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建议提案办理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0716号提案的答复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9-06-10 16:04 【字体:




湘教复字〔2019223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0716号提案的答复

胡利华、李闯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难问题的建议+贫困地区城区学校教师中高级职称申报难亟待重视》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改革现有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制度的问题

 1.关于职称评审难的问题。为探索解决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难的问题,同时也鼓励城区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促进城乡教师的合理流动和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跨校评聘实施办法》,建立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机制。县市区可根据编制和岗位情况确定公布跨校评聘的岗位名称、职数、聘任条件,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就改革情况看,此项政策效果不明显,目前仅有常德、益阳两市开展了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工作,且涉及教师较少。青年教师宁愿排队等候,也不愿意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教,增加了晋升职称的难度。

2.关于教龄满一定年限或者研究生学历不受单位结构比例申报职称的问题。国家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改革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又重申: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因此,按照国家要求,目前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还是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3.关于下放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权限的问题。2001年,我省将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市州,由各市州组织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审。2016年,全省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时,将中级教师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省直管县(市)。2017年,将中级及以下教师职称全部下放至县(市、区)组织评审。同时,积极吸收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职称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从2018 年起组织调研,在部分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适时启动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自主评审试点。

二、关于调整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关政策规定,我省中小学校岗位总量是按照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的。其中,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是按照教师队伍结构比例现状,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等因素综合确定的。近年来,我们想方设法对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进行了提高。2011年全省首次岗位设置时,《湖南省各级各类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试行标准》明确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其他高中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较岗位设置前均有一定幅度提高,且省级示范性高中与其他高中之间缩小了一定差距。2015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规定,对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中级增加 5 个百分点,高级增加 3 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 20 年和 30 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2016年,我省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完善乡村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并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湘人社发〔201650号)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已将初中中小学高级教师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15%,增设小学、幼儿园中小学高级教师比例8个、4个百分点;设立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直接下达。据统计,2016年我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以来,我省中小学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比例由8.05%提高至2018年的9.42%,提高1.37个百分点,在中部六省排名由第五位提高到第四位。

201955日,省教育厅根据中发〔20184号和湘发〔201822号关于适当提高中小学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畅通教师职业发展通道的规定,向省职改办正式去函建议:适当提高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控制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即:幼儿园教师中小学高级职称控制比例由4%提高到7-9%,小学由8%11-13%,初中由15%18-20%,省级示范性高中由35%38-40%,其他高中由28%31-33%,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由30%33-35%,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由20%23-25%,相应降低初级职称控制比例。下一步,省教育厅将积极向省领导、省职改办做好汇报和协调工作。

此外,您在提案还提到了工资待遇与每年的实际教学工作挂钩的问题。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基本工资由国家统一规定并调整。

根据我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工作性质、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内部分配办法,在人社、财政核定的绩效总量内进行分配。单位在内部分配方案中可以将绩效工资科学地与实际教学工作挂钩,体现工作实际。

三、关于合理调配学校内部岗位的问题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规定:加强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在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工作中,要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统筹安排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目前,我省正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逐步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根据《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湘教发〔201451号),2015年开展了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第一轮试点工作(一轮为两年),2017年开展了第二批试点工作,两轮改革共涉及全省25个县。

下一步,我们即将启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第三批试点工作。以试点工作为抓手,积极推动县管校聘改革,努力实现教师由学校人教育系统人的转变,从而达到促进教师合理流动,激发教师活力,优化师资配置的目的。

全省自2016年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至今已3年,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些需要向国家人社部请示汇报,有些需要结合实际加以研究解决。按照工作安排,今年拟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修订,我们将认真考虑委员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加强调研,使出台的方案更有针对性、更加科学,进一步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发展。

感谢你们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教育厅

201965

联系单位:湖南省教育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联系人:王俊良

联系电话:073184715027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2),省政协提案委(2)。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0716号提案的答复

10828290

主办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2段238号
咨询服务电话:0731-84714899 备案号:湘ICP备09005173号-8
湘公网安备:43010202000676号 网站标识码:4300000035
技术支持:湖南省教育厅信息中心
网站技术:0731-82207750(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春季),15:00-18:00(夏秋季),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