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工委通〔2015〕68号
关于做好2015年度湖南省中小学
安全文明校园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就2015年度“湖南省中小学安全文明校园”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荣获市州安全文明校园并满2年以上的中小学(含中职、幼儿园)均可申报。各市州申报“湖南省中小学安全文明校园”的中小学校(含中职、幼儿园)数控制在本地中小学总数的0.3%以内。
二、申报学校自评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结束,申报表(一式三份)于12月31日前报送市州教育局。学校在填报申报表的同时,须按条目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分盒(袋)装好备查。
三、市州初评于2016年1月10日前结束,市州初评报告连同申报表(一式三份)于2016年1月11日前报送省委教育工委维稳办,联系人:刘喜;联系电话:0731—82243825。逾期不予受理。
四、省复评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复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湖南省安全文明校园申报表》可从湖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网(网址:http://zzb.hnedu.cn/)或“学校周边办工作”QQ群共享下载。
附件:1.湖南省中小学安全文明校园申报表
2.湖南省中小学安全文明校园评审计分表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5年12月4日
附件1
湖南省中小学安全文明校园申报表
学 校 | (公章) |
学校主管单位 | (公章) |
填 报 时 间 |
省委教育工委维稳办制
填 表 说 明
1、请用A4纸打印,双面印,左侧装订。
2、表格的式样不要自行调整,不需加附页,不再加封面。
3、认真逐项填写,仔细核对。自评描述内容要尽可能详实、具体,相关指标尽可能量化说明。
湖南省中小学安全文明校园评审情况汇总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自评结论或得分 | 初评结论或得分 | 复评结论或得分 | ||
第二章 基本条件 | 第七条 | |||||
第八条 | ||||||
第九条 | ||||||
第三章 建设机制(12分) | 第十条(3分) | |||||
第十一条(3分) | ||||||
第十二条(3分) | ||||||
第十三条(3分) | ||||||
第四章 安全教育(12分) | 第十四条(4分) | |||||
第十五条(4分) | ||||||
第十六条(2分) | ||||||
第十七条(2分) | ||||||
第五章 学校周边环境(10分) | 第十八条(4分) | |||||
第十九条(2分) | ||||||
第二十条(2分) | ||||||
第二十一条(2分) | ||||||
第六章 学校治安(16分) | 第二十二条(2分) | |||||
第二十三条(4分) | ||||||
第二十四条(4分) | ||||||
第二十五条(2分) | ||||||
第二十六条(4分) | ||||||
第七章 教学设施设备及用品(12分) | 第二十七条(3分) | |||||
第二十八条(2分) | ||||||
第二十九条(2分) | ||||||
第三十条(3分) | ||||||
第三十一条(2分) | ||||||
第八章 校内消防与交通 (12分) | 第三十二条(4分) | |||||
第三十三条(2分) | ||||||
第三十四条(3分) | ||||||
第三十五条(3分) | ||||||
第九章 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安全(18分) | 第三十六条(5分) | |||||
第三十七条(5分) | ||||||
第三十八条(3分) | ||||||
第三十九条(3分) | ||||||
第四十条(2分) | ||||||
第十章 校园文化与文明(8分) | 第四十一条(2分) | |||||
第四十二条(2分) | ||||||
第四十三条(2分) | ||||||
第四十四条(2分) | ||||||
总 分 | ||||||
校长 签名 | ||||||
市州初评专家签名 | 组长: | 组员: | ||||
省复评专家签名 | 组长: | 组员: | ||||
学校名称(全称) | ||||
学 校 地 址 | ||||
邮 政 编 码 | 联系电话 | |||
建 校 时 间 | 传 真 | |||
学 校 基 本 情 况 及 自 评 结 论
| ||||
第二章
基本条件 | 第
七
条 | 自评描述:
自评结论 | |
第
八
条 | 自评描述:
自评结论 | ||
第
九
条 | 自评描述:
自评结论 | ||
第三章
建设机制 | 第
十
条 | 自评描述(3分):
自评得分 | |
第十 一 条 | 自评描述(3分):
自评得分 | ||
第十二条 | 自评描述(3分):
自评得分 | ||
第十三条 | 自评描述(3分):
自评得分 | ||
第四章
安全教育 | 第十四条 | 自评描述(4分):
自评得分 | |
第十五条 | 自评描述(4分):
自评得分 | ||
第十六条 | 自评描述(2分):
自评得分 | ||
第十七条 | 自评描述(2分):
自评得分 | ||
第五章
学校周边环境 | 第十八条 | 自评描述(4分):
自评得分 | |
第十九条 | 自评描述(2分):
自评得分 | ||
第五章
学校周边环境 | 第二十条 | 自评描述(2分):
自评得分 |
第二十一条 | 自评描述(2分):
自评得分 | |
第六章
学校治安 | 第二十二条 | 自评描述(2分):
自评得分 |
第二十三条 | 自评描述(4分):
自评得分 | |
第二十四条 | 自评描述(4分):
自评得分 | |
第二十五条
| 自评描述(2分):
自评得分 | |
第二十六条 | 自评描述(4分):
自评得分 | |
第七章
教学设施设备及用品 | 第二十七条 | 自评描述(3分):
自评得分 |
第二十八条 | 自评描述(2分):
自评得分 | |
第二十九条 | 自评描述(2分):
自评得分 | |
第三十条 | 自评描述(3分):
自评得分 | |
第三十一条 | 自评描述(2分):
自评得分 | |
第八章
