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主管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25-09-06 15:20
索引号:430S00/2025-159603
文号:湘教发〔2025〕27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25—0300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30-09-06
签署日期:2025-08-11
登记日期:2025-09-04
所属机构:省教育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25-09-06
公开责任部门:省司法厅
HNPR—2025—03009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主管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
湘教发〔2025〕27号
各市州教育(体)局、普通高等学校、委厅主管各社会组织、委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服务单位:
近年来,委厅积极推动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不断提升服务质效,在助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巡视巡察、审计检查的结果来看,委厅主管的个别社会组织在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党建工作、规范开展业务活动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委厅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分工。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和“管业务也要管社会组织的业务”“管业务必须强监管”的原则,建立委厅主要领导负总责,业务对口指导处室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厅办公室统筹协调,业务对口指导处室具体负责,业务处室按业务职能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其中,业务对口指导处室负责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包括对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年检、注销等事项进行前置审查,不得授权委厅直属服务单位(直属参公事业单位除外)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人事处负责委厅机关及委厅管理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含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审核管理;会同业务对口指导处室对委厅主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进行审核把关,纠治委厅主管社会组织违规发放酬金行为。财务建设处、国际交流处、工委组织部、工委宣传部等业务处室负责会同业务对口指导处室,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的财务(含规范收费行为)、资产和审计工作、涉外活动、党组织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等。委厅主管社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强化前置审查机制。申请成立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的,由办公室负责受理。除应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需事先征得相关处室同意作为业务对口指导处室。办公室将会同相关处室进行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报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办理年度检查、换届申请和注销登记的,向业务对口指导处室提交申请材料。业务对口指导处室会同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建设处、工委组织部等处室审核,报业务对口指导处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审批,其中注销登记需报委厅主要领导审定。
办理变更登记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章程等事项的,向业务对口指导处室提交申请材料,由业务对口指导处室根据变更内容会同办公室等相关处室审核,报业务对口处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申请变更登记。
非委厅主管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登记为委厅主管的,由办公室负责受理。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审核后,报厅党组会研究确定。对标教育部主管社会团体的组织架构,综合考虑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原则上变更为现有委厅主管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
委厅主管社会组织应根据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向业务对口指导处室报送本届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换届大会筹备方案;大会召开前1个月,向业务对口指导处室提交换届相关材料;业务对口指导处室受理材料后,按程序报业务对口指导处室分管领导审签。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社会组织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向业务对口指导处室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业务对口指导处室商相关处室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省民政厅审批。换届提前或延期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加强负责人人选审核把关。突出政治标准,委厅主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政治可靠,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行业本领域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受到诫勉、组织处理、组织处置、党纪政务处分等尚在影响期内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立案审查调查处理的,不得提名为负责人人选。
拟任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候选人名单,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业务对口指导处室商社会组织提出(涉及委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还需商人事处),经分管业务对口指导处室委厅领导审核后(涉及委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还需报分管人事委厅领导),报委厅主要领导审批。委厅主管社会组织的法人代表和会长人选还需由人事处商业务对口指导处室报厅党组会研究。经批准同意后,业务对口指导处室和社会组织通知候选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兼职审批手续。为避免担任社会组织职务过多过滥,推荐委厅主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时,行政机关的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不超过1个,非行政机关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未经我厅审核的负责人人选不得提交会议选举。委厅主管社会组织日常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委厅可对其负责人提出调整、撤换意见,该组织须按程序进行讨论表决。
