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娄政发[200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湘政发[2002]12号),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大力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 将民办教育纳入当地教育总体规划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民办教育的发展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办学 ,或与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引导民办教育以举办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为重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教育纳入当地教育统一管理。到2010年,力争民办教育学校(包括幼儿园在内,以下同)所数、在校师生人数分别达到全市学校及在校师生总数的20%,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 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民办学校的教育教研活动、竞赛活动、评优、评先、招生、学籍管理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取得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教师,在计算工龄、教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培训、考核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可以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可到民办学校应聘,在民办学校工作的原公办学校教师也可以回公办学校竞聘。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凡具备教师资格、与民办学校签有一年以上有效聘任合同的教师,可凭聘任合同到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教育人事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档案管理制度;进入民办学校任职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教职工,其档案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民办学校毕业的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毕业生同等到对待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 三、稳妥地推进公办学校改制 在明确学校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学校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公办学校可进行办学体制改革。 对现有公办幼儿园、薄弱职业高中和薄弱普通高中学校,新建学校,可采取变更产权、租赁办学、国有民办、民办公助、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逐步实行改制。各县(市、区)高中阶段的学校改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教育局直接管理的高中阶段学校改制,由市教育局出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改制后的学校,其人事、财务等管理按民办学校机制运作,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省、市重点公办高中学校举办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必须做到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和独立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管理、独立核算。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 四、 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帮助民办学校解决创办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确保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将民办学校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征用土地,享受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水、电部门收取民办学校的水费和电费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任何部门和单位按政策向民办学校收取有关费用时,均应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严禁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职能部门在处理民办学校存在的问题时,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力度督促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要做到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并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要加强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民办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对破坏民办学校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五、加强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民办学校要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学校决策机构,制定董事会或理事会章程;章程要明确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要明确在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章程要明确董事长(理事长)、校长的职责,由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及有关的人、财、物、事管理。学校的董事会(理事会)人员名单、董事会(理事会)章程要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职责、财务人员及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等要抄报教育行政部门。 规范招生行为。民办学校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广告),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招生信息。要严肃查处乱办学、乱招生、乱打广告、乱联合办学等违法违规行为。民办学校之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间不得以减免学费、发给生活补贴、安排单间宿舍等不规范手段挖抢和买卖生源。民办学校招生要根据办学条件、办学规模上报招生计划,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能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无限制地扩大班额。 规范学制与专业设置。民办学校的学制与专业设置必须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必须规范课程设置,不得擅自缩短学制、裁减课程、变更教学计划;要加强招生计划与学籍管理,按计划招收的新生要按规定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转学要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学生退学转学,必须按规定核退有关费用。 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合理核定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后公示,实行亮证收费;不得向学生收取教育储备金,不得跨学期、跨学年收取学费。收费使用市税务部门监制、市教育局印制的收据。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开展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办学期间所有校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在留足必需的办学经费后,学校投资者可以逐步收回办学投资。办学章程要求取合理回报的,可按规定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要对举办者投入资产、接受捐赠资产、国有资产、办学积累资产分别建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好财务帐目。学校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要接受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应督促学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学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理顺管理关系。公安、物价、劳动、民政、工商、卫生、消防等部门,对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依法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上级部门可委托对口的下级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职能部门进入民办学校检查,事先必须征得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 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实行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要定期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进行年检与督导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或停止招生,或取消办学资格。 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六、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严厉打击非法办学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办学与违规办学责任人员。各民办学校在办学中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的政策法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陈伟 时 间:2008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