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细化厅委机关处室职能职责的通知

湘教办通〔2018〕9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细化厅委机关处室 职能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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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着力提高厅委机关工作效率,构建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根据《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办〔2010〕28号)和《关于进一步理顺和细化机关处室职能职责的意见》(湘教发〔2012〕23号),结合厅委机关职能职责、内设机构的调整和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整细化厅委机关各处室职能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1.负责厅委机关文电、会务、档案、财务、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与管理工作; 2.负责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来信来访、阳光服务、督查督办、机要保密、计划生育等工作; 3.统筹协调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各类学校成立的社会组织(不含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4.指导、协调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5.负责协调厅委领导会议、活动安排等事项; 6.负责协调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工作; 7.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1.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开展宏观政策研究; 2.会同业务处室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3.协调和指导全省教育系统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 4.统筹协调省本级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5.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6.统筹协调全省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教的有关工作; 7.承担全省教育行政执法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8.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1.负责拟订全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规划; 2.负责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体制改革及布局调整; 3.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等学校各类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 4.按有关规定承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机构设置、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5.负责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和事业发展监测; 6.统筹协调建设科教强省、两型社会发展等相关工作; 7.承担湖南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落实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的建议,统筹协调重大教育改革的有关工作; 8.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财务建设处 1.参与拟订全省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政策、法规,承担财经检查协调工作; 2.统计并监督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执行情况和教师工资发放情况; 3.承担省本级教育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编制省本级教育部门预决算; 4.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下拨的和省本级教育专项经费、各种外资和国内捐赠款; 5.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承担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收费行为; 6.拟订省本级教育部门基建投资计划方案并承担省本级教育部门各单位基建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安全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级各类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承担省本级教育部门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8.承担省本级教育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后勤管理工作,参与教育系统产业工作; 9.指导协调全省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10.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组织对厅委直属单位、省属高校经常性的经济活动和重大的经费管理事项开展审计调查; 11.负责对厅委直属单位、省属高校各类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1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委托对厅委负责任免的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13.受委托协助查处教育系统内部有关单位或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法规的行为和案件; 14.指导教育系统节能减排管理工作; 15.负责协调教育系统防汛抗旱工作; 16.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1.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和指导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务制度的实施; 2.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 3.负责特级教师和“芙蓉学者”等工作; 4.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培养的统筹规划和专项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校(园)长和其他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5.指导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工作; 6.负责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及贫困地区的教师支教工作; 8.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与管理工作; 9.负责全省公费定向师范生、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免费师范生和特岗教师的相关工作; 10.拟定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指导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方言等语言资源; 11.参与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究制定与宣传推广,组织语言文字应用科学研究,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12.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基础教育处 1.承担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 2.负责拟订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政策及基本教育教学文件,组织指导基础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 3.指导中小学布局调整,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基础教育办学标准,负责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 4.研究制定中小学招生政策,协调指导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5.指导中小学党建、德育、校外教育工作; 6.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 7.组织中小学地方教材和受委托的国家教材的审定,归口管理中小学教材(含音像教材)及配套用书; 8.归口管理中小学竞赛活动; 9.归口管理校车安全工作; 10.负责中小学科普教育工作及“全民科学素质行动”; 11.负责指导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12.指导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 13.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1.承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含本科院校成人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终身教育工作; 2.负责拟订中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指导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学改革; 3.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和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教材建设和学历学籍等管理工作; 4.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德育、党建工作; 5.协调指导全省农村、城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综合改革工作; 6.归口管理职业教育教材(含音像教材)及配套用书; 7.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高等教育处 1.指导普通高等本科学校教学工作; 2.规划并指导普通高等本科学校的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 3.指导普通高等本科学校的教学管理以及实验室、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校内外教学实践基地的规划和建设,指导普通高等本科学校的教学团队和教学基层组织建设,负责普通高等本科学校的教学指导文件及评估标准的制定并指导实施; 4.负责普通高等本科学校学历、学籍管理、专升本工作; 5.指导普通本科学校成人函授与业余教育的教学与学籍管理工作,指导普通高等本科学校的现代远程教育工作; 6.归口管理高等教育教材(含音像教材)及配套用书; 7.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民族教育处 1.指导、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 2.研究少数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有关问题; 3.指导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 4.负责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及贫困地区的教育援助工作; 5.统筹协调教育援藏、援疆工作; 6.统筹协调教育扶贫工作; 7.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民办教育处 1.承担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指导民办高校规范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2.负责拟订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3.综合指导全省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 4.按有关规定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综合性检查评估; 5.协调处理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共同性矛盾和问题; 6.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科研处(信息化办) 1.规划、指导和组织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省创新体系建设,以及高等学校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实施工作; 2.指导和组织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创新平台的建设; 3.承担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4.组织和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的建设工作; 5.指导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等工作; 6.指导高等学校、教育科研机构规范开展学术研究,协助查处各类学术不端行为; 7.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省各级各类教育信息化工作,承担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8.协调联系厅委主管的教育系统各类科技期刊杂志; 9.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1.负责拟订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 2.指导学校开展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 3.指导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源建设; 4.指导、协调学校及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等活动; 5.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国际交流处(湖南省教育厅港澳台交流办公室) 1.