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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教育督导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其启示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6-26 00:00 【字体:
英、德教育督导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其启示
发表时间:2006-9-8 8:17
 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石灯明 

    2004年10月,我有幸随教育部教育督导考察团,赴英、德两国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考察和交流。在英国,先后访问了国家教育科技部和基础教育研究中心,并参观了牛津大学;在德国,先后访问了斯图加特市教育局、巴伐利亚州学校质量与教育研究中心,并参观了慕尼黑市威廉布兰登中学。每到一处,均听取了当地教育行政官员、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研究专家及学校校长的情况介绍,并就教育督导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从而对英、德两国的教育督导制度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产生了相对浓厚的兴趣。回国后,又进一步系统地查阅了英国和德国教育督导方面的大量文献资料,对两国的教育督导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并从中获得了不少有益的启示。
一、英、德两国教育督导制度的主要差异
(一)发展的历史不同
     英国的教育督导制度,是随着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需要而产生,并随着政府对教育事业宏观指导和监督的需要而发展的。18世纪后期,英国开始了工业革命,人口激剧增长,大工业城市相继出现,因而使得普及初等教育更为迫切。但是,直到十九世纪初,英国的小学仍然主要依靠宗教团体举办,不能适应工业革命对普及初等教育的需要。为此,从1833年起,议会开始拨款补助教育事业,从此标志着政府开始向参与并管理教育事业方面发展。然而,经过几年的实践,暴露出两个十分明显的问题:一是政府的教育拨款没能有效地用于国家发展教育的需要;二是拨款的使用缺乏国家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密枢院教育局第一任局长J•P•凯提出“应该任命学校督学”,“对政府资助的学校都要首先进行检查、访问”。尽管这一提议在当时遭到许多阻力,政府还是在1839年首次任命了两名皇家督学,从此开创了英国教育管理上的一项崭新制度。从1839年第一次任命皇家督学开始,英国的教育督导制度至今已走过了160多年的风雨历程。在这16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由小到大,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一个中央高度集权的、相对稳定且比较成熟的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督导网络,在强化教育管理、促进教育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虽然德国的学校可以上溯到中世纪的基督学校,但德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却比英国起步要晚,它起源于宗教改革,并伴随着教育的国有化而逐步完善。和英国一样,德国的学校一开始都是由教会举办的,直到十四世纪才开始出现非教会开办的市立学校。尽管最初的学校事务由县市管辖,但地方当局对国民学校的监督是委托神父或牧师负责的,所以,教育的权力仍掌握在教会手里。十六、十七世纪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之后,国家才开始增强对教育的控制权力。从十八世纪末到十九世纪初,德国教育开始出现国有化趋势。1872年,普鲁士制定普通教育法,规定学校事务由政府办理和监督,从而正式建立起了国家教育督导制度。后来,县市自治权力扩张,自己也兴办地方学校,因而县市保留了管理地方教育的主权。虽然德国的教育督导制度相对于英国而言起步较晚,但也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过程,在各州文化自治的历史传统和联邦制的国家政体影响下,目前已形成了州、区、县市三级教育督导体系,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发挥着重要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二)机构的设置不同
     英国的教育督导机构是皇家督学团。皇家督学团不仅是由政府官员组成的行政机关,更重要的是由教育专家组成的自治团体,是政府管理教育的参谋和助手。由于英国长期实行君主立宪制,所以,至今仍保留着中央高度集权的、自成体系的教育督导系统。目前,皇家督学团设在教育科技部内,为局一级机构,但主要负责人为副部长级。皇家督学团共有皇家督学514人,大约每一千名中小学教师配备一名皇家督学。在这些皇家督学中,只有60人在中央工作,其余的均分散在地方工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特点,英国皇家督学团从早期开始就以地区为基础开展工作,目前英格兰划分为7个地区,每个地区大约有40~65名皇家督学,并任命一名地区主任督学负责领导该地区的督导工作。在中央工作的60人中,设高级主任督学1人,直接对教育科技部部长负责;设主任督学7人,分别负责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继续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16~19岁青年教育、地方教育局和私立学校、教师培训、督学培训等7个方面的视导工作,他们分别对高级主任督学负责。此外,皇家督学团还配备了很强的辅助性机构和人员,如专门负责数据分析的统计专家、负责储存与提供资料档案和开展咨询服务的资料办公室、负责撰写并打印分发视导报告的视导报告处理办公室、负责课程安排等具体事宜的教师培训课程办公室等,高级主任督学、主任督学及地区主任督学还分别配备了自己的秘书。
