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湘教发[2004] 8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招生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要按照“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优化服务,深化改革,办人民满意的高考”的要求,认真执行招生政策,做好各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熟悉招生政策和工作程序,及时掌握招生工作动态,努力为招生工作排忧解难。各招生学校要成立由主管校领导负责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本校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要大力加强招生机构与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熟悉政策、精通业务、恪尽职守、遵纪守法的招生工作队伍,不断提高招生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承担考试、评卷任务的学校要充分认识在社会高度信息化条件下,做好高校招生安全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把普通高校招生中的考生试卷、考生答卷、考生电子档案、网上录取系统以及招生相关数据信息等方面的安全保密特别是高考试卷安全保密作为突出重点来抓。要切实加强与公安、武警、保密等部门的联系,取得支持,做到安全保密硬件设施到位,各项管理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培训到位,逐级检查落实,确保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三、严格考风考纪,不断完善和落实考风考纪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省、市州、县市区、考点及组考工作人员要层层签订考风考纪责任状,明确职责,对失职、渎职者,一律从严查处。要进一步加强考点标准化建设,完善交叉监考和巡考、督考制度,继续施行“暗访”式巡考制度,确保各项考务管理措施落实。加强对考生的考试诚信教育,使每一名考生都熟悉国家教育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守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今年的高考工作万无一失。
四、强化管理、依法从严治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管理制度,切实落实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等制度。录取期间,省里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各招生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对录取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都应设立举报站、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高等学校一律不得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目向考生乱收费,坚决打击以招生或帮助考生升学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坚决打击扰乱招生秩序的“学贩子”。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招生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招生学校要依法规范和完善招生章程,使之真正成为学校对社会作出的全面、准确、规范的招生承诺,真正成为学校招生工作的行为规范,真正成为社会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监督学校招生行为的重要依据。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学要广泛宣传招生政策、招生管理办法和招生纪律,以取得广大考生和人民群众对招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推进招生工作的“阳光工程”,增强招生录取工作的透明度。全面推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公示制度,凡被录取的各类新生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确保高校招生录取公开、公平、公正。
五、增强招生考试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为高校招生和考生报名、考试、填报志愿等提供更方便、更有效的服务,使招生考试工作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
附件:湖南省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湖南省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省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号),制定本办法。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一、报名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第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到报名结束之日不满一年者。
第三条 在湖南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居住地市州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第四条 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既可报名参加高等学校对口招生考试,也可报名参加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但二者不能兼报。
第五条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一律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接受报名资格审查和电子信息采集。市州范围内县与县之间寄读考生的报名办法,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确定(拟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的考生必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
(1) 考生报名时,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无户口的青年,凭父(母)亲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
(2) 应届高中毕业生,凭毕业会考成绩合格花名册和应届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由中学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往届高中毕业生凭高中毕业证书,其他考生凭同等学力证明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3) 报考湖南师范大学和外省有关体育院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报考中南大学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报考少年班、西藏内地班、小语种、盲聋哑特教专业以及职教师资班、推荐免试和保送的考生,到所在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或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具有报名资格、报考高等学校的各类考生均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高考报名,否则不予录取。
第六条 考生在报名时须填写(涂)《报名登记表》和《考生情况信息卡》,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和考试费。
第七条 高考报名时间和办法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规定。
二、考试
第八条 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数学、外语,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数学实行文理科分卷考试,外语听力成绩计入总分(满分30分);“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各科试卷满分(原始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原始分)为300分,总分750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试题由我省统一命制,其他科目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各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3+文科综合”简称文科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科类。每一个考生应从文科类和理科类中选择一类报考,不能兼报两个科类。
第十条 报考音乐、美术、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高考(其数学成绩计入总分),并参加音乐、美术、体育类专业的相应专业考试,具体办法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湘教考考字[2004]1号文件执行。
外省院校艺术专业由学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学校应于4月15日前将我省考生的专业合格生名单及其成绩报送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外语专业不单独设类,即按招生学校投放计划的意向,分别安排在文科类或理科类招生。报考高等学校有口试要求的外语专业及涉外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的外语口语测试。其中,英语口试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组织测试;日语、俄语、德语、法语等小语种口试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并组织测试,口试办法及要求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报考高等学校有“徒手画”加试要求的建筑学、城市规划(含城市建设管理)、风景园林(园林绿化)、室内装饰、机械工艺造型及相关专业的上线考生,须参加7月初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徒手画”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颁布。我省高考考试时间定为6月7日至8日。考试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组考工作严格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答卷的评阅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
