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选派2008年在职教师赴泰国、菲律宾汉语教师志愿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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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通[ 2008 ] 51 号 |
关于选派2008年在职教师赴泰国、菲律宾 汉语教师志愿者的通知 |
各市州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应泰国、菲律宾教育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根据国家汉办的统一安排,2008年我厅将向上述两国有关大、中、小学派出一批汉语教师志愿者从事汉语教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与选拔时间 二、选拔程序 自愿报名,单位批准,省教育厅审核,国家汉办批准。 三、志愿者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良好,师德高尚,教学水平高,具有至少一年以上教学经历,身体健康,年龄在25-45岁之间的在职教师。 2、综合素质高,不畏艰苦,乐于奉献,热心志愿服务工作和教育事业,志愿到国外从事汉语教学工作。 3、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有较强的独立工作、生活能力及适应不同环境的能力。 4、具有对外汉语、中文、教育学、外语、历史、哲学、政治学、心理学、法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汉语普通话为二级甲等以上,具有大学英语4级以上水平或相关国家语言沟通交流能力。 5、共产党员优先,各类奖项获得者优先,有舞蹈、音乐、绘画、武术、手工制作、电脑专业技能等特长者优先。 6、汉语教师志愿者必须服从派赴国别安排,不得自行选择。 四、服务期限与待遇 1、赴上述两国的汉语教师志愿者任期为一学年,派出时间为2008年5月中旬。 2、志愿者的生活津贴标准为800美元/月,另提供住宿、往返国际机票、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国内派出单位为其保留职位和每月基本工资,在外服务期间的国内工龄连续计算。 五、有关事项 请于 联系人:杨莉莉 电 话:0731-4715481 传 真:0731-2990455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