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贫困大学新生暂行办法
为了资助贫困大学新生顺利入学,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当年考取“一本”大学、品学兼优、家庭因天灾人祸等原因而交不起学费,当年录取的特别困难的本省大学新生。
第二条 资助标准:
一次性资助每人5,000元。
第三条 不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请:
1、已入学的在校大学生;
2、国内外机构或个人已向其提供资助的;
3、有其他不符合资助条件的。
第四条 申请资助程序:
1、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又无第三条情形的当年参加高考录取“一本”大学的在校湖南籍学生,均可向当地市(州)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
2、书面申请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提出申请时必须使用学生本人真实姓名,如实反映家庭情况,提供家庭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
3、上述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同时附上有关证明,并由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享受资助学生的资格确定:
(一)各市(州)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对本地学生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经初审通过的申请学生需如实填写“湖南省教育基金会资助贫困大学新生审核表”,当地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通过下列程序进行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1、请学生所在高中毕业学校在“湖南省教育基金会资助贫困大学新生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请学校或家庭所在地的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经上述程序审核合格后,由市(州)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将审核过的“湖南省教育基金会资助贫困大学新生审核表” 、书面申请材料及原始证明材料一并报湖南省教育基金会核准;
(四)湖南省教育基金会收到市(州)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上报的材料后,由秘书处汇总,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批准。一经批准,即将资助金额一次性拨付到市(州)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
(五)市(州)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在收到我会资助金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款发放到学生家长手中并在10日内将市(州)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正式收据及资助款领款单复印件邮寄至我会。
第六条 资助金的管理与监督:
1、资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
2、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进行全省通报批评;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如数追回已领取的资助金外,交所在地教育局备案并通报学生就读学校;
3、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对资助对象建立档案并进行抽样跟踪考察,了解资助效果;
4、湖南省教育基金会每年公布一次资助贫困大学新生情况,实行资助对象、资助情况、资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