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益诉讼: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保障的新途径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9-06-28
成果题目:教育公益诉讼: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保障的新途径
成果类别:专著(论文)类
作 者:黄亚宇、唐政秋、邓艳君、乔颍、叶坤燚、谭星、吴湘频
所在单位: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一、成果主要内容、主要学术观点和理论建树
(一)成果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已在环境保护和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领域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教育公益诉讼是指在教育领域中发生的公益诉讼,教育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国家、社会的教育公共利益。目前我国有关教育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并不多,已有的研究成果大部分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15]5号)规定公益诉讼条款之前;有关教育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案例也有限,因此,研究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必然会遇到较大的障碍与困难。然而,受教育权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在社会进步还是在个人成长中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向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提出了受教育权现行法律保障途径的改革优化问题。引入教育公益诉讼扩充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途径,对改变教育法治无助的现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实现教育法治化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书共分七章。作者认为,在顶岗实习期间,职业院校学生的身份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职业院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教育管理关系;学生与实习企业之间具有以顶岗实习协议为基础的教育管理关系;职业院校与实习企业之间的关系为合同关系,保障学生顶岗实习权需要利益相关者(实习企业、学生、政府、指导老师、学生家长)协同努力。作者从分析顶岗实习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内容入手,明确了顶岗实习权的构成要素;厘清了顶岗实习权的权利属性,即顶岗实习权是一种受教育权,其具备受教育性以及公益性等属性,并对顶岗实习权属于劳动权等观点提出了质疑;剖析了目前侵犯学生顶岗实习权的具体表现;阐述了学生顶岗实习权的可诉性。作者进一步指出近期出台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
劳动法保障途径、合同法保障途径、侵权责任法保障途径进行研究,均难全面保障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权利。作者通过对顶岗实习权构成要素、权利属性、侵权表现以及存在法律上的可诉性进行研究,探讨顶岗实习权具有的公益性特征,明确提出从论证引入教育公益诉讼保障学生顶岗实习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入手,对比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教育公益诉讼的立法模式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探讨了我国教育公益诉讼的立法模式;尝试了从受案范围、起诉主体、管辖原则、举证责任、诉讼费用、审判制度、激励制度、保障机制等方面设计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
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保障的渠道是多元的,但司法救济应该是最根本、最权威和最终的保障途径。作者引入教育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学生顶岗实习权的思路和方法,无论是对于我国教育部门、立法机关建立和完善学生顶岗实习权保障制度,还是对职业院校学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都有直接的应用价值。
(二)主要学术观点
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必经的实践教学阶段,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单靠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诉讼,很难保障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权益。那么,用什么样的切实有效司法保障制度更能维护学生顶岗实习权?长期从事职业教育法治研究的青年学者、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的黄亚宇教授,通过深入细致的思考和探索,以其主持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DJA150254)研究为依托,出版了《教育公益诉讼: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保障的新途径》专著,为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保障找到一条新的途径。
1、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角色定位
2016年4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联合印发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了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职业院校的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身份仍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职业院校与学生之间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关系仍然是教育管理关系,学生与实习企业之间在顶岗实习期间具有以顶岗实习协议为基础的教育管理关系,职业院校与实习企业之间的关系为合同关系。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职业院校、实习企业、学生、政府、指导老师、学生家长,保障学生顶岗实习权需要利益相关者共同努力。
2、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的构成要素
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由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内容三个部分构成。顶岗实习权的权利主体应为实习学生;顶岗实习权的义务主体有国家、教育部门、职业院
校、企事业单位等;顶岗实习权包括实践教育权、平等实习权、自由选择实习权、实
习报酬权、人身安全权、休息权、停止实习权等权利内容。虽然,有的教育公益诉讼也会牵涉到起诉者的私益,但其与公益相比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受教育权不同于民法上的私权,其不能替代民法中已经确立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应该由教育法来予以确认和保护。
3、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政策的解读
随着职业教育的迅速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不断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也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顶层制度设计。近期出台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3号)明确了实习权的权利属性、强化了对学生的实习管理、规定了实习责任保险,但是还存在着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不强、实习合同不够规范、对实习单位的激励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缺失、救济途径缺乏等问题。应以《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为基础,从提高立法层次、规范实习合同、激励实习单位参与实习活动、完善法律责任、扩充救济途径等方面研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立法问题,为教育部门、法律部门的决策提供学理支撑和实践依据。
4、现有的学生顶岗实习权法律保障途径
(1)劳动法保障途径的缺陷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必须是年满16周岁以上且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即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然而,职业院校的顶岗实习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拟定的教学计划,安排学生到企事业单位顶替职工进行工作的一种实践教学活动。职业院校的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身份仍定性为“学生”,而不是“劳动者”,实习学生与企业之间也没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这致使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侵权无法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和请求工伤赔偿。
