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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08-09-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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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教发[ 2004 ] 86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纠正中小学存在的应试教育倾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现规定如下: 

    1、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就近免试”入学,严禁组织升学考试;高中招生坚持招生考试与初中毕业会考“两考合一”,严禁擅自组织单独的高中招生考试;学校跨区招生须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地教育行政部门允可,严禁使用非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2、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学校要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科任教师,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3、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计划,按规定开齐开足相关课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禁随意增减课程及课时,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除高三年级可以在寒暑假共增加不超过一个月的学习时间,以及学校因设置高考、自考、成考等考点耽误的课时,可以在学期内节假日如实补足外,严禁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组织学生在节假日成建制补课。

    4、严格控制各类竞赛活动。中小学生的学科竞赛必须坚持小型、分散、学生自愿、以校为主的原则。严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组织竞赛;严禁组织层层选拔性竞赛;严禁以营利为目的,收取有关费用,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和商品等。

    5、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和考试次数。学校要统筹各学科教师作业布置,控制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它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高中家庭作业分别控制在每天1个半小时和2个小时之内。严禁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除高初中毕业会考之外的统一考试,全校或全年级统一组织的考试每学期不超过两次(期中和期末),考试题目不应超出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严禁出偏题、怪题、难题,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排名并以考试排名奖罚教师和学生。小学生和进入课改的初中生,学生学业成绩评定一律实行等级制。

    6、严格学生用书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教学用书,严禁在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之外编写、统一组织学生购买习题集、练习册、复习资料等。

    7、严禁在职教师家教家养。学校要鼓励教师平时加强对学生学习情况的了解和辅导,学生有辅导需要的,可以利用辅导时间或其他时间进行针对性的个别辅导。严禁在职教师对本校及现任教学段的学生实行有偿家教、家养或有偿补课。

    8、严格控制重复教育。除经批准的文化补习学校外,全日制中小学严禁举办复读班,招收复读生。严禁全日制中小学教师到文化补习学校兼课。

    9、严禁层层下达升学指标,并以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和奖罚学校、校长、教师、学生。

    10、严禁向中小学生乱收费。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和高中择校生的“三限”政策,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标准收费。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学校在职教职工为有关机构代办保险等业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针对上述规定开展自查自纠,结合学习贯彻中央8号文件精神,采取实际行动,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对违反规定者,要进行教育,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要坚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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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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