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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04/2013-76021
  • 题裁分类: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发文日期: 2013-12-18 00:00
  • 主题分类:教育
  • 主题词:民办学校,办学,学校,民办
  • 名称: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HNPR-2013-03007


湘教发[2013 ]27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校:

最近,我省连续发生几起民办学校严重违法办学事件。某民办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混乱,酿成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校园事件;某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违法招收成人高教、自考生,某民办职业技术学院违法招收所谓“预科生”,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民办学校发生违法违规办学事件,反映了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监管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针对我省当前民办教育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就加强民办教育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实行民办学校准入制度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区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学校布局规划。各市州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都要依法设立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并制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工作章程。设立民办学校,必须由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申报材料审阅、现场考察、评议,并经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表决、市州教育局或县市区教育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不得降低。

二、民办学校“办学内容”必须与其学校类别、办学层次相一致

各市州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要依法依规认真核定民办学校的“办学内容”,已经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内容”与其学校类别、办学层次不一致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内容”办学,不得超范围办学。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办学类别、办学层次超范围办学,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三、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备案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依法依规认真履行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备案职责,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民办学校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承诺进行招生活动。民办学校发布未经备案的或虚假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乱招生,由备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或处罚。

四、严格规范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名称

各市州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执行我厅《关于规范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名称的通知》(湘教发〔201279号),认真做好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名称清理、规范工作,并督促其在学校活动中使用规范的学校名称。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五、民办学校必须在审批的学校地址办学

民办学校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地址办学,做到一校一址、一址一校。严禁民办学校一校两址或多址,严禁民办学校一址两校或多校。民办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办学地址设立、分立学校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六、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章程、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承诺,保障办学条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确保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湖南省教育厅

                   2013729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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