(2)合同法保障途径的不足
虽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在第12条规定了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必须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实习协议,但是这些条文的规定较为笼统、不够规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认识实习则没要求签订实习合同,而是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没有明确列举三方当事人享有的主要权利以及应履行的主要义务。第三,缺少对“如何划分伤害事故责任”等责任划分问题的规定。
(3)侵权责任法保障途径的局限
侵权责任法保障途径存在以下局限性:第一,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利于对受害学生的救济。对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的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符合现代法律对“弱势群体”特别保护的发展趋势。第二,受害学生举证困难。依据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必须要具备违法行为、人身损害的后果、职业院校或实习企业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些条件。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学生要证明职业院校、实习企业有过错是比较困难的。
5、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建构
教育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公益事业之一,学生接受教育不仅涉及到本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教育公益诉讼是指在教育领域发生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犯教育公共利益时,有关教育公益共同体可以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制度在教育领域的运用。结合我国公益诉讼条款,可以在受案范围、起诉主体、管辖原则、举证责任、诉讼费用、前置程序等方面具体设计我国的教育公益诉讼制度。
(1)受案范围具有公益性
教育公益诉讼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包括教育行政公益诉讼和教育民事公益诉讼。教育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教育公共利益提起的行政诉讼,包括教育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不作为两种情况。其中属于教育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案件如下:将基础教育的学校、班级进行重点学校、重点班级的划分;向学校非法摊派或者非法收取费用;非法改变公办学校性质;非法合并或者分离学校;在转学、招生中徇私舞弊等。属于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案件如下:对学校的教育财政拨款不到位;对困难学生资助不到位;未定期对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进行检查等。
教育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学校、社会组织、公民侵犯教育公共利益提起的民事诉讼,主要包括以下案件: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实习期间学校、实习企业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违反教育法规定;家长侵犯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企业等组织在实习基地或教育基地未对学生提供教育便利条件;在学校周围开设娱乐性场所并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用人单位招收不满16岁的学生等。
(2)起诉主体多元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规定,教育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应具有多元性,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和公民个人。第一,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明确为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理应行使起诉权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有关组织可以明确为共青团、妇联、家长委员会、学生会等与教育密切相关的组织。这些与教育密切相关的组织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教育的公益性,同时也为了保障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第三,公民个人也可以作为起诉主体。为了实现真正的法治,应当赋予公民在教育公益诉讼中享有起诉资格。国外已有公民作为教育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立法,这为我国的立法起到了借鉴作用。
(3)实习案件特殊管辖
第一,就级别管辖而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教育公益诉讼第一审案件,更具有实用性。第二,就地域管辖而言,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发生异地实习侵权案件,则应当允许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在教育公益诉讼中,应确立最先立案的管辖原则,即哪个法院最先立案就由其管辖。在教育公益诉讼中,若发生多个诉讼主体针对同一侵害行为提起诉讼,则应当由最有优势的诉讼主体主张的管辖法院行使管辖权。
(4)举证责任倒置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不仅能保障受害学生的起诉权,而且还能督促实习单位和学校做好在实习期间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同时也体现了法律保护弱者的发展趋势。在教育公益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可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但是对于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教育公益诉讼,则仍然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5)诉讼费用保险或基金
倘若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败诉,案件的诉讼费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第一,诉讼费用保险。诉讼费用保险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一种保险产品,当被保险人败诉时,由保险公司为其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第二,成立教育公益诉讼基金。当原告无法先行垫付诉讼费用时,可以向基金提出申请。教育公益诉讼基金来源可以由企业或爱心人士进行捐赠。
(6)设置前置程序
教育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是指对于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起诉主体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教育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先由教育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教育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做出处理结果或者处理结果不能解决相关问题的时候,再由起诉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教育公益诉讼。设置前置程序,能有效地控制司法成本,也能防止公民滥用起诉权。
(三)理论建树
随着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逐渐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也不断暴露出侵犯学生顶岗实习权的问题,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顶岗实习制度遇到了发展的瓶颈。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顶岗实习教学环节的保障与评价方面。本书选题新颖,以学生顶岗实习权的法律保障为立足点,通过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劳动法保障途径、合同法保障途径、侵权责任法保障途径进行研究,发现现有的学生顶岗实习权法律保障途径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单靠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诉讼,很难保障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权利。教育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公益事业之一,学生接受教育不仅涉及到本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本书通过对顶岗实习权构成要素、权利属性、侵权表现以及存在法律上的可诉性进行研究,探讨顶岗实习权具有的公益性特征,发现可以尝试通过教育领域中的公益诉讼,拓展传统侵权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以扩充对顶岗实习权法律保障的途径。
