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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审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湖南省教育厅 jyt.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1-06-28 09:53 【字体: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审批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格式文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审批

(二)证明用途

证明拟设立高等学校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发[2000]41号)规定的基本条件之一章程。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订)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章程

(四)证明的内容

证明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章程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本次行政许可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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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审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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