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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04/2008-87889
  • 题裁分类: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发文日期: 2008-09-27 00:00
  • 主题分类:教育
  • 主题词:普通高级中学
  • 名称: 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湘教发[ 2005 ] 9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规范省级示范性高中评审工作,健全评审制度,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现予印发。原《湖南省重点高中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湘教发[2003]54号)同时作废。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五年二月五日

    

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示范性高中评审,促进省级示范性高中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省示范性高中评审委员会在省教育厅领导下,负责省级示范性高中评审,其主要职责:

    1、对申报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学校进行评审;

    2、对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进行初评;

    3、省教育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政治上可靠,为人正直,不循私情;熟悉高中教育,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从事教育工作15年以上,其中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活动。

    第四条  评审委员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条件推荐,经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审查批准后,建立评审委员专家库,专家库评审委员应包含教育行政管理干部、普通高中校长和其他有关人员。每届评审委员会由基础教育处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出21名成员组成,并经厅领导批准。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五条  每届评审委员会任期不得超过一年,评审委员专家库成员根据情况可以更换,满三年重新组建。

    第六条  评审会需有应到评委2/3的委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

    第七条  评审须经过如下程序:

    1、学习有关政策法规;

    2、听取省级示范性高中检查组关于申报学校检查情况的汇报;

    3、依据《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建设基本条件(试行)》、《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认定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对申报学校进行审议;

    4、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论。

    第八条  评审结论只设“通过”一种,必须有应到评委2/3以上票数(不含2/3)方为有效。

    第九条  省教育厅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评审未通过的学校,经复查后参加下一次评审。

    第十条  评审应按程序公平、公正进行,评审结果记入评审表中,由评委会主任签字。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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