省级统筹、市州指导,落实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责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体育、文化、科技、住建、消防等部门,依法对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及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县级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进行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民政、市场监管、体育、文化、科技、住建、消防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内,对涉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

三、严格准入条件。设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二)具有符合国家以及行业规定的场地、设施、器材,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

(三)具有符合相关资质条件、依法办理聘用手续、适应培训需要的从业人员;

(四)具有与培训机构类型、层次、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

(五)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健全党组织设置,保障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健全办学章程、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六)具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计划、课程内容以及保障培训质量的相应措施。

设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具体标准见《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附件1)。

四、依法审批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和“先证后照”原则,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审批登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只有同时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在许可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活动。国家和省对培训项目有特殊规定的,还应同时取得相应许可后才能开展培训。

设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流程见《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附件2)。

五、规范培训行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应遵循青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切实保障培训质量。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应当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状况、身心特点、认知水平相适应,且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各级教育、民政、市场监管、体育、文化、科技、住建、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常态化监管,全面落实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年检年报、收费与资金监管、广告管控、培训内容备案、培训材料审核等管理工作,指导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加强党的建设。

六、加强工作统筹。各地要将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纳入校外培训综合治理重点任务,统筹部署、整体推进。要建立教育部门牵头,民政、市场监管、体育、文化、科技、住建、消防等部门参与的联管共治机制,加强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综合治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执法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培训主体、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场地、培训人员、培训收费规定以及违规举办竞赛等违法违规情况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附件:1.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科技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体育局

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7月5日

附件1、附件2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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