    德国的教育督导机构与英国大不相同。英国的教育督导机构具有很强的独立性,而德国的教育督导机构则是与教育行政部门紧密结合的,没有设立中央垂直领导的、单独的教育督导系统。德国是一个实行州集权的联邦制国家,直到1969年10月,才成立中央一级的教育行政机构??联邦教育科学部。目前,其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分联邦、州、区、县市四级;除联邦外,州以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设有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而且教育行政部门的从属关系也就是教育督导机构的从属关系。由于学校管理的实权在各州,因此,各州的教育督导机构是不相同的。县市教育局是教育督导机构的基层组织,其业务领导属区教育厅管辖,而最高领导则是州教育部,而非联邦教育科学部。一般来讲,初等教育的督导是由县市教育局负责的;在有的州,县市教育局也负责普通中学、特殊学校及综合中学的督导,但就全国而言,中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督导一般是由州教育部直接负责的,只有巴登符腾堡、下萨克森、北莱因、威斯特伐利亚四个州由区一级的教育厅负责。由于德国各州教育督导机构的情况不一,教育督导人员的编制配备也各不相同。如黑森州大约平均每350名教师配备1名教育督导员,并且每两名教育督导员配备1名秘书或职员;而有的州则明显高于这个比例。
(三)督导人员的聘任不同
     在英国,皇家督学这一职业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但要想当一名皇家督学绝非易事,因为,对皇家督学的素质要求是相当高的,并且招聘皇家督学的程序也是十分严格和公正的。英国招聘皇家督学要求具备六个方面的素质:一是至少具有大学文凭,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一流的知识,能在实际工作中同时视导两方面的工作;二是对专业范围以外的教育领域具有广泛兴趣,了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情况和最新趋势;三是具有某种教学经验和出色的教学能力,至少要有10年以上教龄;四是具备良好的个性品质,包括敏锐的洞察力、较强的亲和力、广泛的社交能力和耐心说服对方的能力等;五是具备熟练地应付文字工作的能力;六是具有迅速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并且要有健康的身体素质。
    英国皇家督学一般按照上述标准实行公开招聘,招聘的程序是:第一,在全国性和教育性报刊上发布招聘广告。招聘广告的内容包括招聘条件、工资待遇、申请方法等。第二,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报名。申报材料必须说明本人的学历、工作经历、主要特长及对督学工作的认识等。第三,皇家督学团成立选拔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遴选,并按1:5的比例确定候选人。选拔委员会一般由高级主任督学、若干名主任督学和其他高级督学组成;另外,教育科技部派一名代表参加,而选拔委员会主席则由一名中立的文官特派员担任。第四,对候选人进行面试,考察其是否符合督学基本素质的要求,并根据个人得分情况最终确定录用名单。面试时,采用五分制(即A、B、C、D、E)来评价候选人,D和E代表否定,在选拔委员会中只要有一人打D或E,这个候选人即被否定。
候选人被录用之后,并不能立即被任命为正式督学,还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和见习。培训主要是一种入门学习,学习内容比较全面,包括宏观教育体制、教育管理制度、皇家督学团的组织机构、教育行政与教育督导的关系、教育督导的职责范围、方式方法以及视导报告的撰写等。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入门学习后,即转入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在见习期内,被录用者可称为见习督学。见习一般在地区进行,并由地区主任督学负责,安排一名与见习督学专业一致的现任督学担任其辅导员,并制定具体的见习计划。整个见习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是让见习督学跟随辅导员初步了解各种督导工作的过程与方法;第二阶段主要是在辅导员的指导下解决见习督学独立工作和报告撰写的能力问题;第三阶段主要是针对前两个阶段的见习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门指导。见习期结束后,地区主任督学要向高级主任督学和主任督学写出见习鉴定报告,符合条件的报请女王任命为正式的皇家督学。
相对而言,德国对教育督导人员的素质要求没有英国那么明确,招聘的程序也没有那么严格。德国的教育督导员也是实行招聘制,但由州教育部发布公告,公开招聘,而不是由联邦教育科学部统一招聘。申请人要求具有多年的执教经验,具有大学文凭,学过教育类专业,担任过学校管理或新教师培训等方面的职务。招聘程序是:首先本人提出申请,然后进行规范性的考核,包括上一次公开课,作一次有关教育的学术报告,接受一次面试。考核工作在不少州是由区级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的,考核结束后由区教育厅向州教育部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审查通过后由州教育部或县市教育局任命。新聘任的教育督导员不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见习,但可自愿参加由地方举办的、在现任督导员指导下的进修,还可以通过集会、听课、参加学术讨论及参观考察等方式达到进修提高的目的。
(四)督导的实施不同
