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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人事司关于做好2016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6-06-12 00:00 【字体: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湘教通〔2016272

 

转发教育部人事司关于做好2016年度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属高校:

现将教育部人事司《关于做好2016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教人司〔20162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国家实施的重大人才项目。各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教人〔201110号)和《通知》规定程序与条件要求组织好推荐工作。

二、申报材料包括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电子材料请各相关高校登陆长江学者申报管理系统填写,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一致,并在2016710日前完成;各相关高校确定推荐人选后,应于711日前,将推荐函、推荐人选情况汇总表和候选人申报材料(包括候选人推荐表、附件、高校党委对推荐人选政治表现的书面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等书面材料报送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高等教育研究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推荐。

联系人:段慧兰(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高等教育研究所714室,地址:长沙市教育街11号,邮编:410005);电话:073184402932;电子邮箱:250551650@qq.com

何国清(省教育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电话:073184714916

 

 

                                                                               湖南省教育厅

                        201668

 

 

 

 

 

 

 

 

 

 

 

 

 

关于做好2016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教人司〔2016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落实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把各方面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中来。根据《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教人〔2011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深入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及做好2016年度人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及要求

  1.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项目

  (1)特聘教授项目面向全国高校实施,讲座教授项目面向中西部及东北地区高校实施。

  (2)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人选应具备《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此次特聘教授人选年龄要求为:截至201611日,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类人选不超过45周岁(197011日后出生),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不超过55周岁(196011日后出生)。西部(含赣南、湘西、恩施等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东北地区高校从东部地区或海外招聘的高层次人才(近3年连续在东部地区或海外工作),年龄放宽2岁,即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类人选不超过47周岁(196811日后出生),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不超过57周岁(195811日后出生)。

  (3)国防科技组人选应长期从事国防科学技术研究,承担国防重大科研项目,取得重大成果,做出重大贡献。

  (4高校现职校领导和聘期内的青年学者项目入选者不得推荐;国家千人计划青年千人计划除外)入选者不在支持之列。

  (5)特聘教授要牵头组建创新团队,高校应提供必要条件,给予重点支持。

  2. 青年学者项目

  (1)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38周岁(197711日后出生),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不超过45周岁(197011日后出生)。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国内应聘者一般应担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高校现职校领导不得推荐;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不在支持之列。

  (4)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学校要支持、鼓励青年学者项目入选者组建创新团队,并提供必要条件,给予重点扶持。

  二、推荐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按照隶属关系,组织指导本地区、本系统所属高校人选推荐工作,归口向我司推荐。教育部直属高校直接向我司推荐。

  三、工作要求

  1. 合理设置岗位。高校应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出发,与国家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结合,与创新平台和创新基地建设结合,与特色优势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结合,合理设置招聘岗位。每个申报学科只能设置1个岗位,同一岗位只能推荐1名人选,从东部地区到西部、东北地区应聘的人选和直接从海外引进的人选不在限制之列。同时,各高校要加强推荐人选的统筹协调,避免与其他相应重大人才计划的重复支持。

  2. 严格审核把关。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招聘遴选程序,严把人选质量条件,切实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高校应组织相关专家或校学术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遴选,择优推荐,并对推荐材料、学术道德和政治倾向情况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人选推荐材料需在校内公示一周,对公示期间反映的异议,高校要认真组织调查,有关异议材料及调查结论随推荐材料一并报送。高校党委应严格掌握人选的政治标准,对所有推荐人选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对于推荐过程中把关不严,不能认真履行推荐职责的高校,停止下一年度的推荐资格。

  3. 鼓励人才合理流动。高校要坚持育引并举,积极采取措施,通过直接招聘、师生传承、学术交流、专家推荐、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等多种渠道,从校外(海外)招聘长江学者。各高校推荐的特聘教授人选中,直接从校外(海外)招聘及近三年回国的人选应不少于20%。鼓励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到中西部及东北地区高校应聘,东部地区高校不得到中西部及东北地区高校招聘人选。

  四、材料报送

  1. 推荐材料分为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书面材料包括推荐函、推荐人选情况汇总表和候选人申报材料(包括候选人推荐表、附件、高校党委对推荐人选政治表现的书面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等);电子材料请登陆长江学者申报管理系统填写(www.shenbao2016.changjiang.edu.cn),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一致。国防科技组人选的推荐材料需进行脱密处理,不得上传附件材料。

  2. 各有关部门、部直属高校于2016715日前,将候选人电子材料上传至长江学者申报管理系统;于2016722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至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5803室,邮编:100080

  3. 报送相关材料时,若涉及保密信息,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有关规定,妥善做好保密技术处理,并在推荐函中说明。

  4. 《实施办法》、学科分组、推荐材料要求等相关材料请通过教育部网站(www.moe.edu.cn)下载、查询。

  5. 联系方式:

  (1)教育部人事司人才与专家处

  联 人:高颉

  联系电话:0106609682966096830(传真)

  电子邮箱:changjiang@moe.edu.cn

  (2)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联 人:刘昕民

  联系电话:01062514684

  电子邮箱:changjiang@cutech.edu.cn

  

附件:1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22016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学科分组

     32016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书面申报材料要求

  

 

教育部人事司

2016525

 

 

 

 

教育部关于印发《“长江学者

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人〔201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部属各高等学校,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吸引、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深入推进人才强校,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经商财政部同意,我部决定启动实施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现将《“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校实际,认真贯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教育部决定从2011年起,实施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第二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等共同构成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

  第三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聘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第四条 长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高等学校设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高等学校聘任,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条 高等学校设置长江学者岗位应当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与实施国家教育、科技和人才规划结合,与国家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结合,与创新平台和创新基地建设结合,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结合。

