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0608号提案的答复
湘教复字〔2020〕214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0608号提案的答复
钟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教师工资体系、提升教师收入待遇的提案》收悉,经商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制度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在编义务教育教师执行国家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调标加大了对义务教育教师的倾斜力度,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月人均增加300元的基础上,将义务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标准的月人均增资额确定为348元,并据此单独制定了义务教育教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照此标准,在编教师的月基本工资不低于2000元。
(二)绩效工资。我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与当地公务员合理平衡原则确定,其中基准线按当地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与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确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原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6号)的规定,我省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随学校所在地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的调整相应调整。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根据国家部署我省已出台政策建立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和当地公务员联动增长机制。通过动态核增不纳入绩效工资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
二、我省对义务教育教师待遇保障的倾斜政策
近些年,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人社厅、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着力构建“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采取一系列措施,努力提高义务教师待遇,主要有:一是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建立督促检查机制。统筹考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时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负担,不得由学校自筹。二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部署,出台有关或转发相关文件,确保及时按标准兑现义务教育教师基本工资,落实乡村义务教育教师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三是实施基层教育人才津贴。对我省所有国家、省级贫困县,根据学校在自然村寨、村委会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含县城关镇)三类情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500元、300元的教育人才津贴。所需资金,湘西州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县由省财政补助60%,县级财政分担40%。从2019年9月1日起扩大省级财政补助范围,在全省贫困地区以外的县市区,对农村中小学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的在编在岗教师(含特岗教师),根据学校所在位置,区分行政村(含自然村)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含街道、县城关镇)两类情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150元的人才津贴,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级财政依有关政策按一定比例分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四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对县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基本工资适当高定,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档或一级;列入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二档或二级。
三、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等待遇落实情况
包括教师在内的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由国家统一制定,近年来,我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工资收入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切实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等待遇落实。
1.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联动机制。确保包括义务教育教师在内的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提高基本工资标准。将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在同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并随着基本工资的增加形成正常调整机制。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调标加大了对义务教育教师的倾斜力度,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月人均增加300元的基础上,将义务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标准的月人均增资额确定为348元。
3.确保绩效工资兑现。近年来,中央和省财政每年固定安排20.77亿元,支持市县为义务教育教师兑现绩效工资,补助经费列入了对市县转移支付基数。在绩效工资分配时,要求向艰苦地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教师倾斜,着力构建“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
4.落实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乡镇工作补贴。国家对纳入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目前的津贴标准为一类区月人均210元、二类区月人均350元(我省涉及一类区和二类区),并建立了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所需经费国家按标准进行补助。
2015年起国家实施乡镇工作补贴政策,我省对乡镇(不含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发放乡镇工作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工作年限不同,每月200-500元不等。对少部分条件特别艰苦的边远乡镇,可在标准基础上提高100元。
5.实施乡村教师人才津贴。2016年起我省对所有贫困县实施了乡村教师人才津贴政策。根据学校在自然村寨、村委会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含县城关镇)三类情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500元、300元的教育人才津贴。所需资金按省拿大头的原则进行分担,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4亿元。
从2019年9月1日起,扩面到全省贫困地区以外的县市区。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教师,根据学校所在位置,区分行政村(含自然村)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含街道、县城关镇)两类情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150元的人才津贴。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共担,全省每年将新增投入3.49亿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24亿元(占比约64.18%)。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确保省定标准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提高乡村教师补助水平。
6.加强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我厅正在会同省财政厅支持“两类学校”建设,推广泸溪教育改革经验,以此为契机,加强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不断改善乡村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有关办理意见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1.关于改进教师绩效考核办法的建议。目前,各地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已基本与教师工作量和教学业绩挂钩,且向艰苦地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教师倾斜。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省人社厅、财政厅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教师工资待遇相关政策,督促和指导市县完善教师绩效考核办法,使绩效工资分配与教师工作量和教学业绩挂钩机制更加合理。
2.关于完善教师工资体系,将教师的工资、奖励、福利、补贴等一系列收入都自成体系,形成制度保障的建议。包括教师在内的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由国家统一制定,地方无权自行制定。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人社、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教师工资收入待遇相关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财政、人社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一是落实《加快推进湖南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9-2022)年)》,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按照《2020年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情专项督导工作方案》安排,组织全省各地开展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情况专项督导。二是配合人社部门,进一步完善有关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统筹考虑对思政老师、班主任、长期扎根基层的骨干教师等激励措施。三是加强对义务教育编外用工指导服务,严格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薪酬制度。
湖南省教育厅
2020年6月17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联 系 人:周文燕
联系电话:0731-84718000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2),省政协提案委(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