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汇编
一、2002年7月18日,中共常德市委文件 常发[2002]5号 《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教育20条”) 第4条,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按照学前教育全面开放,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高中阶段以上教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思路,形成多元办学的新格局。到2005年,高中阶段教育民办的比例要达到30%。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提倡名校办民校,常德市第一中学和各区县(市)第一中学都要带办民办中学,实行集团化办学。农村的义务阶段教育暂不对民办开放,鼓励在市城区和各县县城发展民办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积极开展引资办学,鼓励市外企业和投资商来常兴办教育,对引进外来资金办学的有功人员,比照引进工商项目的有关奖励规定,由各级政府按到位投资额1%的标准予以奖励。吸引和争取国内外大专院校、教育集团来我市兴办教育,鼓励市内学校与市外名校联合办学。民办学校中按公益事业由政府划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接纳社会捐助所形成的办学资产属学校所有,举办者对民办学校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属举办者所有。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归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在留足必需的办学经费后,民办学校投资者可以逐步收回办学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投资人愿意受让土地使用权办学的,在土地价格、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优惠。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非学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标准。民办学校在征用土地、报建立项、税费减惠政策。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招生、教学、考试、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应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地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12条,促进教育人才合理流动。建立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实行教育人事代理制度,形成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的教育人才市场体系。鼓励教师在公办与民办学校之间双向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和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到民办学校应聘,在民办学校工作的原公办教师和专科以上毕业生也可到公办学校竞聘。民办学校教师在计算工龄教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培训、考核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鼓励城镇教师和大学毕业生到偏远贫困地区任教,其工资待遇可向上浮动30%。切实加强对落聘教师、民办学校教师及未就业的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培训和管理,搞好教育人才储备。 第18条,优化教育发展环境。金融部门要积极为城镇各类学校提供贷款支持,允许民办学校以资产作抵押进行贷款;公安、工商、教育、文化、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未经党委、政府分管教育的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对学校进行检查、收费、罚款,否则视为“三乱”行为,学校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向学校搞“三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优化经济环境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二、2003年5月19日,常德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3]8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简称“民办教育10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和与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对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社区教育和各种文化、技能培训等在类别、层次和投入体制上完全放开。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允许在义务教育阶段兴办适量民办学校。到2007年,学前教育基本实行民办,高中阶段学生在民办教育机构就读的比例达到50%左右,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推动公办学校改制。各级政府在确保义务阶段教育基础上,今后原则上不投资新办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对现有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可采取变更产权、国有民办、民办公助、个人领办等多种形式,逐步实行改制。对改制学校政府投入三年不变。原有公办教师保持身份不变,由改制学校进行自主聘用,其中受聘人员由改制学校发放工资,并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落聘人员按照公办学校落聘人员的办法办理。? 三、多渠道筹措民办教育发展资金。支持民办学校通过融资加快发展。民办学校可以以股份形式筹措办学资金,可以接纳社会捐赠和赞助,可以以直接投资形成的校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也可以实行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民办学校的校办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与公办学校校办企业同等待遇。 ? 四、对民办学校给予奖励和资助。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资助在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办学单位和个人。对受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九年制义务教育招生任务的民办学校,比照当地同阶段义务教育年生均公用教育经费标准予以补助。对引资办学有功人员,按资金到位额1%的标准予以奖励,在同级教育附加费中列支。对于新建学校,以个人名义捐资500万元以上助学或投资1000万元以上办学的,拥有学校冠名权。 五、确保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在编制用地规划时,要按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和学校布局规划,安排一定的土地利用指标,专门用于社会力量办学的建设用地。新建、扩建民办学校,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教育用地不得改作其它用途。对投资兴办民办学校项目,自立项之日起三个月内,同级政府国土部门要协助完成用地审批手续。 六、支持民办学校跨地区招生。民办学校可以跨地区自主招生。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要做到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统一安排,并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对要求就读民办学校的学生,要在考生档案和学籍管理等方面提供方便。对公办学校学生要求转入民办学校学习的,要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七、依法保护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对民办学校主办学历教育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后,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八、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可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流动。