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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866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7-07-28 00: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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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复字〔2017146


关于对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

1866号建议的答复

 

胡丽屏代表:

您所提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岗教师计划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省特岗计划实施的基本情况

2009年,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中央编办的部署,我省启动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简称特岗计划)。省级教育、编制、财政、人社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湘教发〔200928号),并根据有关职责规定主要负责特岗教师的招聘、管理政策的制定、指导与实施监督,设岗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特岗教师年度招聘岗位计划的提出、具体的聘用与政策待遇落实等实施工作。我省特岗教师的招聘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特岗教师在三年服务期内,实行合同管理,享受当地公办教师(即在编教师,下同)同等待遇。服务期满后,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且愿意留在当地任教的特岗教师,可按政策转为正式教师,纳入国家编制管理。

截至2016年底,我省75个设岗县、11172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共招聘补充39319名素质较高的年青教师,占设岗县(市、区)教师补充总数的53.16%。

特岗计划实施以来,我省已探索出一条为农村教师队伍及时补充合格师资、促进地方逐步建立教师补充机制的新路子。实行省级部门统筹的省考、县聘、校用、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教师的模式,提升了教师入口的把关层级,增强了选人、用人的公正性、针对性,对地方教师队伍建设具有积极示范效应,促进了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在农村教师补充中工作思路、工作模式的变革,为建立农村教师队伍补充长效机制提供了政策支撑,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特岗计划实施的实际工作中,关于特岗教师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特岗教师招聘完成率不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存在流失现象、转正入编后在县域间流动困难、特岗教师没有享受公办教师同等待遇以及已有待遇政策未完全落实到位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等。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目前教师队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另一类是由于特岗教师的特殊管理政策造成的特殊问题。

1.在共性问题方面,由于农村学校地处偏远,当地经济、交通、文化、社会发展欠发达,教师待遇整体不高,以及教师队伍管理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等,导致农村学校不论招聘编制内教师,还是特岗教师,都存在农村教师岗位职业吸引力不高的问题,难以吸引足够的报名人员应聘,更难以吸引优秀人才从教,难以完成招聘计划;所招聘的教师都存在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招聘后难以稳定,存在流失现象。同时,由于目前教师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教师在县域间流动主要以公开招考的方式进行,因此不论编制内教师还是特岗教师转正入编后,在县域间流动都比较困难。

2.在特殊问题方面,特岗教师在服务期内未纳入编制管理,而实行合同管理,这是造成当前特岗教师管理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虽然政策规定特岗教师享受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但是教师管理政策涉及编制、人社、财政、教育等多个管理部门,管理头绪多且复杂,在具体管理中的操作办法与公办教师存在差异,加上部分设岗县对特岗教师待遇政策认识不高、学习理解不到位、统筹协调不够等问题,导致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工龄计算、职称评定、转正入编等特岗教师政策待遇难以与公办教师一样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三、关于您提出的建议

1.关于“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的社会地位,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

您所提出的这些建议,也是我们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应该要达到的工作目标。我们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4号)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落实乡镇工作补贴,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逐步提高乡村教师班主任津贴,改善乡村教师居住环境,关心教师身心健康,落实定期对乡村教师进行免费身体健康检查的制度。完善乡村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并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切实建立乡村教师激励机制,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和表彰制度,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2.关于“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建立教师保障机制,保障各种福利待遇水平”。

根据国家的安排,2009年我省在实施中央“特岗计划”的同时,启动实施了省级“特岗计划”。特岗教师聘期3年,特岗教师在服务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与当地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目前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3.16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高出部分由设岗县政府承担工资支出。根据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资金,按规定落实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

3.关于“招聘面向本县户籍和提高男特岗教师比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5号)规定:“严禁就业歧视,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双选活动的监管,加强对用人单位资质、招聘信息的核查,切实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凡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招聘活动,要严格做到‘三个严禁’: 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我们将根据上述规定做好特岗教师招聘的有关工作,进一步完善招聘办法,提高招聘质量。

4.关于“科学设置特岗教师考核制度,细化再就业政策”。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湘教发〔2009〕28号)规定:“聘任期内,特岗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特岗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鼓励其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考核合格、自愿留在当地学校的,由设岗县负责落实其工作岗位,接转其人事、工资关系,并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县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其工龄、教龄从签订特岗教师聘用合同时起算。对重新择业的,相关市州和设岗县有关部门应在辖区内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和帮助。今后,凡城市、县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要优先聘用聘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转为正式教师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13〕13号)规定:“转为正式教师的特岗教师,由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和本人具备的教师资格种类,统筹安排到农村中小学校任教。”各地各级各部门均应根据上述规定做好特岗教师的服务管理工作,我厅将进一步做好有关的督促检查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特岗教师是农村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教师补充的重要渠道。下一步,为充分发挥特岗教师的作用,建立我省稳定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们将积极落实《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特岗教师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我省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关心!

                   南省教育厅

                  2017728

 

联系单位:湖南省教育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联系电话:0731—82207541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省人大联工委议案建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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