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教通[2014]220号 关于做好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 |
厅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组通字〔2014〕14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组〔2012〕15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对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湘组电〔2014〕10号),为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管理 厅人事处受省委组织部委托集中管理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省管干部(含离退休)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厅委机关正副处级干部(含离退休)和直属单位厅管干部(含离退休)因私事出国(境)证照。 以上人员已经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应主动将证照交厅人事处保管;办理因私事出国(境)手续,须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证照交回厅人事处。 二、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制度 (一)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证件: 1.个人申请报告。写明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出国(境)原因、出行国家(地区)、往返时间、费用自理以及直系亲属在国(境)外等情况; 2.《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后,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费用自理”意见,并盖党组(委)章。 3.国(境)外邀请信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有效的国(境)外邀请人正式发出邀请函件的原件和邀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与旅行代理机构签订的正式合同文件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等。 4.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退(离)休干部还须提供退(离)休证复印件)。 (二)在职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厅委机关主要负责人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需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在个人申请报告上签字后,由厅人事处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2.厅委机关其他在职省管干部、湖南教育考试院和湖南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两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需报经分管省领导同意并在个人申请报告上签字后,由厅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3.厅委直属高职院校和直属正副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两院班子成员副职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由厅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4.厅委机关处长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需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厅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5.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其他正副处级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由分管人事工作厅领导审批。 (三)退(离)休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省管正副厅级退(离)休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由厅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2.两院班子成员退(离)休副职及其他所有厅管正副处级退(离)休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由分管人事工作厅领导审批。 因私事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手续办理均由厅人事处负责,厅人事处在办理审批手续时须征求厅纪检组(监察室)意见。 三、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监督管理 按照《通知》要求,厅人事处将结合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提供的办证备案信息和领导干部申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有关信息于2014年6月30日前对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的申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后不按照规定交由组织统一保管,个人私自保存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其他 厅委机关科级干部和试用期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由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和人事处审批。 厅委直属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单位管理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管理和出国(境)审批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此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2.在职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工作流程 3.退(离)休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工作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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