支持民办学校自主向社会引进和招聘教职工。 民办学校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认定、表彰奖励、教学科研、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有关部门要为民办学校教师选聘、培训、奖励、教研、保险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凡具备教师资格、并与民办学校签有1年以上有效聘任合同的教师,可到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 九、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热情服务,加强监管。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宣传、收取费用、推介学生、文凭发放等方面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转让《办学许可证》,出让办学资格。对各类违法办学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制度和等级评估制度,完善评价体系,督促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对管理好、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可评定为示范学校。? 十、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公安、工商、教育、文化、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民办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维护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计划、建设、财政、物价、税务、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竭诚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帮助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坚决制止针对民办学校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及搭车收费行为,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2004年4月20日,常德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纪要 加快发展民办教育势在必行,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开放引进力度。 1、制定特殊政策。可利用教育附加费等资金筹建民办学校融资担保机构。构建公办、民办学校竞争互动的人才交流机制,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师可双向自由流动。由副市长张元英牵头,组织编制、人事等部门拿出具体管理办法。市本级对引资办学项目视同引资工业项目,享受土地全送、规费全免的特殊政策。对引资办学的有功人员,按引资额1%标准予以奖励,资金在教育费附加中解决。教育、计划部门要拿出市本级引资办学的项目计划书和可研报告予以发布。具体项目的引资优惠政策问题,市政府根据项目洽谈情况专题研究。 2、营造特殊环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要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不得设置生源壁垒,相关职能部门要实行检查零收费和首查不罚制度。 3、采取特殊措施。一是对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常政发[2003]8号)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二是比照工业项目引进工作,明确各级教育部门发展民办教育的具体任务及考核定量指标,兑现奖惩措施。三是进一步放宽对公办学校改制的限制,市本级公办学校改制工作年内要有突破。
四、2004年5月31日,常德市人民政府第7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民办教育要有大发展。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出台特殊政策、采取特殊措施、营造特殊环境。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督查和考核,严格奖惩措施。 同意尽快成立教育融资担保公司,主要为发展民办教育和开展教育招商引资进行融资担保。今年首次注入资本金1000万元,其中市财政从教育的调剂资金中安排600万元,城市教育附加列专项400万元,除此之外,还要组织几个股东扩大资本金。
五、2004年10月15日,常德市人民政府第78次专题会议纪要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公益事业。对民办教育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同时也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对民办教育要与公办教育一视同仁对待,不得歧视。对民办教育要加大支持力度。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职能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不要到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检查。民办学校要加快自身发展,要有较强的师资队伍,要有正确的办学理念,要在努力提高办学质量上下功夫。 会议议定了以下事项: ㈠同意民办学校在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时,各项报建费用的缴纳享受德山开发区同等的优惠政策。劳保基金按1%征收,其余部分缓交,其他各项报建设费用全免。 ㈡“民有民办”的民办学校资金不进入财政专户。 ㈢民办学校应按企业投资建电脑室标准向学生收取信息教育费,同意由物价部门将情况及时向省里反映,争取早日执收。 ㈣市教育局要抓紧办理相关手续,限期挂牌。 ㈤长怡实验中学教师购买社会保险的工资参照标准按相应公办教师的标准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㈥地税部门要严格按新颁发的关于校办工厂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 ㈦财政、地税部门对民办学校要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对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予以保证。
六、2004年10月15日,常德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同意对民办学校的兴建、改建、扩建工程给予减免报建规费的优惠政策,劳保基金按1%征收,其余部分缓交;其他各项规费全免。
七、2005年6月16日,常德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纪要
支持民办。对民办学校的举办,在全面落实2004年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规定(对民办学校的兴建、改建、扩建工程,减免报建规费,劳保基金按1%征收,其余部分缓交,其它各项规费全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对民办学校免征价格调节基金;将民办学校纳入非税收入发票供给范围;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建校用地由政府全送的具体政策。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实行“三统一补”的政策措施,即对民办学校在师资、招生、教学上和公办学校统一管理,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并执行义务教育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给予办学经费补助。撤除公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双向流动的制度障碍,对公办学校教师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公办学校的编制和人员经费实行包干管理,对具有公办身份的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的,继续保留其身份。对民办教育的发展,进一步拓展空间,主动拿出一部分普高资源,特别是优质的资源,吸引民资办学。市本级和各区县(市),两年内至少拿出1所普通高中进行民办改制。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要全面放开,政府及其部门要从目前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有序退出,让民办充分发展。各级新建学校主要实行民办。 时 间:2008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