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高等学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专项资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根据有关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在省本级教育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和推进我省大学生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大学生就业专项资金具体包括就业“一把手”优秀单位奖励、就业创业示范校及示范建设校、市州教育局和高校就业工作补助等,覆盖范围为各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大学生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市场开发、就业条件改善、就业创业基地建设、就业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就业方面的奖励等。
第五条 大学生就业专项资金分配包括评审法和综合因素法。评审法通过高校申报、资格初审、专家评审、行政审议、结果公示、表彰宣传等程序,批准认定。对评为优秀等次或就业创业示范校的普通高校给予奖励和就业工作支出补助。综合因素法根据高校、市州教育局承办省级活动和开展就业创业活动的综合情况确定。
第六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检查或抽查结果作为以后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若有违反财经纪律,或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情况发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对其做出收回专项资金、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安排专项资金、取消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优秀单位、大学生就业创业示范校评选资格等处罚。
学生处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