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的通知

湘教通〔2019〕66号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年度办学
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
开展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是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少数地方在检查工作中存在组织不严谨、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全面、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弱化了对民办学校的监管。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2号)各项要求和部署,提高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检查的对象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和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二、检查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开展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
1.党的建设。党组织建设及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情况,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情况。
2.法人治理。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及章程执行情况,决策机构、管理机构、监督机构设置及工作开展情况。
3.办学条件。生师比、生均校园面积、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等各项生均办学条件指标达标情况。
4.教育教学。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专业设置、教材使用、质量保障、顶岗实习管理等情况。
5.资产财务。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建设情况,办学经费投入保障情况,学校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办学结余分配、使用情况,财政补助、国有资产、受赠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制作、依法进行审计及公布审计结果情况。
6.办学行为。招生宣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招生规模等情况,收费情况,学校名称使用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事项变更情况,学籍管理、档案管理、学历证书颁发等情况。
7.权益保障。教职工待遇保障、培训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制度建设落实情况;学生奖助学金及其他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8.安全稳定。安全工作机构建设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建设情况,安全设施建设配备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评价等次
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评价设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工作程序
(一)学校自查。民办学校于每年3月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办学情况自查,并向学校审批或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
(二)实地检查。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权限或管理职责,于每年4月1日前完成实地检查工作,形成年度检查报告。
(三)评定等次。根据检查情况评定学校等次,并将评定等次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年度办学情况”记载栏。
(四)结果公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结果。
(五)结果报送。年检结果实行县、市、省三级汇总。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5月1日前将本地区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结果汇总,并将《湖南省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及各地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结果通报文件报送省教育厅。
五、结果运用
各地要把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结果作为民办学校评先评优、奖补资助和确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向社会公示。
六、组织实施
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或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要根据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特点,结合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和管理情况,制定检查方案,细化检查内容,规范检查程序,明确评价标准,确保检查工作及评价结果公开、公正、客观、真实。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认识不高、作风不实导致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工作的严肃性,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湖南省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结果汇总表
湖南省教育厅
2019年3月7日
附件
湖南省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 检查结果汇总表 | ||||||||
地区 | 学校名称 | 办学层次 | 法人属性 | 举办者 | 学校地址 | 审批机关 | 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结果 | |
XX市(州) | 市(州)直管 | |||||||
xx县 | ||||||||
xx区 | ||||||||
XX市(州) | 市(州)直管 | |||||||
xx县 | ||||||||
xx区 | ||||||||
备注:1.“学校名称”:填写学校全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使用经审批机关同意的办学简称;
2.“办学层次”:填写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十二年一贯
制学校、完全中学、普通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
3.“法人属性”:填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未分类登记;
4.“举办者”:学校为联合举办的,按照出资方出资比例由大到小依次填报,最多填三个;
5.“学校地址”:与办学许可证地址保持一致;
6.“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结果”:填写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未参加年检的注明未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