校内交通与消防 | 第三十二条 | 自评描述(4分):
自评得分 |
第三十三条 | 自评描述(2分):
自评得分 |
第八章
校内交通与消防 | 第三十四条 | 自评描述(3分):
自评得分 |
第三十五条 | 自评描述(3分):
自评得分 | |
第九章
食品卫生与饮用水安全 | 第三十六条 | 自评描述(5分):
自评得分 |
第三十七条 | 自评描述(5分):
自评得分 | |
第三十八条 | 自评描述(3分):
自评得分 | |
第三十九条 | 自评描述(3分):
自评得分 | |
第四十条 | 自评描述(2分):
自评得分 |
第十章
校园文化与文明 | 第四十一条 | 自评描述(2分):
自评得分 |
第四十二条 | 自评描述(2分):
自评得分 | |
第四十三条 | 自评描述(2分):
自评得分 | |
第四十四条 | 自评描述(2分):
自评得分 | |
市州教育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省委教育工委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湖南省中小学安全文明校园评审计分表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审方法 | 计分办法 | 结论或得分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根据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和《湖南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为促进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安全文明校园建设,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稳定,制定本评估细则。 | / | / | / |
第二条:湖南省中小学安全文明校园(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校园”)每年申报、评估一次,申报学校数控制在全省中小学总数的0.3%以内。 | / | / | / | |
第三条:安全文明校园实行三级评估制度:学校自评,市州教育局初评,省委教育工委复评。 | / | / | / | |
第四条:评估得分90分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由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授予安全文明校园匾牌,并给予工作经费奖励。 | / | / | / | |
第五条:安全文明校园总数控制在全省中小学总数的10%以内。 | / | / | / | |
第六条:安全文明校园每5年复评一次,复评由市州教育局负责,省委教育工委抽查。 | / | / | / | |
第二章基本条件 | 第七条:申报安全文明校园的学校,小学、初中必须是义务教育合格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原则上为市州级以上示范性学校。 | 查文件 | 无相关文件视为不合格 | |
第八条:申报安全文明校园的学校,须获得市州中小学安全文明校园2年以上。 | 查文件 | 无相关文件视为不合格 | ||
第九条:申报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申报安全文明校园。 1、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 2、发生了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3、发生了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 4、师生员工有犯罪记录; 5、师生员工参与“法轮功”或其他邪教组织及活动。 | 查当地党委、政府或公安、610办、维稳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无相关证明材料视为不合格 | ||
第三章建设机制(12分) | 第十条:学校根据省、市、县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相关文件制定了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每年至少2次研究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3分)。 | 查文件、会议纪要 | 有建设规划、年度计划、会议纪要计1分,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完整科学计1分,领导小组每年研究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2次以上计1分 | |
第十一条:学校门口设有学校及周边综治工作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公示牌,醒目标明教育、公安、工商、卫生、文化、城管等主要工作部门责任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3分)。 | 查看公示牌,现场电话调度责任人员工作情况 | 有公示牌计1分,公示牌信息完整计1分,责任人员工作作风好、责任心强计1分 | ||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了校长负责、副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小组,制定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的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方案,并经过学校教职员工全体会议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3分)。 | 查文件、会议纪要,随机询问教职工对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知晓度 | 有工作小组、工作方案计1分,工作方案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并经教职员工全体会议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计1分,教职工对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知晓度较高计1分 | ||
