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省教育厅>信息公开>通知公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强市(州)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0-09-18 00:00 【字体:



 湘政教督[2009] 7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强市(州)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督导评估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55号)精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湖南省教育强市(州)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督导评估的对象与原则

凡所辖县(市、区)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导评估85%以上达到教育强县(市、区)要求,且经过认真创建和严格自评符合教育强市(州)标准的市(州),均可申请接受教育强市(州)督导评估。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将全省14个市(州)划分为一、二、三类地区,并对三类不同地区分别提出不同的督导评估要求。一类地区包括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二类地区包括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娄底市、郴州市,三类地区包括邵阳市、永州市、怀化市、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整体规划,原则上所有市(州)应在2018年之前接受教育强市(州)督导评估。各市(州)应根据全省的整体部署,结合本地的具体实际,制定教育强市(州)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本市(州)接受省教育强市(州)督导评估的时间,于20091230日前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审核后,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并从2014年开始正式受理教育强市(州)督导评估的申请。

二、督导评估的内容与要求

督导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教育发展环境、教育经费投入、办学条件、校长和教师队伍、教育发展水平等五个方面,其中教育经费投入主要指市(州)本级财政投入,办学条件及校长和教师队伍主要涉及市(州)直属学校。凡没有相关直属学校的市(州),办学条件及校长和教师队伍的有关内容按85%的比例计分。具体的督导评估标准见《方案》。

根据上述督导评估内容,《方案》设置5个一级指标、16个二级指标、69个计分要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满分为100分。5个一级指标实际得分之和为督导评估的最终实际得分。

三、督导评估的方法与程序

教育强市(州)督导评估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基本程序如下:

1.市(州)人民政府依据《方案》和本市(州)创建规划,每年12月底前对创建教育强市(州)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根据自查自评情况进行整改;各市(州)每年的自查自评情况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于每年4月份开始对各市(州)创建教育强市(州)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情况作为教育强市(州)督导评估的重要依据,并向全省通报。

3.在自查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督导评估申请报告和自查自评报告。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受理督导评估申请的时间为每年3月底之前。

4.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于每年4月份开始对申请督导评估的市(州)进行督导评估,并在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督导评估结果。

四、督导评估结果的认定与运用

督导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督导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合格,8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督导评估结果评为不合格:

1.教育经费未依法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或未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

2.中小学教师队伍未依法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

3.教师工资(含绩效工资和离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未按国家和省定项目及标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或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

4.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截留、平调、克扣、挪用学杂费及教育专项经费,或违规向学校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

5.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

6.义务教育阶段合格学校所占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督导评估结果纳入市(州)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如期达到教育强市(州)要求的,授予“教育强市(州)”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如期达到教育强市(州)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问题突出的按组织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教育强市(州)跟踪复查制度,对教育发展水平严重滑坡的,取消其“教育强市(州)”称号,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湖南省教育强市(州)督导评估方案

 

OO九年六月十五日

 

 

 

 

 

 

抄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克保副书记、

开朗副省长,省督学顾问

抄送: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各市(州)委组织部、教育局、

教育督导室,省督学

附件:

湖南省教育强市(州)督导评估方案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一、

 

 

 

 

 

 

 

 

(15)

()

 

 

(7)

1.党委、政府作出建设教育强市(州)决定,制定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按规划积极推进。(1分)

2.建立党委、政府定期议教制度;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基层和学校指导教育工作,解决实际问题。(1分)

3.建立健全政府教育督导制度,落实教育督导机构、队伍、经费等条件,督政督学效果显著。( 1分)

4.建立教育工作激励制度,党委、政府定期对重视与支持教育发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1分)

5.制定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政策措施,并且实施效果好。

1分)

6.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建立规范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完善就业指导与服务,促进毕业生按时顺利就业。(1分)

7.建立健全教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1分)

()

(4)

8.教育经费由政府统筹,依法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教育内部审计制度。(2分)

9.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依法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2分)

()

(4)

10.建立健全市(州)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州)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能切实履行各自的教育职责。(1分)

11.完善涉校检查准入制度和定期督查通报制度,杜绝各部门到学校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依法对学校收缴的罚款全额上交财政用于教育。(1分)

12.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学校及周边环境良好。(1分)

13.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各类文化、科技、体育场所和公益设施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1分)

二、

 

 

 

 

 

 

 

(25)

()

(5)

14.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同口径提高12个百分点。(2分)

15.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1分)

16.各类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1分)

17.各类教育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逐年增长。(1分)

()

 

(5)

18.直属学校教师工资(含绩效工资和离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按国家、省定项目和标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发放。(2分)

19.直属学校教师政策性津补贴、年终奖、绩效工资等福利待遇及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补贴等改革性补贴,由财政全额预算。(1分)

20.直属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及特殊教育津贴由财政全额预算。(1分)

2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扶贫助学资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及中职学生助学金等由财政按规定足额预算。(1分)

()

 

 

(15)

22.财政按规定分担比例足额预算并及时拨付农村义务教育新机制及城市免杂费配套经费。(2分)

23.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三税”总额的3%1.5%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教育,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3分)