    在较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英国皇家督学团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视导方式,归纳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非正式视导,其特点是事先不通知学校,一般由一位或两位督学在学校访问半天或一天,在访问过程中随时向教师、教研室主任等提出自己的意见,离校前再与校长交换看法,视导结束后不必产生正式的视导报告。另一类是正式视导,它又包括三种形式,即全面视导、短期视导和调查。正式视导往往由若干名督学组成的视导小组进行。视导小组的规模以及视导时间的长短,主要是根据学校的规模、开设的科目范围以及学校的特点来决定。视导小组由一名组长带队,组长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督导前的准备工作、视导过程的组织及视导报告的起草。一旦正式视导决定下来,视导小组组长必须首先通知校长,并函告学校所在地的地方教育局局长,然后在正式视导开始前对学校进行一次初访,向校长或全校教师说明视导的目的、性质、初步安排以及要求学校配合做的准备工作等。视导小组在视导期间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跟班听课、查看学生作业及其他档案资料、谈话、参加师生的各种活动等收集相关信息,然后对学校工作给以评价。在视导的最后一天,视导小组成员必须与校长见面,将所了解的情况及视导小组的意见向校长通报。正式视导结束后,视导小组必须形成正式的视导报告,并与学校董事会交换意见,这是整个视导过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英国不同,德国教育督导的实施是与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并没有形成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教育督导工作规程。在德国,典型的地方教育行政管理主要包括学校规划与建设的管理、课程与教学的管理、学生的管理以及教师的管理,在这四个方面的管理中,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员都必须进行视导。因此,督导员必须经常参加学校的工作会议,经常视察学校检查教育教学工作,每年花一定的时间对教师进行考核,包括一年组织两次实习教师的考试工作,每月参加一次家长顾问委员会,并与青年局、法院、警察局、企业、教会、文化机构等方面沟通和合作。可以看出,在错综复杂的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中,督导员虽然不做具体的业务性工作,但却同样起着十分重要的视导作用。
二、英、德两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共同特点
(一)高度重视教育督导,把教育督导作为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一个有力手段
    从英、德两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无论社会形势发生什么变化,无论教育的普及程度发生什么变化,教育督导都能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因而在促进教育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上发挥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一点,所以,英、德两国均高度重视教育督导,把它作为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摆上了重要位置。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教育改革相当频繁,为了保证教育改革的顺利推进,他们紧紧依靠皇家督学团,及时了解情况,提出许多建设性的建议,使教育督导工作成为了教育决策的重要基础。皇家督学通过对学校的视导,促使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工作;通过对地方教育局的视导,监督地方执行国家的教育法规和政策;通过全国性的调查,指导专业团体、地方教育局及学校的工作;通过会议和课程,对地方教育行政官员、地方视导人员及教师施加影响;通过出版文献,引起全国对教育政策的讨论和公决。为了充分发挥督学的作用,皇家督学由女王亲自任免,并由中央财政直接支付工资报酬,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无权决定督学的去留与升降,从而确保了督学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且,英国皇家督学的工资待遇是相当高的。普通的皇家督学起始工资标准大约为年薪1.8万英镑,地区主任督学的最低年薪在2.2万英镑左右,主任督学最低年薪在2.8万英镑左右,而高级主任督学的年薪可达到4.5万英镑。皇家督学的退休年龄为60岁,到时可获得3.6万英镑的一次性退休金和每年1.2万英镑的年退休金。从整体上看,皇家督学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教育领域其他职业的工资待遇。
    在德国,虽然没有独立的教育督导系统,但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教育行政处处都含有督导的成份。联邦德国基本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整个教育事业处于国家的监督之下。”因此,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教育督导。德国的教育行政历来分教育外部事务和教育内部事务两大块。教育外部事务如学校建设、教学设备添置、办学经费预算、教师工资福利等,均由办学者负责督导;教育内部事务如学校的教学组织、课程、教材、教法等,一般由州教育部或授权区教育厅和县市教育局负责督导。督导员在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中享有很高的威望和很重要的地位,人们通常称之为校长和教师的咨询者、学校纠纷的调解人、富有经验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他们在教育行政决策和教育行政管理中具有监督权、建议权、指导权乃至否决权。督导员属于行政官员系列,享受行政官员待遇。根据联邦德国官员工资法的规定,一般督导员的月工资高出中小学校长的1/4以上。
(二)坚持以督学为本,把督促学校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作为一项根本任务
    英、德两国的教育督导,督导的对象主要是学校,督导的重点主要是学校内部管理及日常教学工作,因而基本上属于督学的范畴,几乎不进行督政,这既是他们共同的特点,也是与我国教育督导最显著的区别。