第十三条: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等制度健全,并实行了严格的考核(3分)。 | 查文件、考核记录 | 有制度计1分,各类管理制度完整、编印成册计1分,有管理绩效考核记录计1分 |
第四章安全教育(12分) | 第十四条:学校认真执行《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以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踩踏等为重点开展安全专题教育每学期不少于3次,学生全面了解或掌握自护自救常识。校内设有进行安全教育的墙报、板报、橱窗等(4分)。 | 查文件,查教案,查看现场,与学生座谈、交流 | 每学期有3篇以上安全专题教育教案计1分,校内有进行安全教育的墙报、板报、橱窗等计1分,通过座谈或随机询问发现学生了解、掌握安全常识情况良好计2分 | |
第十五条:学校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制定了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并开展了相关项目的应急演练,每个学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4分)。 | 查文件、会议纪要、相关图片,与学生座谈、交流 | 有工作预案计1分,工作预案科学合理、可操性强计1分,通过座谈或随机询问,学生对应急演练反映良好计1分 | ||
第十六条:学校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设立了“心理咨询室”,对心理有问题的学生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和救治,并建立了工作台帐(2分)。 | 查看“心理咨询室”,查记录、台帐 | 有“心理咨询室”记1分,有摸排台帐和心理干预、救治记录计1分 | ||
第十七条:学校配备了法制副校长,法制教育工作经常开展(2分)。 | 向法制副校长了解情况,查看法制教育课教案 | 有法制副校长记1分,法制副校长认真负责、每学期组织2次以上法制教育计1分 | ||
第五章学校周边环境(10分) | 第十八条: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无网吧、歌舞厅、电游室、洗浴按摩休闲中心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娱乐场所。无违规经营的流动摊点。无学生私自租房(4分)。 | 现场查看学校周边环境 | 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无网吧、歌舞厅、电游室、洗浴按摩休闲中心等场所以及违规经营摊点等计3分(每发现一起扣1分,以3分为限),无学生私自租房现象计1分 | |
第十九条:学校门口及周边交通标识、交通安全设施齐备,交通秩序良好,无非法营运车辆运行(2分)。 | 查看学校门口及周边交通标识、设施,与学生座谈、交流,了解情况 | 交通标识、安全设施齐全计1分,学生反映交通秩序良好计1分 | ||
第二十条:学校周边无噪音污染、空气污染和水污染(2分)。 | 走访学校周边,与学生座谈、交流,了解情况 | 学校周边无污染源计1分,师生对周边环境反映良好计1分 | ||
第二十一条:学校与周边单位及居民关系融洽,无利益纠纷(2分)。 | 走访学校周边,与师生座谈、交流 | 学校周边居民对学校反映良好计1分,师生对学校周边反映良好计1分 |
第六章学校治安(16分) | 第二十二条:学校定期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台帐完整(2分)。 | 查文件,查台帐 | 定期开展排查化解工作计1分,台帐流程清晰、内容完整、及时核销计1分 | |
第二十三条:学校门卫24小时值班,校外人员进出校园严格执行示证、登记制度;门卫值班室配备钢叉、警棍等防暴设备和一键式报警设施。(4分) | 查记录,查台帐 | 坚持实行24小时门卫值班计1分,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规范完整计1分,配有钢叉、警棍等防暴设备计1分,配有一键式报警设施计1分 | ||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周边治安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治安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保安人员(4分)。 | 查看治安工作机构、保安人员及相关资料 | 有治安工作机构计1分,有专职安保人员计1分,安保人员符合资质要求计1分,达到配备比例计1分 | ||
第二十五条: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配有专职宿舍管理员。高中阶段学校建立了护校队,并实行夜间巡逻制度(2分)。 | 查记录,与学生座谈、交流 | 有专职宿管员计1分,有护校队并开展夜间巡逻计1分 | ||
第二十六条:学校安装并使用电子监控系统,监控系统覆盖学校重点部位和主要场所,监控记录保存30天以上(4分)。 | 查看电子监控系统指挥中心,查值班记录 | 有电子监控系统并长期正常使用计1分,监控系统布局合理、覆盖面广计2分,监控记录保存时限符合要求计1分 | ||
第七章教学设施设备及用品(12分) |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学、生活设施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3分)。 | 查危房,测量护栏高度,查看学生宿舍铁门铁窗使用情况 | 无危房计1分,教学楼、宿舍楼等处的护栏高于1.1米、楼梯过道符合要求计1分,学生宿舍楼铁门铁窗安装、使用科学计1分 | |
第二十八条:校园内高地、水池、楼梯等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设有警示标志并采取了相应防护措施(2分)。 | 查看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 | 有警示标志计1分,警示标志醒目、防护措施到位计1分 | ||
