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信息公开办法解读:让高校在阳光下前进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1-12-05 00:00
《办法》建立了多元、多层级的执行、协调、监督机制。《办法》规定,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由教育部负责指导、监督,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统筹推进、协调,最后落实到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要求高校内部建立校长领导、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内设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同时还要求高校完善信息公开考核、年度报告、社会评议、举报处理等一系列制度。
《办法》将高校招生、学位评定、物资采购、财务情况等重要事项纳入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明确了高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重点。与以往单纯的静态结果公开不同,《办法》首次将决策前的信息公开引入了高校信息公开制度。将信息公开提前至决策形成以前,不仅给予公众更充分的参与权,而且还能使公众与决策部门在决策过程中保持一种互动,有效促进了公众参与权的行使。
当然,结合目前已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来看,高校在将来实施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高校应该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办法》得到切实执行。高校应尽快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完善校长领导、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内设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机制。第二,高校应充分拓展信息公开的范围,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的目录与内容。高校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的目录和范围,抓紧编制或修订本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第三,高校应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完善信息公开的各项配套措施。高校在今后的信息公开过程中,应着力搭建一个乃至数个高效、畅通的信息发布平台,并且保证以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支持和维护平台的运转。
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然要以开放的态度面对公众监督。《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在促进社会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实现的同时,也为推动高校管理体制的改革吹响了前奏。(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解志勇)
中国教育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8-3 17: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