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218号建议的答复

A类 湘教复字〔2018〕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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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218号建议的答复
谭洪英代表: 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指标的建议》(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18号建议)收悉。建议所反映的情况,符合目前教育的实际,对我省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收到建议后,我厅和会办单位省人社厅高度重视。现综合两厅意见,就该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聘比例的问题 根据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关政策规定,我省中小学岗位总量按照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其中,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是按照教师队伍结构比例现状,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等因素综合确定的。2011年,省人社厅、教育厅联合制定的《湖南省各级各类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试行标准》,对省级示范性高中、其他高中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较岗位设置前,均有一定幅度提高,且省级示范性高中与其他高中之间缩小了一定差距。2016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省人社厅、教育厅联合下发了《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初中、小学、其他高中等学校的专业技术高级比例。 二、关于允许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教师申报相应阶段职称的问题 2016年,我省按国家要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已适当调整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对您提出的“对在县(市)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或连续工作满30年的,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建议,省人社厅和教育厅会认真考虑,适时组织专题调研,以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三、关于探索改革新的工资分配制度,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的问题 根据现行工资政策,中小学教师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绩效工资政策由省里制定,教师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历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教师待遇问题。为激发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对教师工资待遇实行了政策倾斜。主要包括: 一是对招聘到县以下学校的农村教师,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贫县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边远地区或国贫县的高定两级。 二是建立了乡镇工作补贴制度。从2015年1月起,根据教师在乡镇的工作年限每月发放200到500元不等乡镇工作补贴,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对少数条件特别艰苦的偏远乡镇,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其乡镇工作补贴可在省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0元。 三是落实了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正常增长机制。 四是建立了“片区农村基层教师人才津贴”。从2013年起,在边远贫困的武陵山片区和罗宵山片区农村中小学教师,按学校在自然村寨、村委会所在地和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含县城关镇)三类情况,分别享受每月不低于700元、500元、300元的人才津贴。2016年起农村基层教师人才津贴实施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国贫县和省贫县乡镇及以下学校。同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自行设立乡村教师人才津贴。 五是在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给予倾斜,并根据农村学校艰苦程度建立了不同等次标准的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 通过上述措施,对激发教师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您提出探索改革新的工资分配制度,参照公务员工资分配制度,制定符合实际的工资分配的建议,由于工资分配制度属国家顶层设计,权限在于国家。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国家建议。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指导和支持。我们将进一步改进工作,为加强我省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加快教育强省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湖南省教育厅 2018年5月15日
联系单位:省教育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联系电话:0731-84714916
抄报: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