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纪律与处罚规定(试行)
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纪律与处罚规定(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学生体育的竞赛组织、管理工作,促进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非体育道德行为,维护学生运动员(队)、教练员、裁判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和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由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以及下属各单项体育分会主办的全省大中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制定,由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及其下属各单项体育分会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对违规违纪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者,可向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常务委员会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原处罚决定。 第五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纪律与处罚 第六条 学生运动员(队)资格由学生体育竞赛资格审查机构认定,对不符合规定者取消其参赛资格。比赛前,被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或换人。比赛中,个人项目被取消比赛资格的,已取得的名次、成绩亦被取消;集体项目有被取消资格运动员上场参赛的场次,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如在该项比赛后,已上场参赛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取消该队已获得的名次、成绩。 所有个人、集体项目被取消比赛名次、成绩的,后续名次一律不再递升。 第七条 凡在比赛中有运动员冒名顶替比赛的,经学生体育竞赛资格审查机构认定,取消替赛、被替赛运动员参赛资格和在本次赛会已取得的所有比赛名次、成绩,追回已发奖品;集体项目有冒名顶替者上场参赛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的办法处理。 第八条 凡在运动员资格上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除按本规定第六、七条的相关规定取消所获名次、成绩外,对该违纪单位予以人民币2000元-4000元的处罚。同时,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该违纪单位1至3年的停赛处罚并将违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全省通报。 第九条 参赛单位在办理学生运动员注册和比赛过程中,在运动员资格上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经查实后取消其注册资格或参赛资格,没收已注册的学生运动员“IC卡”,不得再办理注册手续;对违犯国家身份证、户籍管理规定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比赛中,不论场上、场下,打人或故意伤人,侵犯他人人身的,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赛会有关机构可根据其情节给予停赛,直至取消全部比赛资格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该队员停赛1-2年的处罚。如发生集体斗殴的,可取消该队参赛资格和比赛名次、成绩,并予以该违纪单位人民币2000元-4000元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予以该违纪单位停赛1-3年的处罚并将违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全省通报。 第十一条 无论何种情况,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员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恢复比赛,即判为罢赛,临场裁判员有权判对方获胜。在罢赛过程中情节严重的,予以该违纪单位人民币1000元-2000元的处罚。 第十二条 为防止比赛双方预谋胜负、串通假赛,经赛会相关机构审查认定后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 第十三条 赛会期间,凡无故弃权的,此前赛项获得的成绩无效,取消其参加该赛项后续比赛的资格。 第十四条 在参赛全过程中,领队、教练员要恪尽职守,管好运动员(队),遵守赛会各项规定,服从判决,加强对运动员(队)场上、场下的教育管理。对在运动员(队)发生违纪事件时,领队、教练员制止不力或参加、怂恿的,除追究领队、教练员的责任外,可按情节轻重予以该违纪单位人民币2000元-4000元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该违纪单位停赛1-3年的处罚并将违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全省通报。 第十五条 凡有运动员谩骂、侮辱对方人员、裁判员、观众和工作人员、或煽动观众作出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除临场裁判员给予警告、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外,赛会有关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后续比赛的处分,并予以该违纪单位人民币2000元-4000元的处罚。 第十六条 裁判员违纪行为按《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裁判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 凡不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不遵守公共秩序和赛会规定,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运动员、教练员不得参加比赛。凡将淫秽的画报、书刊、录音(像)带到赛区的,一律没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的,视情节轻重,除照价赔偿外,予以该违纪单位人民币2000元-4000元的处罚。 第十九条 赛点单位和各参赛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赛会的规定与要求,事先书面申报本单位的观众人数及带队责任教师,在指定区域观看比赛,严格遵守赛会各项纪律,文明观赛。凡在观看比赛中违犯赛会纪律,做出违背体育道德行为致使比赛无法正常进行的,给予该违纪单位人民币2000元-4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该违纪单位继续参赛资格,直至停赛1-3年的处罚并将违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全省通报。 第二十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明确领队为第一责任人,教练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参赛人员的安全承担完全责任。参加比赛的单位必须为全体参赛运动员做好赛前的体检,为参赛全体人员办理比赛期间(含往返赛区途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一律不予参赛。 第二十一条 凡违犯本规定的参赛单位及人员,均取消其参与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优秀裁判员以及优秀运动队(代表团)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比赛承办单位及赛点单位,必须确保赛场安全与秩序。承办单位必须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下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杜绝食物中毒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赛点单位的比赛场地、器材、设施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确保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安全,保证比赛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学生运动员(队)在一次比赛中违犯本规定多项条款的,以其中最严重的一项顶格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及其下属各单项体育分会或单项竞赛组织委员会可参照本规定与之相类似的条款或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结果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