四、切实加强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组织,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基本任务,不断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提高社会组织拒腐防变能力。委厅主管社会组织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委厅主管社会组织对开展的活动承担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坚持非营利性,并接受委厅监督管理。委厅主管社会组织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活动计划报业务对口指导处室(其中涉外活动须同时报国际交流处),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非委厅主管社会组织在教育领域开展全省性活动应提前将活动计划报业务对口指导处室审核备案。委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可参加委厅主管社会组织(含需承担行业管理职责的行业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并给予指导和监督。原则上不参加非委厅主管社会组织举办的相关活动,确因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参加。其中,委厅分管领导需报委厅主要领导同意,机关处室、直属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其他干部报处室或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参加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时不得违规收取劳务费、专家费和礼品礼金等。
委厅主管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和《关于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湘办发电〔2024〕15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提前向业务对口指导处室提交申请,经人事处会签后,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等活动。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委厅主管社会组织收费行为应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文件要求,自觉接受监督,严禁违规收取论文评审费、课题管理费、赞助费、捐赠费、职业资格认定费等费用。各地各校、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不得以行政资源为社会组织乱收费行为提供便利或庇护。
对不履行社会组织职能、不规范开展活动的,委厅将在全省教育系统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审查意见。各地各校、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自觉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涉教育活动的甄别,不得组织或参与其开展的违规活动,不得为违规活动站台或“代言”,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将按管理权限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六、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委厅主管社会组织要严格落实《湖南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湘民发〔2022〕1号),建立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在涉及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方面,主动向业务对口指导处室报告,业务对口指导处室商相关处室后按程序报业务对口指导处室分管委厅领导审定。主管社会组织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主要负责人死亡、失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以及其他紧急突发情况等,应当即时向委厅报告。
各地各高校、委厅主管各社会组织、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原印发的《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1〕4号)、《关于规范委厅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管理的通知》中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学校基金会、本科院校校友会、高职高专院校校友会、高级中学校友会的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仍按照湘教发〔2021〕4号文件执行。需承担行业管理职责的行业协会,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钩不脱管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其他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的管理按照湘教发〔2021〕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及其业务对口指导处室
湖南省教育厅
2025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及其业务对口指导处室
一、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主管的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业务对口指导处室 |
1 |
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 |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
2 |
湖南省大学生篮球协会 |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
3 |
湖南省教育督导与评价协会 |
教育督导处 |
4 |
湖南省教育基金会 |
人事处 |
5 |
湖南育才关心青少年基金会 |
离退休管理服务处 |
6 |
湖南省学生资助工作研究会 |
财务建设处 |
7 |
湖南省教育会计学会 |
财务建设处 |
8 |
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 |
工委宣传部 |
9 |
湖南省教育技术协会 |
基础教育处 |
10 |
湖南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
国际交流处 |
11 |
湖南省梦飞翔阅读教育发展服务中心 |
国际交流处 |
12 |
湖南省高等教育学会 |
高等教育处 |
13 |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 |
科学技术处 |
14 |
湖南省高等学校学报研究会 |
科学技术处 |
15 |
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学会 |
科学技术处 |
16 |
湖南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学会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
17 |
湖南省校友工作促进会 |
学生处 |
18 |
湖南省自学考试研究会 |
学生处 |
19 |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 |
学生处 |
20 |
湖南省大学生就创业基金会 |
学生处 |
21 |
湖南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 |
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 |
22 |
湖南省语言文字工作者协会 |
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
1 |
各本科院校校友会 |
高等教育处 |
2 |
各高职高专院校校友会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
3 |
各学校基金会 |
财务建设处 |
4 |
各高级中学校友会 |
基础教育处 |
二、非省教育厅主管的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业务对口指导处室 |
备注 |
1 |
湖南省民办教育协会 |
民办教育处 |
需承担行业管理职责的行业协会 |
2 |
湖南省教育后勤协会 |
财务建设处 |
需承担行业管理职责的行业协会 |
3 |
湖南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 |
基础教育处 |
需承担行业管理职责的行业协会 |
4 |
湖南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协会 |
基础教育处 |
需承担行业管理职责的行业协会 |
5 |
湖南省校车企业协会 |
工委维稳办 |
需承担行业管理职责的行业协会 |
6 |
湖南省教育学会 |
基础教育处 |
|
7 |
湖南省学前教育学会 |
基础教育处 |
|
8 |
湖南省徐特立教育思想研究会 |
高等教育处 |
|
9 |
湖南省远距离教育研究会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
|
10 |
湖南省教育统计学会 |
发展规划处 |
|
11 |
湖南省教育审计学会 |
财务建设处 |
|
12 |
湖南省教师教育学会 |
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