  第六条 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聘期为5年;讲座教授50名,聘期为3年。

  第七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由教育部授予“长江学者”称号,在聘期内享受长江学者奖金。

第八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支持。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特聘教授主要职责:

  1. 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 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思路,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3. 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 领导本学科方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学术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条 讲座教授主要职责:

  1. 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 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建议,促进本学科进入国际学术前沿。

  3. 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团队。

4.积极推动国内高校与海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特聘教授基本条件:

  1. 申报当年11日,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海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

  3. 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创新性、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4. 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拼搏奉献精神。

  5. 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应在签订聘任合同后一年内全职到岗工作。

  第十二条 讲座教授基本条件:

  1. 在海外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教授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2. 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3. 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精神。

  4. 每年在国内受聘高校工作2个月以上。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者可通过自荐、专家推荐、驻外使领馆推荐等多种形式应聘。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或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遴选,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对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实际能力水平和学术道德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一周。对于实名提出的异议,由学校组织调查,有关异议材料及调查结论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审程序为: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同行专家会议评审,公示,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第十七条 在公示期间有对候选人提出实名异议的,由申报学校组织调查并形成意见,教育部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与拟聘任人选签订聘任合同,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 教育部根据高等学校与受聘者签订合同的情况,公布年度聘任结果、颁发“长江学者”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条 特聘教授奖金为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讲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3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

  高等学校可对特聘教授实行年薪制。特聘教授奖金可作为年薪的一部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为长江学者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他们牵头组建学术团队,推动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重点支持由长江学者领衔的学术团队;对中西部高校聘任长江学者组建的团队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应聘中西部高校长江学者岗位;对中西部高校聘任的长江学者,实行倾斜政策。

第二十四条 设立长江学者支持项目。支持高等学校举办“长江学者论坛”,资助出版“长江学者文集”,推荐“长江学者精品课程”。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与长江学者签订的聘任合同应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长江学者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对长江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任起始时间以实际到岗时间为准。聘期结束后,由高等学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每年11月底前将长江学者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对长江学者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按年度向高等学校拨付奖金;对于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停发奖金,并视情况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教育部将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聘期尚未结束的,高等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九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高等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停发其奖金。

 

第七章 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长江学者与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同时废止。

 

 

 

2016 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学科分组

 

一、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

1. 数学力学组:数学、力学、统计学

2. 物理学组:物理学、天文学

3. 化学科学组:化学

4. 化学工程组:化学工程与技术

5. 地球科学与资源环境组:地理学、大气科学、海洋科学、地球物理学、 地质学、 测绘科学与技术、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生态学、环境科学与工程

6. 医学一组: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中药学

7. 医学二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特种医学、医学技术、护理学

8. 生命科学组:生物学、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工程

9. 农林与食品科学组:作物学、园艺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植物保护、畜牧学、兽医学、林学、水产、草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风景园林学

10. 信息科学一组: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

11. 信息科学二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系统科学

12. 材料科学组: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工程

13. 工程科学一组 :机械工程、光学工程、仪器科学与技术、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兵器科学与技术

14. 工程科学二组 :电气工程、动力工程与工程热物理、矿业工程、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纺织科学与工程、 轻工技术与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核科学与技术、安全科学与工程

15. 工程科学三组 :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建筑学、城乡规划学、交通运输工程、公安技术

16. 国防科技组 :军事、国防科学技术等领域涉密学科

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

17. 哲学组 :哲学

18. 法学组 :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安学

19. 经济学组 :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20. 管理学组 :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公共管理、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21. 文学与艺术组 :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艺术学理论、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设计学

22. 历史学组 :考古学、中国史、世界史、科学技术史

23. 教育学组 :教育学、心理学、体育学

 

 

2016 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书面申报材料要求

 

一、推荐函。需说明人选遴选程序、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

材料真实性审核、保密处理情况。

二、学校党委对所推荐候选人政治表现、师德学风等情况的

书面意见。

三、推荐人选情况汇总表 1 份,由申报管理系统生成(带水

印,加盖公章)

四、候选人推荐表每人 1 份, 由申报管理系统生成 (带水印)

五、候选人附件材料每人 1 份,包括证明材料和论文著作两

个部分,装订成一册。 非国防组由申报管理系统生成后打印装订;

国防组由候选人完成脱密处理后,按以下内容及顺序打印装订。

第一部分:证明材料

1.证明材料目录;

2.个人身份有关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出生年月与证

件不一致的需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学历学位证书、 任职证明 (含学术兼职)等材料;

3.科学研究相关证明材料:推荐表中列举的所有科研项目、专利、奖励荣誉及在国际学术会议担任职务、作大会报告或特邀报告的证明材料,论文的检索证明(原件,须经有关检索机构盖章) ,本领域专家肯定性评价的证明材料;

4.人才培养相关证明材料:推荐表中列举的为本科授课、研究生培养及教学项目、奖励荣誉的证明材料,本领域专家肯定性评价的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论文著作

1.论文著作目录;

2.推荐表中列举的 5 篇代表性论文(著作)的全文(封面、

目录和核心章节)

3.推荐表中列举的其他论文(著作)的首页(封面)

六、从国内其他高校招聘长江学者候选人的,需同时报送候

选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函。

七、校内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人选,需同时报送有关异议材料

及学校的调查结论。

主办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2段238号
咨询服务电话:0731-84714899 备案号:湘ICP备09005173号-8
湘公网安备:43010202000676号 网站标识码:4300000035
技术支持:湖南省教育厅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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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春季),15:00-18:00(夏秋季),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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