三、填报志愿
第十五条 考生应依据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2004年在湘招生计划,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与专业志愿,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
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报考学校招生章程或直接与报考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报考学校的类型(公办、民办等)、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不应盲目填报。考生的志愿表(卡)一经填定,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高考志愿分为提前录取、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和参加该批录取的一般本科院校)、第二批(参加该批录取的一般本科院校)、第三批(有“专本沟通”计划的院校)、第四批(高职专科院校和电大普通班)及本科民办院校、定向、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等栏目。
提前录取志愿栏设3个本科直接志愿、1个本科服从志愿、1个专科直接志愿、1个专科服从志愿;第一批志愿栏设3个并列第一志愿;第二批至第四批志愿栏各设5个并列第一志愿。民族预科班志愿栏按第一批和第二批分别设2个直接志愿和一个服从志愿,本科民办院校、定向、民族班志愿栏各设1个直接志愿。
第十七条 对于第一批至第四批第一志愿录不满额的院校,在每批次第一志愿录退完成后,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布院校招生缺额,并组织征求上线未录取考生的志愿。每批征求志愿栏设置3个学校并列志愿和1个服从志愿。
第十八条 提前录取的院校(专业)分七类:(1)军事院校(含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院校,下同);(2)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及政法院校的侦察、治安管理、刑事司法、公安专业;(3)国际关系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4)航空、航海专业;(5)外省音乐、美术院校(专业)和在湘重点院校(含参加第一批录取的一般院校)的音乐、美术本科专业;(6)体育院校和重点院校(含参加第一批录取的一般院校)的体育本科专业。(7)在湘本科院校按专业划线的文艺专业。
每个考生在提前录取志愿栏中只能选报其中一类学校与专业的志愿,不能跨类混报。
第十九条 报考音乐、美术、体育专业的考生,一个志愿(并列志愿视同一个志愿)只能从相应报考的音乐、美术、体育专业或所考科类的其他专业中选择一类专业志愿填报,不得混报。
第二十条 报考在湘院校按专业划线的文艺专业的考生,一个志愿(并列志愿视同一个志愿)只能从一个相应的报考专业类中选择一所学校志愿填报,或从所考科类的其他专业中选择一类专业志愿填报,不得混报。
第二十一条 参加军事院校招生体检(简称军检)且初检合格的应届毕业生方可填报设置在提前录取批次的军事院校志愿。军事院校本科志愿栏设3个并列第一志愿,1个服从志愿;专科志愿栏设1个直接志愿和1个服从志愿。
第二十二条 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全省统一为:提前录取的招生院校志愿6月9-12日填报;其它批次招生院校的志愿6月28日 ? 7月1日填报;录取中分批次征求考生志愿的填报时间为:第一批7月16日、第二批7月23日、第三批7月30日、第四批8月8日。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和建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表中。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体检工作由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高校招生体检站进行。主检医师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高考考生都应建立高考档案。考生高考档案是高等学校考察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它分为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和成绩信息等四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档案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分别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湖南省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方案》、《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纸介质档案建档方案》执行。考生档案中的优惠材料须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市州招生办,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甄别、确认;优惠考生的资格审核和优惠信息采集工作于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在录取中,凡是无档案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者不能录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承担。
五、招生章程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高等学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它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第二十七条 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有“专本沟通”招生计划的专科学校需说明“专本沟通”专业的办学性质、培养模式、管理方式和文凭发放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须于4月底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寄送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汇总与编辑,并通过招生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录取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招生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三十条 根据考生当年的高考成绩和面向我省的招生计划,按科类、分批次确定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三十一条 音乐、美术、体育专业的录取分数线由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两部分构成,按照既重视文化成绩、又重视专业成绩的原则,分批次确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体育专业及在湘院校音乐、美术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依据联考成绩全省统一划定,省外院校音乐、美术专业的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没有音乐、美术、体育专业考试成绩或专业考试成绩未达到录取标准的考生,不得录取到音乐、美术、体育专业。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间依次为提前录取、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民办本科院校录取安排在第三批一志愿投档后进行,院校定向招生、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与该校的国家任务计划同批录取。
在提前录取中,对高考总分达到一般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拟录取到高职专科层次的考生,招生院校应事先征求考生意见,妥善处理。
第三十三条 省外高等院校音乐、美术专业实行提前单独录取。湖南省教育考试院于7月1日前将第一志愿报考省外院校音乐、美术专业的考生文化成绩,电告第一志愿招生学校,由招生学校于7月10日前择优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批次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实行志愿投档录取办法,即根据已公布的招生计划、考生填报的志愿和学校调档要求,从高分到低分的投档录取。在投档时,对于并列志愿先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遇到多名考生同分时,分别按语、数、外三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考生填报的学校顺序出档。
第三十五条 定向招生计划、民办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招生计划、录取时追加的机动计划、按志愿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高职专科计划,实行非志愿投档录取办法,即由招生学校负责组织生源并提供拟投档考生名单,实行批件调档录取。其中,民办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将根据招生计划、把填报了学校志愿的考生名单一次性提供给有关学校,考生应于7月30日以前与学校联系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录取时追加的机动计划调档执行同批次录取分数线。
招生学校在组织生源时,应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不得随意许愿,不得误导考生,未经考生同意不得拟予录取。凡违规操作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已被高校正式录取的新生,一律不准改录其他学校。
第三十七条 录取工作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组织实施。招生院校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的录取新生名册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未加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一律无效。
