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认定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08-09-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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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 2004 ] 115 号 |
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认定办法》的通知 |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规范省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建设和认定,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制订了《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认定办法 为规范省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示范性高中)建设和认定,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建 设 第一条省级示范性高中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整体发展相协调,与薄弱高中改造相结合。 第二条 省级示范性高中要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的原则,按照《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建设基本条件(试行)》(湘教发[2004]85号)的要求建设学校。 第三条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地创建省级示范性高中,扩大优质高中资源,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二、申 报 第四条 省内普通高级中学(含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自查达到省示范性高中建设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五条 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应遵循下列程序: (1)市州属学校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 (2)县(市、区)属学校,由当地人民政府申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3)企事业单位所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由学校举办者申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署 意见,并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学校自查报告; (3)有关审核意见。 三、检 查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申报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树立现代教育理念,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促进科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现场考察和指导。考察指导应就申报学校现状进行客观评价,就学校建设发展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考察报告给学校下达示范性高中建设指导意见书。 第九条 根据学校整改到位情况,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省示范性高中建设基本条件,对学校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条 检查应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l、听取情况介绍及校长治校报告,评述学校发展及校长素质; 2、查看校园及有关资料,了解整体情况,评述学校办学现状; 3、全面听取教师课堂教学,评述教师教书育人水平; 4、全面考察学生德智体美状况,评述学生质量; 5、充分听取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反映,评述学校班子、教师及办学行为状况。 第十一条 检查组要切实履行责任,检查完毕要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主要办学成绩和经验、办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检查组的结论性意见等内容。 四、评 审 第十二条 根据检查与评审分离的原则,省示范性高中评审委员会按照章程和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对照省示范性高中建设基本条件,对申报学校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重要依据。 评审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不予通过: l、学校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校长素质过低,办学声誉过差,学校负债过高影响正常运转等); 2、未达到基本办学条件; 3、教师课堂教学抽查,优质课比例低于30%; 4、学生整体质量不高,实验、体育素质抽查合格率低于98%; 5、有严重违规办学行为; 6、行政区内义务教育巩固提高未达到要求,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明显不协调; 7、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8、有关部门未足额拨付教师工资或违反国家政策平调学校经费。 五、认 定 第十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社会反响,按照成熟一所、认定一所的原则,对评审通过学校发文认定,同时授予“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牌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前出台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南省教育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