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教育厅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26-04-30 08:15

索引号:430S00/2026-024545 文号:湘教发〔2026〕16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26-0300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31-05-05
签署日期:2026-04-12 登记日期:2026-04-27 所属机构:省教育厅
所属主题:教育 发文日期:2026-04-30 公开责任部门:省司法厅

HNPR-2026-03006

湘教发〔202616

湖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

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

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随着我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流动和聚集,一些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教学点、幼儿园,下同)因生源减少、办学效益降低及布局调整等被撤并,部分校园校舍闲置。为加强和规范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管理,盘活闲置资产资源,促进教育资产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助力我省乡村全面振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以下简称闲置校园校舍)盘活利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处置范围和工作目标

闲置校园校舍指因撤并停办及其他原因导致闲置的农村公办中小学校校园校舍,包括校园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各地要将闲置校园校舍盘活利用与乡村振兴战略、城乡融合发展、区域教育布局优化、村庄规划、农村集体资产盘活等工作紧密衔接、有机结合,在摸清底数、充分调研、研判需求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着眼长远、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分类处置、分步实施,稳妥有序推进闲置校园校舍盘活利用工作,确保闲置校园校舍应用尽用、发挥最大效益。城市现有公办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的盘活利用可参照执行。

二、规范盘活利用工作程序

(一)精准清查,核实登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教育、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共青团组织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农村闲置校园校舍的位置、数量、质量、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情况进行清查鉴定,区分集体或国有资产性质,组织资产评估,核实资产价值,核准登记造册,分类动态管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明晰产权,分类处置。依法依规确定闲置校园校舍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权属,核发或补办权证,完善权属转移、资产交接等手续。对于产权明晰、手续齐全的闲置校园校舍先行予以处置利用;对于因历史原因土地和房屋等产权手续不完整的闲置校园校舍,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权属,明确监管主体单位,创新盘活路径,提升利用效益;对于产权权属有争议、无法暂时查证与确权的闲置校园校舍,先行搁置争议,边查证边确权,争取盘活利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主体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盘活利用实施方案,细化实施步骤,明确目标任务,创新盘活路径,完善工作举措,压实部门责任,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更新登记,及时核销。拆除后的农村闲置校园校舍相应核减固定资产;教育事业不再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按规定确权给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及时移交,纳入资产统一登记管理,不再登记为学校资产;核销的学校应在全国教育事业机构代码管理系统里撤销学校机构代码。闲置校园可移动且具备利用价值的课桌椅、仪器、图书等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按照物随生流、合理调配、集中使用的原则,全部转入长期保留的学校;不具备利用价值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按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报废处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合理选择盘活利用方式

(五)优先用于教育事业。紧扣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优化,根据闲置学校地理位置、校园校舍功能、校舍建筑质量等状况,科学合理调整用于发展乡村学前教育、校外教育、教职员工周转宿舍等,优先满足本地教育发展需要,保障农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入学,改善农村教职员工生活条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服务农村公益事业。坚持分类处置原则,经论证教育事业不再使用的农村闲置校园校舍,根据其地理位置、权属性质、资产规模、质量状况等具体情况,与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依法按程序申请处置后,用于乡村养老院、文化场所、农家书屋、卫生室、托育机构、留守儿童关爱中心、农村社区服务设施、流动供销服务点、乡村全民健身中心(站、点)等农村公益事业。省级要加强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资金需求的统筹,对涉及盘活改造、新建场所或提质增效的,要优先利用闲置校舍,通过维修改造减少新建投入成本,最大限度减轻成本负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服务集体经济发展。对无公益事业使用需求且确权给村集体的闲置校园校舍,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委托等方式,发展农产品加工、畜禽养殖、乡村振兴车间、基层供销合作社、烤烟房、仓库库房、光伏经营等特色产业,或改造成精品民宿、游客服务中心、农家乐、咖啡文化吧、特色餐饮、展示中心、供销展销及服务中心、农耕博物馆、研学基地等,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壮大集体经济,或交易处置变现,用于偿还村级债务,服务乡村全面振兴。(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供销合作总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对已不适合用于教育事业、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发展需要,但有利用价值的闲置校园校舍,依法采取置换、政府收回或出租等方式,盘活闲置校园校舍,所得收益依产权归属合理分配。属于国有部分的资产所得收益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县级财政,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统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综合改造开发利用。闲置校园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且位于城镇规划范围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程序批准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以出租、入股、合作、引资等方式,重新开发利用,挖掘资产剩余价值。(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保护历史文化老校。历史老校属于文物的按照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文化氛围浓厚的老校加以维修保护,有条件的可通过改造用作革命传统教育基地或红色旅游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拆除安全隐患老校。对经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的闲置校园校舍和在地质灾害区、采空区、规划红线保护区内的闲置校园校舍,依法按程序处置后予以拆除;对年代已久、常年失修、建筑质量差、鉴定为C级危房或无利用价值的闲置校园校舍,充分征求有关意见后,依法按程序处置后予以拆除,消除安全隐患。拆除后的闲置校园,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置换政策,对原址土地进行复绿复垦等,重新规划用地指标,统筹安排用于城乡建设,促进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其他盘活利用方式。对不能采用上述方式处置的闲置校园校舍,鼓励各地在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确保闲置校园校舍资源有效盘活利用。(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农村中小学校校园处置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国有划拨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切实强化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协调,认真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区域总体盘活利用方案,依法落实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教育部门牵头负责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清理与登记造册等工作,联合相关部门精准组织闲置校园校舍资产清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参与闲置校园校舍的盘活处置和规划利用;财政部门负责指导闲置校园校舍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闲置校园校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加强对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的监管,建立盘活处置收益用于教育事业的情况与相关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挂钩的奖补机制,对干得好、有实效的地区给予配套奖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闲置校园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查询,依申请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鉴定机构对闲置校园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农村闲置校园校舍资产清查、权属确定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对确权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管理,指导各地盘活利用盘活权属已移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闲置校园校舍,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盘活利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及效益性开展审计监督;共青团组织负责协助做好闲置希望小学清查事宜的沟通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参与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清理、登记造册等工作,制定盘活利用具体实施方案,化解和处理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在闲置校园校舍盘活利用过程中,要加强财经纪律和廉政教育,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处置,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农村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害,资源有效利用。要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影响和城镇化因素,针对在校学生迎峰、达峰、过峰各个阶段,因地制宜加强各学段校舍、教育资产的规划布局,严格学校新建项目的论证审批,从源头上严防新的闲置。闲置校园校舍现已被违法占用、私自拍卖和租赁的,要依法依规收回,坚决制止和纠正随意侵占、擅自变卖或租赁校园校舍行为。对未按规定审批租借、转让以及其它造成闲置校园校舍资产流失、损失的行为,要严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盘活利用工作将作为省级分配相关教育资金的因素,对成效显著的县(市、区),予以倾斜支持。

本通知自20265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审计厅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共青团湖南省委

2026412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26430日印发

主办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2段238号
咨询服务电话:0731-84714899 备案号:湘ICP备09005173号-8
湘公网安备:43010202000676号 网站标识码:4300000035
技术支持:湖南省教育厅信息中心
网站技术:0731-89783191(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春季),15:00-18:00(夏秋季),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湖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3397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