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已在环境保护和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领域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教育公益诉讼是指在教育领域中发生的公益诉讼,教育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国家、社会的教育公共利益。目前我国有关教育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并不多,已有的研究成果大部分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15]5号)规定公益诉讼条款之前;有关教育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案例也有限,因此,研究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必然会遇到较大的障碍与困难。然而,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种宪法权利,无论在个人发展还是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都向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受教育权现行救济途径的改革优化问题。倘若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途径能有一个实质优化,那么教育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对改变教育法治无助的现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实现教育法治化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致力于公益诉讼理论研究的全国著名学者、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李爱年教授给本专著题写序言时评价“《教育公益诉讼: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保障的新途径》这本书,借鉴了我国较为成熟的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研究成果与司法实践,对教育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展开探讨,开拓了我国公益诉讼研究的新领域,丰富了我国教育公益诉讼理论。”
二、成果被引用、转载、交流、应用等方面的情况
(一)成果基本情况及书评
专著《教育公益诉讼: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保障的新途径》,光明日报出版社(国家级出版社),2017年2月第1版,26.8万字。系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DJA150254)的最终研究成果(已结题),并获得省级社科成果鉴定(省内先进)。
1.专著《教育公益诉讼: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保障的新途径》的封面、版权页、绪论、目录。
2.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公益诉讼: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保障的新途径》(DJA150254),已结题。(黄亚宇/主持)
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受教育权法律救济:教育法学从“理论”到“行动”的新范式》(17YJC880042),后续研究。(黄亚宇/主持)
4. 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途径研究》,湘鉴办字2016A035号,鉴定结论:省内先进。(黄亚宇/主持)
5.书评《一部专注教育公益诉讼研究的力作》发表于《职教通讯》,2017(16),第79-80页。
6.书评《一部研究学生顶岗实习权保障的力作》发表于《德育报·现代职业教育周刊》,2018年10月25日第3版。
(二)成果相关论文
本专著相关论文6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论文与著作对应章节、论文主要观点及在著作中的体现,列表如下:
论文期刊 |
论文标题 |
论文与著作 对应的章节 |
论文主要观点及体现在 著作中的页码(脚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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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探索》 中文核心 2016(10) |
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的司法救济研究—基于引入教育公益诉讼保障学生顶岗实习权的思考 |
第三章第二节 |
实习权是一种受教育权P90(脚注) |
第三章第三节 |
救济途径引入教育公益 诉讼P103(脚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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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一节 |
公益诉讼条款P164(脚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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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第三节 |
教育公益诉讼举证责任P234(脚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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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第三节 |
滥用诉权的惩处 P247(脚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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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职业技术教育》 中文核心 2016(30) |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立法思考-兼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
第三章第三节 |
实习管理的立法构想 P96(脚注) |
第三章第三节 |
规范实习合同P101(脚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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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三节 |
完善激励机制P102(脚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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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职教论坛》 中文核心 2014(28) |
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研究 |
第二章第二节 |
实习权具有受教育权特征P59(脚注) |
第三章第二节 |
实习合同不够规范 P93(脚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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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二节 |
合同法保障途径的不足P111(脚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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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节 |
顶岗实习侵权纳入 特殊侵权P129(脚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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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第一节 |
举证责任受限制 P208(脚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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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职教通讯》 省级普刊 2014(25) |
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立法的完善 |
第三章第二节 |
救济途径缺乏 P95(脚注) |
5 |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省级普刊 2014(3) |
大学生实习伤害事故防范探究 |
第三章第二节 |
实习责任保险抽样分析P91(脚注) |
第四章第四节 |
实习责任保险抽样分析 P130(脚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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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现代商业》 省级普刊 2011(32) |
