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手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08-09-27 00:00
索引号:
文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
公开责任部门:
![]() |
湘教发[ 2005 ] 56 号 |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手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普通高等学校、承担普通高等教育办学任务的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报到证》)办理程序,防止、杜绝虚假就业报到现象,维护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社会声誉和毕业生的基本权益,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校在统一为毕业生办理《报到证》时,须提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经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签章的就业协议书原件、就业方案数据库及其他有关材料。 1、毕业生就业数据库的制作统一使用《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学校级管理工作2005版》。 2、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03]37号文件和省教育厅湘教通[2003]190号文件精神,需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各学校要协助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引导用人单位办理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手续,办理《报到证》时将利用计算机自动复核用人单位的《登记鉴证号》。 3、落实到中央驻湘单位、省直单位和省内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报到证》可直接发至接收单位。 4、落实到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按接收单位所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5、落实到省内市、州所属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报到证》发至单位所属市、州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其备注栏内注明接收单位名称。 6、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本人申请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的,其《报到证》发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内生源毕业生在备注字段中注明“本人申请回生源市州自主择业”,省外生源毕业生在扩展项2字段中注明“回生源省择业”。 7、根据原国家教委教学[1997]6号文件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委培和定向招生就业毕业生按委培、定向协议须到委培和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如需改派的须履行改派手续。 二、为方便毕业离校后、择业期内就业的毕业生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本人可携带学校毕业生工作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毕业证书原件及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经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签章的就业协议书原件,直接办理《报到证》。 三、毕业生《报到证》遗失,须携带本人书面申请、接收单位证明、登报声明作废依据材料、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意见,立即到原签发部门申请重新补办《报到证》。签发一年以后遗失的《报到证》不予补办,但可凭与补办《报到证》要求相同的材料,由毕业学校和《报到证》原签发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四、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毕业生因故需要调整改派的,须持学校盖章的《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调整改派申请表》(样式附后)、原就业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意见、毕业证书原件、原《报到证》及与新单位签订的并经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签章的就业协议书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五、为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和《报到证》的严肃性,防止和杜绝极少数高校为提高本校毕业生就业率,错误要求或诱导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将户口、档案关系挂靠到中介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虚假就业现象,从即日起,凡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本人自愿申请进入中介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不再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确因学校要求或诱导,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将户口、档案关系挂靠到中介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责任主要在学校,允许毕业生本人写出说明后,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改派。但在进行该毕业生所在学校的就业率统计核查时,每调整改派一例此类毕业生,降低该校该年度毕业生就业率一个百分点,多者依此类推。 六、《报到证》办理地点: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地址:长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81号;联系电话:0731-2816666、2816662。 各高校务必将上述有关政策及时告知广大毕业生。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调整改派申请表(样式)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