24.城市建设维护税收入按15%20%的比例全部用于教育,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1分)

2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专项用于城市公办义务教育设施建设(长沙市按20%提取)。(1分)

26.财政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部分按年初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安排教育经费。(1分)

二、

 

(25)

()

 

 

(15)

27.直属学校校产处置收入全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顶抵本级财政教育经费预算;制定并落实教育债务化解办法,“普九”债务逐年化解,新的债务得到制止。(2分)

28.财政一般预算按直属学校教师工资总额的1.5%安排师资培训经费,按规定预算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教育督导经费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二级机构的业务费。(3分)

29.上级下拨的教育专款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1分)

30.直属学校的学杂费等收入全部用于本校建设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不得平调,不得顶抵财政对教师工资的预算。(1分)

三、

 

 

(15)

()

(4)

31.根据城市发展制定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及职业院校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同步实施。(1分)

32.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以县(市、区)为主统筹管理;普通高中学校和职业院校以市(州)为主统筹管理;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布局合理。(2分)

33.城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班额符合省定标准。(1分)

()

 

 

(8)

34.学校建设规划合理,校舍符合安全要求。(1分)

35.建立直属学校校舍危房改造的长效机制,D级危房及时消除,一般危房一、二、三类地区分别控制在0.3%0.6%1%以内。(1分)

36.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合格学校所占比例一、二、三类地区分别达到98%95%90%以上。(3分)

37.直属高中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全部达到市级以上示范学校(园)标准。(1分)

38.市级办好1所起示范作用的特殊教育学校。(0.5分)

39.市级办好1所以上高职高专学校;支持区域内普通本科院校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产学研结合和大学生社会实践;办好教育学院、电大分校等成人高校。(1分)

40.基本形成城市社区终身教育网络。(0.5分)


三、

(15)

()

(3)

41.所有直属中小学实验室达到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基本要求。(1分)

42.所有直属学校图书、体育场地器材、卫生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1分)

43.所有直属学校建立校园网,并实现教育网络“班班通”。(1分)

四、

 

 

(15)

()

(5)

44.按编制标准配备教师,所有直属学校各专业学科教师配备齐全。(3分)

45.建立中小学教师补充长效机制,直属中小学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合理。(1.5分)

46.建立城区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制度和直属学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0.5分)

(十一)

 

(5)

47.直属幼儿园教师全部达到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以上学历;直属学校教师全部达到国家规定合格学历,其中一、二、三类地区小学教师专科学历的分别达到95%90%85%以上,初中教师本科学历的分别达到95%90%85%以上,高中阶段教师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分别达到6%5%3%以上,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分别达到40%35%30%以上。(4分)

48.每5年对直属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进行一次全员培训。(0.5分)

49.直属学校教师能普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师风好。(0.5分)

(十二)

教师

权益

(2)

50.直属学校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和教师奖励制度。(1分)

51.直属学校教师权益得到保障,无严重侵害教师生命财产的案件发生。(1分)

(十三)

校长

队伍

(3)

52.直属学校全面实行校长聘任制和校长负责制,完善学校领导干部管理、考核、培训、激励、监督、交流等制度。(1分)

53.直属学校校长符合任职条件,学校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工作成绩显著,赢得广大教职工认同。(2分)

五、

 

 

 

 

 

 

 

 

 

 

 

 

 

 

 

 

(30)

(十四)

 

 

(7)

54.各级各类教育机构齐全、结构合理;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2分)

55、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城乡之间、县域之间、校际之间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2分)

56.教育公平得到充分体现,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健全,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残疾少年儿童受教育的需求得到满足。(2分)

57.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合格。(1分)

(十五)

 

 

(16)

58.学前三年教育入园率一、二、三类地区分别达到85%80%75%。(3分)

59.小学适龄人口全部入学,小学毕业生100%升入初中。(1分)

60.小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0.2%以下;初中生年辍学率一、二、三类地区分别控制在0.5%1%1.5%以下。(3分)

61.有学习能力的三类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率一、二、三类地区分别达到88%85%82%以上。(1分)

62.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一、二、三类地区分别达到95%90%85%以上。(3分)

63.初中毕业生升入职高和普高的比例大体相当;辖区内中职学校招生人数与普高学校招生人数大体相当。(3分)

64.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一、二、三类地区分别达到30%25%20%。(1分)

65.青壮年文盲率一、二、三类地区分别控制在1%1.5%2%以下。(1分)

(十六)

(7)

66.重视学生德育,基本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网络,学生违法犯罪率和违纪处分率逐年下降。(1.5分)

67.扎实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取得显著成效。(2分)

68.初中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一次性全科合格率分别达到80%以上;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率达到80%以上。(2分)

69.市(州)、县(市、区)教育科研机构和队伍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研教改成果显著,形成了一定的办学特色和优势。(1.5分)

 

主办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2段238号
咨询服务电话:0731-84714899 备案号:湘ICP备09005173号-8
湘公网安备:43010202000676号 网站标识码:4300000035
技术支持:湖南省教育厅信息中心
网站技术:0731-82207750(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春季),15:00-18:00(夏秋季),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强市(州)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980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