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我省教育系统援疆干部、教师有关待遇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08-09-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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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 2006 ] 12 号 |
关于落实我省教育系统援疆干部、教师有关待遇的通知 |
各有关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援疆干部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湘组通[1998]3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切实落实我省教育系统援疆干部、教师的有关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育系统援疆干部、教师是我省援疆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援疆干部统一管理。市、县属教育单位的援疆干部、教师的派出单位为市、县教育局,省直教育单位的援疆干部、教师的派出单位为原工作单位。 二、教育系统援疆干部、教师在疆工作期间足额享受原工作单位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包括课时津贴等),其收入应略高于原工作单位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原工作单位和派出单位要为援疆干部、教师按政策及时套改工资和调级。援疆干部、教师每人每年5000元管理经费由省教育厅安排。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900元和每人每年节日慰问费2000元,由派出单位解决。 三、教育系统援疆干部的休假和探亲合并为每年一次,时间为春节前后。在学校工作的援疆干部、教师的休假和探亲合并为每年两次,时间为暑假和寒假。援疆干部、教师休假和探亲往返交通费由派出单位解决。援疆干部、教师在疆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赴疆探亲一次,从长沙至乌鲁木齐往返机票,由其配偶所在单位按实报销。如其配偶没有正式工作,或配偶单位确实无力解决的,由援疆干部、教师派出单位报销。对援疆干部、教师及配偶探亲在路途中发生的其它正常交通、食宿费用,各单位要按照优先照顾的原则,予以适当补助. 四、教育系统援疆干部、教师援疆期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计划单列,由有关主管部门专项下达,免除外语考试,有关条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放宽。援疆干部、教师按标准在疆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获得的各种荣誉在湘有效。 五、教育系统援疆干部、教师援疆期间,其派出单位和干部、教师配偶以及子女所在单位不得将援疆干部、教师及其配偶、子女列为分流、下岗人员,不得对其工作进行逆向调整。 六、教育系统援疆干部、教师存在的其他困难,如住房安排、配偶工作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可能关心、照顾,按照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原则,妥善予以解决。 七、教育系统援疆干部、教师的医疗费用。在新疆的医疗费用由新疆所在单位报销。在内地的医疗费用处理办法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前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全额报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后,按政策规定应由个人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解决;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期结算。因病不能坚持在疆工作,经组织批准结束援疆任务回湘进行治疗的,其在疆工作期间因当地环境因素所患病种的有关医疗费用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八、各派出单位可根据援疆干部、教师的实际工作需要和远离家乡的实际,酌情给予援疆干部、教师电话费、上网费等补贴。 九、考虑到在疆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各派出单位要为援疆干部、教师办理保额不低于二十万元的人身保险。 十、教育系统援疆干部、教师按政策规定享有的各项待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全面遵照执行,及时落实到位,不得拖延。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教育厅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