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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11-04 00:00 【字体: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
州政发 [2008] 7号

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教育强州建设步伐,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把民办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境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民办教育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

三、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引导民办教育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努力扩充优质教育资源。逐步提高民办教育占国民教育的比重。到2010年,实现学前教育以民办为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数和在校生规模适度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民办学校在校生比重占30%以上。同时,在全州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高中和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中,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形成特色,树立品牌,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多元化需求。

四、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他用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收回。民办学校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

五、切实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资金支持力度。从2008年起,州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州财政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80万元,县市相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者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六、积极鼓励国有资源优惠提供给民办学校发展。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州内企事业单位可将闲置的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优惠提供给社会力量办学者用于办学。

七、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自主向社会公开选聘教师。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如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含聘用人员和公办学校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教职工(含聘用人员和公办学校教师)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八、统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州、县市把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州、县市的招生计划。高中教育阶段 (含普高、职高、中专)的招生列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学校所在地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其招生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招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并为其提供便利。

九、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依法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乘车()票价优惠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将民办学校的学生资助纳入同级同类公办普通高校学生资助体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民办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以上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所在县市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其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有关减免和补助政策,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纳入预算。已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民办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费用。

十、认真落实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办学出资要依法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投资者对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自行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对公办学校和其他单位投入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须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批,民办学校要履行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混乱或者违规使用办学资金及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部门应责成其纠正,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落实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民办本科高等学校由省管理;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实行省、市州共管,以市州为主;民办高中阶段学校 (含普高、职高、中专)的学历教育机构由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按属地原则,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依法规范对民办学校管理,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办学。要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诚信建设,坚决杜绝各种乱办班、乱招生、乱收费、乱打广告、乱发文凭的现象。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定期对民办学校占有的国有资产以及取得的银行贷款、财政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进行审计、检查,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社会监督,确保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十三、将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各县市政府要根据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州人民政府提出的发展目标,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明确专人分管、专人专抓,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两项”督导评估重要内容。

十四、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办学环境。各级政府要协调各部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成立州、县级民办教育协会。金融机构要积极为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信贷支持。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对民办学校的各种税收减免政策。公安、工商、文化和环保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涉校案件。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州、县市委、政府统一布置的检查外,各单位不得随意进入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对民办学校的罚款一律上缴财政,并作为民办教育发展资金。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推介民办教育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

 

 

 

 

                                                                        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印数380份

 抄送:州委各部门,吉首军分区司令部。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民盟,州工商联。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3日印发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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