    英国皇家督学团的基本职能是向国务大臣报告关于教育制度的情况,而从历史发展情况来看,皇家督学的主要职能集中于督导学校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视导的基础上,就全国教育体制的状况,包括教学管理质量与学生的学习质量,向中央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提出建议;二是对目前的教育水平和发展趋势作出评价,对全国、地方及学校的教学管理及教育资源利用情况作出评价;三是发现和推广好的经验,发现和指出存在的问题,引起政府及学校、社会的重视;四是宏观监督课程发展与考试改革,在师范教育和继续教育领域参与课程的审批。从上述职能可以看出,皇家督学不同于政府部门的其他管理人员,他们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专业性的,而不是一般管理性的。也就是说,他们对整个教育体制和学校建设没有直接的责任,不负责制定教育发展规划,不负责监督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也不负责监督学校校舍、设备等办学条件方面的问题。但是,凭着他们良好的信誉和丰富的学术经验,照样对学校具有极强的权威性和极大的影响力。
在德国,各级教育督导员的主要任务同样是对学校实施督导,而不是对政府实施督导。一个督导员要负责一个区域的几所学校,他是教师的上级,负责教师的业务指导和教学工作评价。因此,督导员的主要职责是人事管理,特别是对教师的资格考试、招聘录用、在职进修、业务培训以及晋升等方面的督导。此外,还要负责以下工作:一是对学校组织的教师会议、校务会议、学生自治会、家长会等进行督导;二是在学校管理、学校发展等问题上,代表政府与办学单位磋商,提出意见与建议;三是检查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是否符合教育法律法规和州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必要时给予指导;四是视导学校的考试,特别是毕业考试。在对学校进行督导的过程中,督导员特别重视班额的控制,参与课程标准的制定,决定学生的升学与转学,决定教师的聘用与解聘,并参与校长聘任的全过程,因而确保了督学的工作能落到实处。
(三)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把规范教育督导自身的行为作为一项基础工程
    英、德两国的教育督导之所以卓有成效,很关键的一条就是都十分重视督导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以规范的督导行为赢得政府的信任、学校和教师的欢迎以及家长和社会的认同。
   英国皇家督学团的工作涉及除大学以外的各级各类教育,具体分为三大块:一是中小学的视导,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这是整个教育督导工作的主体任务;二是继续教育机构的视导,教育内容上包括职业性课程、非职业性课程、社会及娱乐活动等方面,学制上包括全日制、工读交替制、部分时间制、日校和夜校制等形式,学校类型上包括教育学院、多科技术学院、农林园艺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等;三是教师培训工作的视导,主要是参与师范教育机构课程的审查,组织在职教师培训课程。对这三大块的工作,皇家督学团都有十分明确的目标和相当具体的要求。虽然英国的教育督导是中央集权的独立系统,但是,地方教育局也设立有自己的视导处,作为皇家督学团的重要补充。地方视导机构和视导员由地方教育局管理,不受皇家督学团的领导,主要职责是协助地方议会和教育局加强对当地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为了协调好中央和地方两级教育督导之间的关系,早在1922年,当时的中央教育局就已经明确规定:“地方教育局聘用的视导员与皇家督学在作用上是互为补充的。”尽管两者都要对学校进行视导、访问、撰写视导报告,但地方视导员的主要任务是视导之后的整改工作。并且,皇家督学团的工作是全国性的,而地方视导员的工作是区域性的;皇家督学根据中央政府的教育政策向教育科技部负责,而地方视导员则根据地方的教育政策向地方教育局负责。
    德国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赋予了督导员一定的职权,同时为了防止督导员滥用职权,又对督导员如何行使职权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加以约束。各级督导员只能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履行职务和运用权力,属于办学部门和校长权力范围内的事情,督导员只能给予协助、提出建议,而无权干涉。有的州还规定,学校可以反对督导员对学校所作的不恰当的教育评估和不合理的处理意见;必要时还可到行政法院对督导员提出起诉。另外,督导员考核教师的工作应事先通知教师本人,如果教师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也可有权控诉。这充分体现了德国教育督导的严谨态度和民主作风。
(四)理顺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的关系,把依托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英、德两国虽然教育督导的组织体系不同,但都十分注重正确处理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之间的关系,加强教育督导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充分依托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相对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而言,英国的皇家督学团是绝对独立的,但从中央一级来看,它也只是教育科技部的一个内设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独立性。1944年颁布的英国教育法第77条明确规定:“教科大臣有权要求皇家督学团对地方开办的每一所教育机构以适当的时间间隔进行视导”,因此,皇家督学团必须根据教育科技部的工作重点和政策需要开展工作。