第二十九条:教学班班额,小学原则上不超过45人,初中原则生不超过50人,高中阶段学校原则上不超过55人(2分)。 | 随机抽查班额 | 班额未超标计2分,班额超标10%以内计1分,班额超标10%以上计0分 | ||
第三十条:认真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实行专室存放、铁门铁柜、双人双锁,并建立了严格的进货、使用台帐(3分)。 | 查看危化品保存点,查台帐 | 有专室存放、铁门铁柜计1分,有双人双锁管理计1分,进货、使用台帐记录完整计1分 | ||
第三十一条:认真执行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学校校园网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安装了安全系统,校内无网吧和违规上网服务场所(2分)。 | 查看校内上网服务场所 | 校内上网场所管理规范计1分,校园网安装安全系统计1分 | ||
第八章校内消防与交通(12分) | 第三十二条:认真执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配备了消防设施设备,无火灾隐患(4分)。 | 查看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师生使用消防器材情况 | 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计2分,对消防设施设备科学管理、维护和使用计1分,师生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计1分 | |
第三十三条:校内电器用品安装、使用和电线敷设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技术规定,无私拉乱接、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情况(2分)。 | 查看用电情况 | 电线、电器安装和使用正常计1分,无私拉乱接、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情况计1分 | ||
第三十四条:校园交通标识、交通安全设施齐备,消防通道24小时畅通无阻,交通秩序良好(3分)。 | 查看交通标识、设施和车辆停放情况 | 校内交通标识、安全设施齐全计1分,车辆停放规范计1分,交通秩序良好计1分 | ||
第三十五条:校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车身粘贴统一的校车专用标识,无超载现象,每日检查、运行记录完整(3分)。 | 查证照、标识、车况和运行记录 | 校车证照、标识、车况良好计1分,无超载现象计1分,检查、运行记录完整计1分 | ||
第九章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安全(18分) | 第三十六条: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堂已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信誉等级达A级。学生食堂不对内对外承包经营(5分)。 | 查卫生许可证、A级信誉证,与学生座谈 | 食堂工作人员均有健康证计1分,有A级卫生信誉证计2分,学校自主经营食堂计1分,学生对食堂反映良好计1分 | |
第三十七条:食堂远离污染源,25米内无暴露垃圾堆、粪池、坑式厕所等。食堂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食品加工操作间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并具备食品粗加工间、切配与烹调间、清洗消毒间等基本功能分区,无交叉污染。配备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设备。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5分)。 | 现场查看食堂情况 | 食堂及周边卫生情况良好计1分,食品加工操作间面积大于8平方米计1分,功能分区合理计1分,防蝇、防尘、防鼠措施良好计1分,坚持食品留样制度计1分 | ||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记录、进货台帐完整。小卖部证照齐全,无“三无”、过期产品(3分)。 | 查证票、证照、台帐,现场查看小卖部情况 | 索证索票记录和进货台帐完整计1分,小卖部证照齐全计1分,无“三无”、过期产品计1分 | ||
第三十九条:学校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有当年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测合格证明(3分)。 | 查水质合格证明,查看水源安全防护、消毒设施 | 有水质检测合格证明计2分,自备井或二次供水的储水池有安全防护、消毒设施计1分 | ||
第四十条:校内厕所全部为水冲式,小学厕所每蹲位平均使用人数不超过16人,中学不超过20人(2分)。 | 查看厕所,测算人均蹲位 | 校内厕所为水冲式计1分,人均蹲位达到要求计1分 | ||
第十章校园文化与文明(8分) | 第四十一条:学校基本建设主要任务已经完成,校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功能齐全,整体和谐,环境优雅(2分)。 | 查看校园环境 | 学校基本建设主要任务已完成计1分,校园布局合理、环境优雅计1分 | |
第四十二条:学校领导班子团结、廉洁、民主、务实。教师敬业、爱岗、爱生,不体罚学生,不歧视后进生。学生勤奋、上进、守纪。学生活动制度化、经常化(2分)。 | 与师生座谈、交流 | 教风良好计1分,学风良好计1分 | ||
第四十三条:有反映学校办学传统、办学特色的校训、校歌、校徽。有反映学校传统、当地文化、中华传统文化的雕塑、壁画、宣传标牌和开拓学生知识面的文化长廊、阅报栏(2分)。 | 查校训、校歌、校徽,查看校园文化设施 | 有校训、校歌、校徽计1分,有雕塑、壁画、文化长廊、阅报栏等校园文化设施计1分 | ||
第四十四条:学校把德育工作摆在首位,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公民道德教育(2分) | 查看德育工作材料,现场查看师生行为习惯 | 德育工作卓有成效计1分,师生行为习惯良好计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