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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04/2017-87387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发文日期: 2017-10-17 00:00
  • 主题分类:教育
  • 主题词:
  • 名称: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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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函〔2017〕314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局,省属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33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72号)有关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湖南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

各市州要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5类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根据本地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改进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一)坚持以德为先。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对师德问题“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注重考察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论文的倾向,继续教育作为申报参评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探索以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教学成果替代论文要求。评价标准要综合考虑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实际,对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上一级职称时,学历可放宽一个“台阶”。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和服务基层年限、效果等,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

(三)确保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现有倾斜政策落实到位。严格落实《实施方案》和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对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要求的处理意见》(湘教通〔2016〕570号)关于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职称服务基层年限要求,并加大对服务基层效果的考核评价。

二、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

(一)进一步下放评审权限。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由省里组织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组织评审;中级及以下教师职称由县(市、区)组织评审。

(二)丰富职称评审方式。推荐评审程序参照《实施方案》中的评审办法执行。职称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积极探索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评审。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参考工作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探索学校、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多方评价形式。坚持采用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相结合,倡导“推门听课”、“随机抽题说课”等形式,增加基本能力素质的考核。从2017年起,高级职称评审必须设置业绩述职面试环节。

(三)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单独建立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组,进行单独评审,评审通过率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副高通过率可以在55%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鼓励抽取异地评委评审和直接进行异地评审。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一)自2017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进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条件审查,由中小学校成立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教师的资格、基本条件、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初审,评审机构评审时进行复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加大服务力度,做好材料规范、职数核对、汇总呈报等工作,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资格审查工作的检查和指导。2017年起,参评人员不再单独填写资格审查表,一律填报新版《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表》(附件1)。

(二)建立职称评审失信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湘办发〔2017〕33号文件精神,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资格,一经查实,一律予以撤销。健全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称评审的监督,全程参与职称评审,严格执纪问责,确保评审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三)要进一步完善评审委员会专家遴选机制,严格执行《实施方案》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高级职称评委库委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58号)文件规定,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和动态管理。建立职称评审前后“双公示”和职称评审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四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主体作用,广泛听取教师的意见建议,合理引导教师预期。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日常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竞争上岗、解聘辞聘,加强聘后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使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中实现能上能下。

(四)中央驻湘单位和外省委托我省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的,须经中央人事主管部门或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委托函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相应评审机构方可受理。

四、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数量仍实行总量控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我省评审正高级教师的总数为147人。根据各地中小学教师队伍总体状况、区县数量、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一定比例核定各市州正高级教师职务评审推荐名额。中央驻湘单位、省直厅局、省属企事业单位所举办的中小学实行推荐指标单列,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申报推荐。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其他要求

(一)各市州提交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附件2)的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10日。

(二)各市州根据实际确定本地集中接收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在集中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提交职称申报材料,也不接受其参评。集中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之后取得的学历证书、论文著作(版权页所载日期)、获奖证书、业绩成果等,不作为2017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2017年度中小学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完成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以前。2018年4月30日以前完成评审的,高级职称确认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之后完成的,确认时间为评委表决通过时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是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共同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政策制定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具体实施以教育部门为主。各地要早部署、早开展,共同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各项工作,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两厅报告。

附件:1、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表

      2、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7年10月17日

 

附件1: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表

附件2:中小学职数申报

 

[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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