在教育科技部内,设有普通教育、师范教育、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等若干个司,皇家督学团与各司的关系是平行的,但各司可以要求皇家督学团随时提供某一领域的信息和评价,处理某些意外的问题,并依靠督学给予咨询服务,共同进行政策研究,在改革等某些方面进行合作。同时,皇家督学团也可以要求各司提供有关的教育政策作为视导依据,提供有利于开展视导的必要帮助,并在业务工作上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皇家督学团有权自己决定如何开展工作,包括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督学的管理与使用等;高级主任督学在教育科技部内以高级教育顾问的资格出现,具有向国务大臣直接汇报的权力;督学提交的视导报告尽管要由教科大臣批准是否出版发行,但任何人都无权修改。所以说,英国皇家督学团与教育科技部的关系是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教育科技部十分注重发挥皇家督学团的作用,而皇家督学团更是充分依托教育科技部开展视导。
    德国的教育督导对教育行政的依赖性更大,因为他们实行的是教育行政与教育督导双重领导制,教育督导贯穿于整个教育行政工作之中。县市教育局不设统管全局的局长,而是由县市政府掌有实权的主任秘书和州教育部委派的督导员共同负责,主任秘书负责教育行政,督导员则负责学校督导工作。由于督导员本身又是教育局的领导,要兼负教育行政方面的工作,因此,他在局内是不受别人指挥的,对学校督导有决定权、处理权,真正是校长和教师的“顶头上司”,确实能帮校长和教师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保证了督导员的权威性。这是德国教育督导制度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州以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行政管理中十分突出督导员的作用,而各级督导员则充分借助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优势开展督导。
三、英、德两国教育督导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一)要进一步确立教育督导应有的地位
    英、德两国教育督导的实践充分证明,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离不开教育督导,而教育督导作用的发挥关键取决于教育督导部门能否独立行使职权。教育督导部门作为政府管理教育的重要职能部门,是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十分尊重并充分保证教育督导部门独立行使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能。通过对英、德两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文化传统以及教育督导形成的历史背景不同,因而教育督导制度无论组织结构、管理体制还是督导职能、督导方式等都有很大的差异。但是,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制度模式,各国均把教育督导作为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保障机制,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既古老又年轻。说古老,是因为它的历史可以上溯到三千多年前的“天子视学”;说年轻,是因为它正式恢复建立的时间还不足20年。因此,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还很不完善,更加需要引起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一个重视教育的领导者,同时也必须是一个重视教育督导的领导者,这是衡量领导者有无现代教育管理意识的重要标志。当务之急,是要确立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真正保证教育督导机构一定的专业性、相对的独立性、执法的权威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要进一步理顺教育内部督导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从法制的角度赋予教育督导部门对教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职能,从而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现代教育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为教育督导部门开展工作创造宽松、有利的环境。
(二)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体系的建设
    英、德两国的教育督导之所以比较成功,最根本的就是都极为重视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从本国的国情出发,构建了一个素质很高、管理科学、运转有序的教育督导体系,为有效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的差距实在太大。目前,全国各地教育督导的机构名称五花八门、机构级别千差万别,机构职能各不相同,队伍状况也相差悬殊,根本无法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新形势对教育督导工作的要求。应当认真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快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体系。要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规范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并统一明确其工作职能、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要尽快制定教育督导人员的编制标准,充实教育督导队伍的人员力量。要抓紧出台教育督导人员的聘任办法,明确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优化教育督导队伍的结构,提高教育督导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尽快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规程,科学地规范督导人员的督导行为,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社会公信度。要切实提高教育督导人员的政治地位,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真正使教育督导成为一个让人羡慕、受人尊敬的崇高职业。