第三十八条 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招生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中,由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决定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专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我厅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对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实行必要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招生办须做好录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要将每个批次录取期间征求志愿的时间与地点,提前通知到所属地考生;录取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切实做好录取信息公布、考生志愿征集、信访接待和考生纸介质档案管理等工作,热情为考生服务。
第四十条 考生可以到招生考试机构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也可以在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招生网站上查询录取结果。考生若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应于8月20日以前向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或直接向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反映情况,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十一条 录取工作于8月中旬结束,逾期不再办理。本科层次招生不安排补录,专科层次补录定于9月中下旬进行。
七、录取政策
第四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或在录取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第一类:奖励性加分(每个考生只能享受一项,符合其中两项及以上者,只享受加分最多的一项)。
(1)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被评为市州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者,可以加5分;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者,可以加10分。
(2)具有3年以上实践经验,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在职优秀青年,可以加10分。
(3)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思想品德评价为良好等级以上,高中阶段参加全省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和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一等奖者可以加20分,获省教育厅认可的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个人一等奖者可以加20分。
(4)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个人项目前6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参加市州级运动会获个人项目前3名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和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经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全国性运动会、省全运会上获得相应名次的考生免予测试),可以加20分。
(5)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个人项目前6名或经省统一测试合格的二级运动员,报考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可以加50分。在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各种正式比赛中获前8名和全国性体育比赛(包括为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举办的全国性选拔赛)中获前6名及获得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证书,报考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可以加80分。凡取得上述名次并确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录取到高水平运动队预科班(补习文化一年)的考生,可以加200分。
(6)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可以加10分;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加2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可以加50分。
第二类:照顾性降分(每个考生只能享受一项,符合两项及以上者,只享受降分最多的一项)。
(5)少数民族聚居州、县、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20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城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5分。
(6)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以降低10分。
(7)烈士子女可以降低20分。
第三类:特殊情况加分或降分(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8)毕业后定向到农场、牧场、林区、矿区、油田等单位就业的招生计划,在同批次录取分数线上录不满额时可适当降分,但降分最多不超过20分。
(9)省属本科院校预分计划,如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时,怀化市、郴州市、永州市、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所辖各县(市、区)以及炎陵县、茶陵县、城步县、绥宁县、常宁市、平江县、安化县、石门县、新化县可适当降分(不超过20分)录取。降低20分后仍录取不满额时,全省统一调剂录取。
(10)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张家界市和湘西自治州专科上线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最多不超过30分)。
(11)生源不足时,第一志愿报考农林、航海、地矿等艰苦专业的考生,可加20分投档。
第四十三条 中央部委属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面向少数民族自治县(市、区)招收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省属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也可招收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应届高中毕业生和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高等学校民族班面向全省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
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招生,可在学校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下80分以内择优录取;高等学校民族班招生,可在学校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下40分以内择优录取。
第四十四条 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表现,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四十五条 凡是上了学校录取分数线的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其残疾又不影响所报考专业的学习,招生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八、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省教育厅授权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按照有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未达到录取标准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在考试中有关工作人员的各种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按照有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保密法、刑法等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漏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九、附则
第五十条 招生学校依据加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并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县市区招生办领取考生纸介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和党团员组织关系转移等手续;高等学校凭录取通知书和加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单办理新生报到入学及户籍登记手续,并在本校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天之内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湘籍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寄送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第五十一条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高考报名、填报志愿(含征求志愿),按要求认真填写报名表(卡)和志愿信息卡,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贻误时间或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省内高等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办法另文规定。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单独招生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我省过去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