组织指导全省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 2.统筹管理因公出国、出国留学、来湘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3.承担教育涉外监管工作; 4.规划、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5.指导、协调教育对外宣传工作; 6.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7.统筹协调“一带一路”有关教育工作; 8.负责省属学校“高端引智”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9.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学生处(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1.负责招生制度改革具体工作,拟订各类高等学校招生政策; 2.指导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宏观管理; 3.承担省招生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4.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5.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国家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计划; 6.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 7.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做好大学生入伍及大学生村官选拔有关工作; 8.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 1.协助省委组织部对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配、思想教育和培训; 2.负责组织高等学校处级干部、党员正副教授、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骨干教师的政治理论培训; 3.统筹协调教育系统党建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员管理及组织发展工作; 4.研究高等学校党建的政策和理论; 5.按党的组织隶属关系承办高等学校召开党代会的有关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员教育及党校工作; 7.协助省委组织部做好高等学校省管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工作; 8.协调指导省属高校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 9.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统战部、思想政治工作处) 1.负责指导高等学校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规划、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3.统筹协调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4.协调和指导教育系统的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和协调各类宣讲团宣讲工作; 5.协调和指导高等学校宣传、统战和群团工作; 6.负责指导高等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7.协调和指导高等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 8.统筹协调教材建设工作,具体负责意识形态属性强的教材管理工作; 9.协调和指导高等学校学生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10.统筹协调防范境外宗教渗透和校园传教工作; 11.协调联系厅委主管的教育新闻媒体、教育系统各类社科期刊杂志; 12.协调指导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工作; 13.负责协助教育系统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强省建设等工作; 14.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省委教育工委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学校安全管理处、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 1.负责协调和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工作; 2.负责协调和指导全省高等学校防范和处理“法轮功”等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问题; 3.负责协调和指导全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指导全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开展禁毒、消防、防溺水等安全工作; 5.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教育系统国家安全工作; 6.负责应急信息报送工作; 7.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人事处 1.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有关工作; 2.参与拟订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 3.指导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4.承办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工作; 5.协调指导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工作; 6.协调指导直属单位体制改革工作; 7.统筹协调教育人才工作; 8.负责协调厅委机关绩效评估工作; 9.负责协调厅委机关驻村帮扶工作; 10.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 1.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2.负责联系厅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 3.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机关纪委) 1.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2.负责厅党组中心组学习日常工作; 3.负责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教育工作; 4.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等纪检监察工作; 5.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统战工作; 6.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1.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统筹规划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3.指导研究生培养和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 4.组织实施湖南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 5.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6.对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统筹规划,并组织立项建设; 7.对本地区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进行审核; 8.指导和管理学位授予工作; 9.监督研究生教育质量; 10.承办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1.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教育督导处(湖南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1.统筹全省教育督导工作,制定全省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评估方案,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工作; 2.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对市州教育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4.对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进行检查与评估; 5.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6.负责全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 7.负责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 8.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9.完成厅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综合性职能分工 1.教育综合改革工作。规划处统筹协调,各相关处室具体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改革发展工作。 2.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各相关处室具体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3.来信来访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各相关处室具体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答复来信和接待来访工作。 4.教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业务对口处室具体负责,人事处负责领导任职条件审核,财务建设处负责财务监督。 5.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政策法规处统筹协调并参与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负责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各相关处室具体负责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具体起草工作。 6.法律纠纷处理工作。政策法规处统筹协调省本级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纠纷,各相关处室协助配合。 7.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政策法规处统筹协调,工委宣传部、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分别负责指导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8.科教强省工作。发展规划处统筹协调,各业务处室具体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9.两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工作。发展规划处统筹协调,各相关处室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10.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工委宣传部统筹牵头并负责指导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分别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1.安全维稳工作。维稳办牵头负责,各相关处室具体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维稳工作。 12.教育网络安全与教育信息化工作。科研处统筹协调并承担厅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相关处室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教育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 13.厅委机关绩效评估考核工作。人事处统筹协调,各相关处室负责完成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绩效评估考核任务。 14.教育人才工作。厅人事处统筹协调,各相关处室具体负责各自业务能范围内的人才工作。 15.教育扶贫工作。民族教育处统筹协调,并承担教育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相关处室具体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扶贫工作,人事处负责协调驻村帮扶工作。 16.防范境外宗教渗透和校园传教工作。工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并负责宣传教育的有关工作,维稳办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络、应急处理等有关工作,各相关处室参与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17.教材建设工作。工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并负责意识形态属性强的教材工作。高等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基础教育处等相关处室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教材建设工作。 18.党建工作。工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并负责指导省属高校及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分别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党建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19.新闻宣传工作。工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并指导全省教育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新闻宣传的有关工作,各相关处室配合。 20.招生管理工作。由学生处统筹协调并负责高等学校招生改革管理工作,高等教育处、基础教育处、教师处、民族教育处分别负责专升本、中小学招生、公费定向师范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的招生管理工作。 21.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教师处统筹协调并负责组织指导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培养培训、校长教师轮岗交流等工作,人事处、财务建设处等相关处室配合。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