(三)要进一步重视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英、德两国教育督导的经验告诉我们,教育督导工作能否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最终取决于督导评估的结果能否得到充分的运用。在督导评估的全过程中,结果运用是最重要、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如果督导评估的结果得不到充分运用,该表彰奖励的不表彰奖励,该追究处罚的不追究处罚,该坚持发扬的不坚持发扬,该克服纠正的不克服纠正,那么,教育督导工作就会流于形式,失去权威,更收不到推动和促进教育改革发展的目的。必须承认,目前我国督导评估的结果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这是我国教育督导逊色于英、德等先进国家的症结所在。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乃至全社会,都应当十分尊重教育督导工作者的劳动成果,十分重视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提拔任用、责任追究以及项目立项、经费安排等方面,应当充分听取教育督导部门的意见。每次督导评估活动结束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听取督导评估情况的汇报,及时采纳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建立健全督导评估结果的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和公报制度,并借助新闻媒体和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的监督。要建立健全督导评估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对成绩突出的被督导评估对象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对问题比较突出的要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乃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严重违规违法的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要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科学的研究
    不容置疑,教育督导是一门科学,而且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管理科学。英、德两国教育督导制度之所以能发展到如此完善的程度,与他们重视教育督导科学的研究是密切相关的。他们把终身学习的理念贯穿于教育督导队伍建设之中,倡导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研究,在研究中提高,鼓励广大教育督导人员做学习与研究的楷模,致力于把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成为学习型和研究型的组织。因此,在对英、德两国的教育制度作深入研究后不难发现,他们的教育督导人员都是出色的教育家,不但有高深的专业学识,同时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而且有丰富的教育督导经验。然而,对照起来我们也不难发现,我国的教育督导科研明显滞后于教育督导的实践。虽然多年来我们在教育督导的实际工作中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也创造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很少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导致就全国整体而言,教育督导工作长期徘徊不前,难有突破。所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在继续重视教育督导工作实践的同时,下大力气抓好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工作,用科学的理论指导督导实践。要强化教育督导观念的现代化,用先进的教育思想指导教育督导工作;要注重教育督导手段的现代化,将现代教育评价方法和信息技术手段运用到督导评估工作中来。要善于总结和研究各地富于创新的教育督导实践,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反过来指导实践,以减少盲目性,增强科学性和自觉性。要鼓励和支持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和广大教育督导工作者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教育督导科研活动;同时,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和教育科研院所在教育督导科研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系中国教育督导研究会理事、湖南省教育学会教育督导
      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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