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验)计划》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04/2008-87959
- 题裁分类: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发文日期: 2008-09-28 00:00
- 主题分类:教育
- 主题词:义务教育
- 名称: 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验)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验)计划》的通知 |
湘教基字〔2002〕5号 |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教基〔2001〕2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基〔20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湖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验)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现就《计划》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转变观念,在培训教师、开发建设课程资源、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扎实推进,为《计划》的实施创造条件。 二、要认真学习研究《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实施《计划》的服务指导工作。实施《计划》时应对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充分重视:(1)《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科学》、《历史与社会》、《艺术》是我省首次开设的综合课程,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研究综合课的基本特点,充分借鉴长沙市开福区的开课经验,认真做好综合课开课的准备和指导工作;(2)艺术类和初中科学类、社会与历史类课程分设了综合课程与分科课程,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暂不具备条件的学校,也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统一选择;(3)研究性学习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是首次开设,各地要充分借鉴普通高中开设研究性学习课程的经验,以市州为单位组织开课较好的高中学校教师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指导,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研究性学习课程建设。 三、《计划》设置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国家课程设置由教育部颁布,地方课程设置由省教育厅颁布,学校课程由学校自主开发或选用。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是国家课程的补充,其设置必须体现为实现国家规定的培养目标服务的宗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尤其是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开发建设学校课程,但不得统一指定学校课程。学校课程不使用学生教科书。 四、各县市区在实施《计划》时,要选择部分农村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绿色证书”教育以学校所在地经济特色为主要教学内容,省教育厅将组织编写必要的现代农业通用知识资料。“绿色证书”教育课时在劳动与技术教育课时中安排,两者不同时开设,课时不够,还可在地方课程和社会服务与社会实践课程中调剂。 五、《计划》2002年在基础教育新课程省级实验区的起始年级(1年级、7年级)开始实施。从2003年起,各市、州义务教育起始年级按规划、按比例陆续进入,2005年全部进入。 请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湖南省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实施方案》和本通知精神,精心组织《计划》的实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OO二年四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