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动态>委厅动态

新疆提高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比例至2%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1-04-08 00:00 【字体:
新疆提高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比例至2%
www.hnedu.cn   发表时间:2011年04月08日 08: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体:  

  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了解到,从4月1日起,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该项费用将主要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修建中小学校舍,改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将原来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调整为按照实际缴纳税额的2%缴纳。

  以一个一年缴纳1000万元营业税的企业为例,一年需要缴纳20万元地方教育附加。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人则以“三税”总额计征2%,以一个每月缴纳4000元营业税的个体户为例,每月需要缴纳80元地方教育附加。

  2010年1月,国家财政部批准新疆可按1%的比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用以筹措教育经费。

  新疆从去年8月1日起,停止征收原人民教育基金,同时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该项费用主要是向自治区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按照实际缴纳税额的1%收取,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而不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公司、企业等职工)收取。(记者 蒋夫尔)

 

责任编辑:王轩    

主办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2段238号
咨询服务电话:0731-84714899 备案号:湘ICP备09005173号-8
湘公网安备:43010202000676号 网站标识码:4300000035
技术支持:湖南省教育厅信息中心
网站技术:0731-82207750(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春季),15:00-18:00(夏秋季),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新疆提高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比例至2%

9954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