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需求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04/2008-87965
- 题裁分类: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发文日期: 2008-09-28 00:00
- 主题分类:教育
- 主题词:大中专学校毕业生
- 名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需求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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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通[2003]190号 |
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 毕业研究生需求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的通知 |
我省从2001年起开始推行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统称毕业生)需求信息公开制度,得到了各地、各用人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近三年来,我厅通过信息网络和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毕业生需求信息累计达15000余条,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了快捷、有效的信息服务,受到了社会、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好评。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社会对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此,我省拟进一步完善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均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报登记需求信息。对登记、收集的毕业生需求信息,我厅将通过湖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有关新闻媒介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具体登记办法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如实填写《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需求信息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我厅据实核发《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需求信息登记凭证》(样式见附件二,以下简称《登记凭证》),一并授予登记鉴证号。其中,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直接在我厅办理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手续;市州所属用人单位原则上向市州教育局报送需求信息,由市州教育局统一到我厅办理登记手续;各学校及其毕业生自行联系的省外用人单位,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到我厅办理登记手续。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可就近向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送需求信息。 三、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我厅提供次年需求毕业生的信息,办理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手续。凡在此时间内按要求办理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可注册为湖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会员单位,享受相关优惠服务。确因事业需要接收毕业生,但尚未按期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须向我厅提供并向社会公布需求信息一个月后,方可办理接收毕业生有关手续和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手续。 四、我厅将依据用人单位需求毕业生信息报送、登记情况和登记鉴证号,利用计算机技术自动复核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依据《登记凭证》、登记鉴证号,会同其他有关材料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统计各学校的毕业生就业率。 五、各市州要根据省里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本地区所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需求信息收集、报送和发布工作,全面推行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并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我厅提供本地本年度需求毕业生的信息,办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手续。 六、我厅以前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相冲突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七、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由我厅委托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新建西路13号,邮编:410007,联系人:王挥(0731-5523818),咨询电话:0731-2816666,传真:0731-5523818,网址:www.hunbys.com;E-mail:data@hunbys.com、student@hnedu.com。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