完善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劳动风险防范措施 |
第一章第一节 |
顶岗实习生身份为学生P12(脚注) |
第一章第二节 |
学校与实习生是教育 管理关系P23(脚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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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二节 |
企业与实习生是教育 管理关系P27(脚注) |
(三)成果相关论文被引用情况
本专著6篇相关论文被学者、同行们广泛下载与引用,其中被人大复印资料索引3篇;6篇相关论文一共被引用22次,其中被核心期刊引用8次。
1、著作相关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索引3篇
(1)论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立法思考》被人大复印资料索引,2017年。
(2)论文《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研究》被人大复印资料索引,2015年。
(3)论文《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立法的完善》被人大复印资料索引,2015年。
2、著作相关论文共被引用22次,其中被核心期刊引用8次。
(1)论文《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的司法救济研究-基于引入教育公益诉讼保障学生顶岗实习权的思考》发表于《教育探索》(中文核心),2016(10),第126-130页。知网显示被下载111次,被引证2次,引证文献如下:
[1]《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立法思考-兼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发表于《职业技术教育》(中文核心),2016(390)。
[2]《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研究》,沈阳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
(2)论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立法思考-兼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发表于《职业技术教育》(中文核心),2016(30),第37-41页。知网显示被下载105次,被引用2次,引证文献如下:
[1]《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现状的实证研究》发表于《教育发展研究》(CSSCI期刊),2018(1)。
[2]《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实习管理机制研究》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7年
(3)论文《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研究》发表于《职教论坛》(中文核心),2014(28),第63-67 页。知网显示被下载170次,被引用3次,引证文献如下:
[1]《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的司法救济研究》发表于《教育探索》(中文核心),2016(10)。
[2]《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立法思考-兼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发表于《职业技术教育》(中文核心),2016(30)。
[3]《高职学生校外顶岗实习安全情况调查分析》发表于《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7(10)。
(4)论文《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立法的完善-基于对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权利救济的思考》发表于《职教通讯》,2014(25),第25-30页。知网显示被下载149次,被引用3次,引证文献如下:
[1]《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立法思考-兼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发表于《职业技术教育》(中文核心),2016(30)。
[2]《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研究》,云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
[3] 《基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中职生自主性心理维护探析》发表于《才智》,2017(1)。
(5)论文《大学生实习伤害事故防范探究》发表于《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4(3),第11-14页。知网显示被下载216次,引用10次,引证文献如下:
[1]《高职学生实习伤害事故国家赔偿的理论设计》发表于《职业技术教育》(中文核心),2016(10)。
[2]《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立法思考-兼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发表于《职业技术教育》(中文核心),2016(30)。
[3]《安全教育融入化工专业实习的探索与实践》发表于《化学教育》,2018(2)。
[4]《大学生实习期间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与风险防范措施探究》发表于《法制与社会》,2016(20)。
[5]《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发表于《法制博览》,2018(22)。
[6]《校企合作模式下高职学生顶岗实习风险防范新探》发表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4(6)。
[7]《浅析高职学生实习伤害的法律救济》发表于《商业经济》,2014(23)。
[8]《广州市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保障对策研究》,暨南大学硕士论文,2017年。
[9]《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研究》,安徽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
[10]《大学生实习因工受伤法律救济研究》,中国矿业大学硕士论文,2015年。
(6)论文《完善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劳动风险防范措施》发表于《现代商业》,2011(32),第275-276页。知网显示被下载96次,引用2次,引证文献如下:
[1]《高职生顶岗实习劳动权益保障研究》发表于《职教论坛》(中文核心),2015(29)。
[2]《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立法的完善-基于对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权利救济的思考》发表于《职教通讯》,2014(25)。
(四)成果被转载的情况
本成果相关学术观点被《中国教育报》、《湖南日报》等国家级、省级报刊媒体广泛转载,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1.《中国教育报》摘登本成果学术观点(2015年5月6日第7版)
2.《湖南日报》摘登本成果学术观点(2015年12月15日第11版)
3.《湖南教育科研报》摘登《教育公益诉讼: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保障的新途径》的成果公报(2017年7月1日第2版、第4版)
4.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网站摘登本成果学术观点(2015年6月26日)
5.湖南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推广网转载本成果相关论文(2014年)
6.《湖南日报》以《清泉续水茶更浓》为题报道本人科研成果(2017年5月12日第14版)。
7.新华网对《湖南日报》以《清泉续水茶更浓》为题的报道进行了转载,2017年5月12日。
8.湖南教育电视台报道本人科研成果(2018年10月14日)
(五)成果应用情况
本成果在职业教育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应用推广,获得了省级社科成果鉴定(省内先进),以及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相关立法建议被教育行政部门采纳,多次受邀在全国科研研讨会上进行专题讲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1、成果获批示鉴定情况
(1)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途径研究》,湘鉴办字2016A035号,鉴定结论:省内先进。(黄亚宇/主持)
(2)相关研究成果的立法建议被湖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采纳
(3)相关研究成果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批示
(4)立项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封面、前言(黄亚宇/副主编)
(5)全国第六届黄炎培职业教育杰出教师
(6)湖南省第五届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理论研究奖
(7)湖南省第四届黄炎培职业教育杰出教师
2、成果相关内容获奖情况
3、成果交流情况
本成果品牌效应突出,多次受邀在湖南工业职院、湖南科技职院、湖南汽车工程职院、湖南工艺美术职院等20余所兄弟院校、学术团体之间进行教育科研专题讲座,向职业院校推广课题成果。成果辐射效应明显,作为全国高职院校唯一代表,多次受邀在第83届(长沙)、第85届(海口)、第92届(兰州)全国高校教育科研专题研讨会上做教育科研专题讲座,向本科院校推广成果,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