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
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湘教发〔2021〕62号
各市州教育(体)局、发展改革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
现将《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1.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其他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采用优惠活动招生的,优惠活动不得计入实际收费项目,其产生的经营成本由校外培训机构自行全部承担。
2.切实规范预收费行为。校外培训机构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同时按周期和按课时进行收费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3.全面加强收费账户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要求在相关银行开立唯一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并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账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开户、变更和备案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对外开展培训收费业务。
4.扎实推动预收费监管全覆盖。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通知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的,托管资金拨付应当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校外培训机构完成授课并经学员确认,托管银行应于5日内拨付资金;完成授课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托管银行视为确认并进行资金拨付。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的,最低额度按校外培训机构上年度收取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费用的平均值测算,新开办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可按首个收费周期(3个月)收取的所有学员费用进行测算,并进行动态调整。
5.进一步增强预收费监管合力。各地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的监管,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增强监管的协同联动。经办银行应加强对纳入监管的预收费账户的常态化监测,对于预收费资金出现异动的,按照经办银行、培训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约定的标准和时限,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制定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建立预收费监管平台,将本地校外培训机构全部纳入监管,并组织对本地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和培训收费专户监管情况、是否存在“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开展排查整改。相关工作情况请于11月20日前报省级对口主管部门。
联系人: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魏欣、刘于雅,电话:13787242925 15073178967,邮箱:2792620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