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湘西自治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
发表时间:2011年7月8日 来源:湘西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字体:大 中 小】 |
湘西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从2009年开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实行绩效工资,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对广大教师的亲切关怀、是尊师重教的又一重大举措,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从上述意义上讲,应是一个令广大教师拍手称快的好事。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一系列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况。为此,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成调研组对湘西州绩效工资发放的情况做了专项调查。 一、2009- 2010年度全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绩效工资基本执行情况 全州8县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共有1194所,义务教育学校教师21232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均已实行绩效工资。由于各县市的本级财政的财力不同,各县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执行标准和财政保障比例不同。2010年度各县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一)吉首市:公务员规范后津补贴标准为13500元,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水平(含年终一次性奖励)为14560元。2010年度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财政经费保障比例为80%,城区行政人员津补贴财政保障比例为70%;离退休人员、农村教师和乡镇行政人员的绩效工资和津补贴财政保障比例为100%。 (二)泸溪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补贴标准为13000元,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含年终一次性奖励)为14140元。2010年公务员津补贴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财政保障比例为60%。 (三)凤凰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补贴标准为13500元,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水平(含年终一次性奖励)为14394元。 1、2010年1—9月公务员津补贴财政保障比例县直机关为40%,乡镇及非义务教育阶段为45%;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财政保障比例为55%。 2、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专项督查后,对全县绩效工资财政保障比例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为:2010年10—12月公务员津补贴财政保障比例县直机关60%、乡镇及非义务教育80%,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财政保障比例为100%。 (四)古丈县:2010年公务员规范后津补贴标准为12000元,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水平(含年终一次性奖励)为13100元。公务员津补贴财政保障比例为50%,教师(包括非义务教育阶段)绩效工资财政保障比例为80%。 (五)花垣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补贴标准为13500元,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水平(含年终一次性奖励)为14649元。2010年公务员津补贴和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财政保障比例为100%。 (六)保靖县:根据财力状况,全年三次提高绩效工资执行比例。公务员规范后津补贴标准为13500元,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水平(含年终一次性奖励)为14670元。 1、 2、 3、 (七)永顺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补贴标准为8000元,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水平(含年终一次性奖励)为9124元。2010年公务员津补贴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财政保障比例为100%。 (八)龙山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补贴标准为12000元,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水平(含年终一次性奖励)为12000元。2010年公务员津补贴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财政保障比例为67%。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湘政发〔2009〕46号文件,湘西州2010年度尚未全额发放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的6个县市均已通过文件或会议的形式决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财政承担的比例提高到100%,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绩效工资由财政全额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 绩效工资的推行,旨在使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得到应有的回报,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大教师投身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却对实行绩效工资的积极作用有一定的消解。产生了很多矛盾,影响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一)县域间绩效工资标准差距较大 2009年,全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执行绩效工资伊始,由于各县市财力的不均衡,制定的绩效工资标准不同,财政保障的比例也有高有低,存在一定差距。如永顺县绩效工资标准为9124元,保靖县绩效工资标准为14670元,两者相差5546元;2010年,花垣县按照14649元的标准100%的执行,而保靖县、凤凰县、龙山县和泸溪县等几个县执行的比例仅在60%左右。从上述情况来看,义务教育绩效工资的执行在湘西自治州内就存在县域间的不平衡,那么地区间的差异就更难以消弭。绩效工资标准县域间差距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财力薄弱县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二)具体考核方案不能完全涵盖教师的工作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发放方式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基础性工资按各职务层次标准与工资同步发放,奖励性工资由各校制定具体发放方案,每期发放一次,校长的绩效工资按教师人均标准的1.5—2倍发放。 一些学校教师反映,绩效工资考核方案由当地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老师们对自己相应等级的绩效工资标准是多少不清楚,即对发放前和发放后的情况不是很清楚。 绩效考核各项指标标准难以量化教师的实际工作。调查中多数教师认为,一线上课教师清早到校,有时两头不见天,每天在校工作时间10小时以上,除了要按学校分配的教学任务工作以外,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各部门的检查、活动越来越多,要具体组织开展很多活动,还要负责相关资料收集,教师的工作十分辛苦。然而满负荷乃至超负荷的工作量和不错的工作成绩还拿不到“平均工作量为1”的绩效工资,拿不回本应属于自己30%的奖励性绩效。一些教师反映校长绩效工作定标的问题,多数县中小学校长绩效工资标准是教师绩效的“1.2—1.5”倍。老师们认为政策规定的“1.2—1.5”倍,缺少客观依据,没有多少说服力。从“量”的角度讲,校长的教学工作量较老师少得多;从“质”的角度讲,单纯强调领导的辛苦,而忽视了老师的付出。这种措施更加增强了校长的优越感和教师心理的不平衡。 (三)与教师的预期相差较大 在政策宣传中,教师都以为绩效工资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能提高自己的福利待遇,特别是经济发达省市和地区在媒体上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实行绩效工资后收入剧增宣传报道,曾给贫困地区的教师们带来了极大的希望。在湘西州实际执行绩效工资过程中,剔除原工资已经包含的误餐补贴以及边远少数民族补贴等部分,大部分教师的实际工资提高甚少,甚至出现少数教师的实际收入要比实行绩效工资前减少的情况。巨大的心理落差,使部分教师采取了过激的行为,在2009年实施教师绩效工资之初,全州有几个县市出现了教师罢课或者变相罢课的情况。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实行绩效工资以来,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并没有因此而提高,相反还出现了一些教师消极埋怨的状况。 (四)绩效考核显失公平 湘西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均参照当地公务员津补贴标准执行,但是公务员不需进行任何的绩效考核,就能拿到相应职务层次的全部津补贴,而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却需要层层考核,还不一定能拿到应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相比之下,让人感到对教师评价存在双重标准。 三、建议和对策 (一)有关部门应使绩效考核方案更符合教育实际。教师的工作是育人的工作,中小学教师更是为学生的成长作一生的奠基,面对学生需要付出大量的情感和精力,不仅仅是课时节数和考试分数几个简单的数字就可以考核量化的。学校的管理者必须审时度势,深入调研,从有利于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的角度,从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角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对教师工作要有一个科学的评价,不让绩效异化为单纯对分数的追逐。教育需要耐心,教育需要淡定,因此教育的评价更需要慎重,如 (二)省、州应加大统筹力度。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开始关注行业差异导致收入巨大差距所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因而引发的社会不公。而同一行业地域差异导致的收入巨大差距所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同样也应引起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在湘西州这样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落后地区尤显凸出。因此,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标准应有统一的省定标准,并由省统筹。在地方财力不足的情况下,省财政给予扶持。这样,才能保证绩效工资执行的公平性,让绩效工资这一惠师举措更好地受到少数民族地区教师的真心拥护。 |
责任编辑:朱永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