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51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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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复字〔2021〕214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512号建议的答复
张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早晚自习纳入“课后服务”范畴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是解决家长按时接送学生困难,减轻学生课外培训压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我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精神,2019年,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19〕4号),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印发《关于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2号),支持推进全省城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截至2019年秋季,我省14个市州的城区学校均已启动开展课后服务工作。但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体系因工作经费制约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师对学生早晚自习进行管理无法给予合理的补贴。
解决我省农村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经费来源,无非两条渠道,一是从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二是向学生合理收取服务费。近年来。我省针对农村教师待遇低的问题,出台许多措施,包括对县市区农村地区中小学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的在编在岗教师(含特岗教师)根据不同类别每月给予300-700元的人才津贴,以及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这对各级财政增加了很大压力。在当前情况下,我省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方式,对农村教师管理学生早晚自习进行补贴困难很大。省财政厅在会办材料中提出“对于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补贴,建议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适当考虑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由于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管理部门主要是人社部门,省财政厅的建议没有实际操作意义。
去年,其他省人大代表也提出了类似建议,希望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课后服务体系,但省发展改革委在会办材料中提出“目前暂定全省城市、县城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可以向自愿参加校内课后服务并签订课后服务协议的学生家长适当收取课后服务费。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要求:‘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目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尚无文件依据。
对于您提出的相关的建议,下一步,我厅将加强农村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调研,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积极推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出台农村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建立完善高效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体系。
感谢你们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教育厅
2021年5月27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联系电话:0731-82204148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