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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004/2018-62056
  • 题裁分类: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 发文日期: 2018-12-17 00:00
  • 主题分类:教育
  • 主题词:
  • 名称: 《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一是规章有规定。《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第1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二是文件有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第15条:“省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三是发展有必要。国务院层面已经建立并实施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制度,我省2005年开始建立并实施了三轮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及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督导考核,但目前对于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督导评价尚处于“真空地带”。研究制定出台《办法》,并尽快落地见效,有利于推动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地履行教育职责,确保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省级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分为五章、十六条,包括总则、评价的内容、评价的实施、评价结果的运用以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办法》制定的依据、目的进行说明,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内涵、实施主体、原则、方式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州)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和确保教育安全稳定情况。

第三章,评价的实施。对评价方式和程序作了规定,按照印发通知、自查自评、监测评估、实地评价、反馈意见、整改复查、发布报告等程序进行。

第四章,评价结果的运用。评价结果作为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以及教育系统内市(州)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规定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及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督导考核、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办法》有哪些新的政策举措?

《办法》首次建立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是在教育督导范围和层级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是“以督导抓落实”的重大改革创新。《办法》在“督”出改革实效上突出了三个着力点:一是紧紧盯住市(州)人民政府这个责任主体,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二是紧紧抓住以问题为导向的督导原则,每年根据教育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市(州)人民政府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评,每届市(州)政府任期内至少开展一次实地评价。三是创新督导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数据监测,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评估,面向社会、教师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综合市(州)自查自评、专家网上评估、第三方监测和满意度调查等一系列环节的评价结果形成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整体评价报告。这样基本建立起了周期性评价与常态化评价相结合、线上与线下评价相结合、教育督导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

 

四、如何保证评价工作取得实效?

答:评价工作是否有效,关键在于结果运用和整改问责是否到位。《办法》强调,评价结果作为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以及教育系统内市(州)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教育职责履行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大及以上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州)人民政府,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并提出处分建议。这样的制度安排,表扬对象、问责对象、问责方式都非常明确,有利于提高问责奖惩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有利于推动市(州)人民政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主动改进自身工作。

 

五、《办法》颁布后,下一步将如何开展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答:《办法》是近年来我省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是强化市级政府教育履职工作的顶层设计。为贯彻落实好《办法》,推动评价工作顺利实施,下一步将重点开展三项工作:

一是贯彻学习。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学习《办法》,充分贯彻领会精神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是指导推进。督促并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是启动试点。根据《办法》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及工作规程,选取部分市(州)开展试点。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及工作规程,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制定评价工作规划,有序有效推进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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