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通知(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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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2010]16号 |
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通知 (试 行) |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室: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加快建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监督保障的长效机制,督促和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决定从2010年秋季起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和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目的与意义 长期以来,教育督导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独特而有力的推动作用。但目前基础教育领域仍然存在办学思想不够端正、办学行为不够规范尤其是国家新课程改革难以落实的问题,不符合现代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为了有效遏止这种现象,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对教育督导工作的新要求,有必要在全省建立“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督学责任区制度,对各地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和中小学校办学情况进行全方位、经常性的随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这既是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强化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功能的有益尝试,也是推进中小学督导评估和评价,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实施这一制度,必将更好地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全面发展,进而推动教育强省宏伟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督学责任区的划分与建立 1、 各市州和县市区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所辖的行政区划分别设立若干督学责任区。市(州)级督学责任区重点负责区域内高中阶段学校(含民办,下同)和市直学校的督导,同时对县市区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市区督学责任区重点负责区域内所有学校和幼儿教育机构(均含民办,下同)的督导。 2、每个责任区由政府教育督导室选派3-5名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督学和教育督导评估专家担任责任区督学,负责对该责任区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每个责任区设组长和联络员各一名。责任区督学的聘任,一般聘期为叁年,可以优先聘任教研、电教、教育装备等部门的业务骨干,也可以聘任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因年龄退居二线但尚未退休的教育行政管理干部、中小学校长以及教研员等,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部分已退休的督学或督导评估专家。 3、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成立湖南省教育随访督导团,分设3-4个小组,每组安排2名省督学和1名省督导评估专家,受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委派,不定期的到14个市州开展随访督导。 三、督学责任区的工作任务 省教育随访督导团、市州与县市区督学责任区的督学受同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的委派,在各责任区范围内持《督学证》依法依规行使教育督导的职权,并重点督导检查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1、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湘教发〔2009〕36号)文件的情况; 2、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学校)协调发展情况以及学前教育发展情况。 3、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与使用情况,学校办学条件尤其是教学和生活设施的配备与使用情况; 4、学校班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情况;尤其是师风师德情况。 5、危及学校安全、损害师生合法权益和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违规情况; 6、督学责任区内群众举报、投诉事项; 7、有关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8、有关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托督查的其他事项。 四、督学责任区的工作方式与要求 督学责任区主要实行随访督导,省教育随访督导团和市州与县市区责任区督学一般采用推门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明察暗访的方式开展工作。 1、每次督导检查须事前向同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但事前不通知被督导检查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 2、市级督学责任区的督学每人每月至少到县市区督导1次,到市直学校督导2次;县级督学责任区的督学每人每月至少到责任区督导4次,每年应对责任区内的所有学校督导1次以上。 3、责任区督学每次督导检查过程中,不得接受被督导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陪同、宴请和提供的各种招待与礼品礼金等;不得影响被督导单位和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督导结束时必须向被督查单位或学校主要负责人即时反馈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填写《督学责任区随访督导检查记录》并及时寄送同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4、教育督导部门对省教育随访督导团和市州与县市区督学责任区督学每月报告的情况应及时作出督导结论或下达整改通知书;被督导检查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上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工作按《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 5、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月必须向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各责任区督学督查发现的各类情况,并向上一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呈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每月发布一次教育督导情况通报,市州和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也应定期公布本区域内的教育督导情况。 6、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制定《责任区督学工作考核办法》,对督学责任区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责任区督学的随访督导检查记录和责任区范围内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实际效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督学责任区的实施与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督学责任区的随访督导检查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保证教育督导经费,为责任区督学顺利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中小学校及幼儿教育机构必须积极协助配合省教育随访督导团和市州与县市区责任区督学开展随访督导检查,主动汇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接受随访督导,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责任区督导工作,定期召开责任区督学联系会议,认真研究责任区督学总结的经验和反映的问题与建议,并作为对学校考核的重要依据。今后,在各类教育先进集体评选表彰过程中,责任区督学一致认定的事实材料,将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各地督学责任区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1、督学责任区随访督导检查记录 2、督学责任区随访督导整改通知书(样稿)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
湖南省教育厅 2010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