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省教育厅>信息公开>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通用指标体系与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004/2018-65789
  • 题裁分类: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发文日期: 2018-12-26 17:05
  • 主题分类:教育
  • 主题词:专业综合评价 指标体系
  • 名称: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通用指标体系与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工作,解决本科专业综合评价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着力提高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原《湖南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通用指标体系与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发布了《湖南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通用指标体系与评价办法(修订稿)》(湘教通〔2018〕554)。为帮助高校和相关单位准确把握修订要点,做好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2016年,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湖南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6〕278号)精神,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通用指标体系与评价办法》(湘教发〔2016〕56号),并于2017年组织完成了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会计学三个专业的专业综合评价工作。在组织试点评价过程中,参与评估的高校和评估专家反映少数评价指标还存在不完善、不合理的情况。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在审议普通高校专业综合评价结果时也指出,评价个别指标有待优化完善。

本次修订工作,针对本科专业综合评价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有关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等的新精神新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有《湖南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通用指标体系与评价办法》进行了优化完善,引导和推动高校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着力提高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

1.增减的观测点

一是删除了“1.1.2第一志愿录取率”。原此观测点指标内涵为某校某专业的第一志愿录取率。考虑此观测点难以有效反映被评专业的社会影响与办学水平,故删除。

二是增加了“6.2.3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衡量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明确要求的,故增加。从质量和查重两个维度进行评价。

2.调整的指标权重

一是将师资与条件和培养效果的权重从0.25、0.25分别调整为0.23、0.27。人才培养质量是衡量专业办学水平最重要的指标,故增加培养效果指标的权重。

二是将“6.2专业能力”中学科竞赛获奖(0.4)、创新创业训练项目(0.4)、论文与专利(0.2)调整为学科竞赛获奖(0.3)、创新创业训练项目(0.3)、毕业论文(设计)(0.3)、论文与专利(0.1)。因增加了毕业论文(设计)观测点,同时考虑各项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评估工作对实际工作的引导性,进行相应调整。

3.修改的指标名称

一是将“3.1.2高职称教师与博士学位教师” 修改为“3.1.2高级职称教师与博士学位教师”,“3.1.4高职称教师为本科生授课”修改为 “3.1.4为本科生授课高级职称教师”。为进一步规范指标名称,避免产生疑议,故修改。

二是将“5.2 质量监控” 修改为“5.2教学过程监控”,“5.2.1质量监测与评价” 修改为“5.2.1监测与评价”。为体现教学过程的评价,故修改。

4.修改的观测点指标内涵

一是将“2.1.1培养目标与要求”的内涵“培养目标与学校定位及社会需求的吻合度,以及培养要求与培养目标的匹配度。”修改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目标与学校定位及社会需求的吻合度,以及培养要求与培养目标的匹配度”。主要目的是强化“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

二是将“2.1.2课程体系”的内涵“课程设置对培养要求的支持度。专业课程与培养要求的对应关系清晰合理;必修课与选修课、通识课与专业课、理论课与实践课比例合适;课程群(或模块)方向明确。”修改为“课程设置对培养要求的支持度。按国家规定开设思政课程及哲学社会科学课程。专业课程与培养要求的对应关系清晰合理;必修课与选修课、通识课与专业课、理论课与实践课比例合适;课程群(或模块)方向明确”。主要目的强调要按照教育部要求,按规定开设思政课及哲学社会科学课程,落实“专业思政”的要求。

三是将“2.2.2 协同育人”的内涵“校企、校地、校所、校校、校内协同育人以及国际合作育人的举措与实施。”修改为“校企、校地、校所、校校、校内协同育人,以及国际合作育人(包括国际合作项目,来华留学生,访问交换生项目等)的举措与实施”。主要目的是对国际合作育人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增强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

四是将“3.2.3教师科研”的内涵“(1)近四年专业教师以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中20篇代表作,按被评专业论文A、B、C三个层次统计。A、B、C三个层次的划分由专业(类)教指委确定。”修改为“(1)近四年专业教师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论著)中20篇代表作,按被评专业论文A、B、C三个层次统计。A、B、C三个层次的划分由专业(类)教指委确定。”。主要目的是明确教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增加了论著。

五是将“5.2.1监测与评价”的内涵“对各教学环节的质量进行定期监测,依据可靠、数据翔实。依据质量标准和质量监测结果对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进行分析与评价,评价科学、分析得当。”修改为“对各教学环节的质量进行定期监测,依据可靠、数据翔实。严格教学过程管理和课程考核,建立了毕业论文(设计)查重和抽检制度,严把毕业生出口关。依据质量标准和质量监测结果对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进行分析与评价,评价科学、分析得当,教学过程监测得当”。主要是根据教育部全国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和课程考核、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严把毕业生出口关。

 




主办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2段238号
咨询服务电话:0731-84714899 备案号:湘ICP备09005173号-2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0676号 网站标识码:4300000035
技术支持:湖南省教育厅信息中心
网站技术:0731-82207750(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通用指标体系与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政策解读

9794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