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教育厅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招生秩序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08-09-27 00:00

索引号: 文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 公开责任部门:




 湘教发[ 2005 ] 20 号

关于规范招生秩序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中小学招生关系学生、家长切身利益,关系教育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招生工作。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现就规范招生秩序,做好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下同)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落实招生管理责任。中小学招生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高中学校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中小学招生给予指导和监督。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都要成立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中小学招生办公室,依法制订具体招生政策、统筹招生计划,并妥善组织实施。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有利于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素质教育实施出发,在中小学招生工作中落实以下基本要求:

    1、公办中小学招生,只能在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公办小学招生不得与“入园”、“入班(学前班)”挂钩。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

    2、民办中小学可以跨区域招生,但须经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允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民办学校大力支持,尤其要支持外地符合资质的优质民办学校到本地招生。同时,要把允许到本地招生的民办学校纳入招生学校范围,在招生计划核定、志愿填报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统筹组织其招生。必要时,民办小学、初中可以采用推荐、面试等适当形式招收新生。

    3、所有中小学,严禁以办重点班为目的的实验班、特长班招生。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均不得组织升学考试,不能以文化考试的方式选择新生。高中学校要以初中毕业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招收新生,严禁在初中会考之外另行组织高中招生考试;高中学校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通过面试、答辩、操作演示等形式招生;.高中学校不得招收初中肄业生。

    4、中小学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工作安排,各学校不得提前招生。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学校、学生及家长权益。要科学制订招生政策,及时宣传到位;要核查学校资格,公布具有招生资格学校名录;要对学校招生宣传广告进行审核,保证其真实有效;要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确定学校招生规模;要按照招生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和 学校要切实尊重学生及家长选择学校的权利,力口强对学生填报志愿的指导。要按照规定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肃招生纪律,维护招生秩序。要严格执行我厅《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争抢生源的紧急通知》(湘教三通[2005]34号)精神,严禁使用非正当手段争抢生源。各招生学校不得向生源单位或个人支付有关费用招揽生源。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职工不得接受礼金或变相礼金包括劳务费、中介费等)、贵重物品。任何学校均不得与社会中介组织、教育机构结成招生联盟,侵害学生及家长利益。

    中小学校凡违反招生政策招收的学生,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不予以注册,;凡未落实本通知要求或有违规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单位(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或处分;情节严重的,要撤销直接责任人及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职务,直至开除公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2段238号
咨询服务电话:0731-84714899 备案号:湘ICP备09005173号-8
湘公网安备:43010202000676号 网站标识码:4300000035
技术支持:湖南省教育厅信息中心
网站技术:0731-82207750(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春季),15:00-18:00(夏秋季),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关于规范招生秩序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9807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