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高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21-08-20 08:56
HNPR-2021-03019
湘教发〔2021〕39号
印发关于加强高校
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现将《关于加强高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教育厅
2021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高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关于教育重要论述,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和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高校法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各高校要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依法办学治校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将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与其它重大工作同步谋划、部署和推进。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干部日常学法、法治培训的重要内容,推动高校各级领导干部精准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增强法治意识,筑牢理论根基,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转化为依法治校的强大动力和思路举措。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贯穿法学类专业课程,面向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关公共选修课,做好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阐释,依托高校法学院成立省级法治研究中心,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一批优秀理论研究成果,为推进我省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强化法治工作组织领导
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深化对法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能把法治工作简单等同于法律事务,切实把依法治理作为推动学校建设发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法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带头依法办事,亲自部署、协调、推进法治工作,着力发挥高校在法治湖南建设中的引领示范作用。要确定1名校领导分管法治工作,其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法治工作。将法治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考核,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涉法问题,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法治工作汇报。学校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一并述法,汇报学习法治知识、依法决策、依法履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等情况。注重把法治素养作为衡量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方面。学校主管部门把依法治校、依法办学情况作为考核学校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
三、构建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加强学校章程学习宣传,在学校网站显著位置公布章程,将章程学习作为新生入学、教职工入职“第一课”,让师生员工熟知章程内容、强化章程意识。健全章程修订和解释程序,及时把中央关于教育的新部署新要求和学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纳入章程,保持内容的稳定性与适用性。注重利用章程修订契机推进制度创新,确保学校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于章程有据。加强统筹规划,提高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配套水平,依据章程对学校其它现行规章制度进行全面审查,做好立、改、废、释工作,形成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制度体系。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明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和具体办法,定期清理并发布现行有效文件清单,方便师生查阅。
四、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完善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的议事范围和规则,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全面落实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要求,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学校法治工作机构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学校决策性会议,将法律意见记入拟发布文件的起草说明和会议纪要。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明确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充分发挥学术组织的咨询、评定、审议、决策作用,保障正确行使学术事务的权力。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定期听取学校重要工作报告,确保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和事务依法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推进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加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自治组织的监督管理,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治理。健全理事会(董事会)制度,发挥其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作用。依法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保护和救济师生权益
各高校对师生的处理、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探索建立听证制度,对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处分或申诉,必要时采取听证方式,确保作出决定的程序和结果公平公正。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沟通,建立校内救济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有效衔接机制,畅通师生权利救济的渠道。设立师生权益保护网络平台和热线电话,有条件的可探索设立法律服务或援助机构,为师生依法维权提供咨询服务和必要帮助。
六、防控法律风险
各高校要定期梳理法律风险清单,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保护、校园安全、合作办学、资产经营与处置、后勤管理与服务、基建工程、教学科研、招生就业、人事管理、学生教育与管理、国际交流、重大舆情等涉法事务管理,明确并完善防控处置主体、责任和措施。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坚持审查前置、应审尽审,防范学校及下属机构对外签署合同出现问题。推动建立第三方调解制度和校方责任险、学校安全综合险、意外事故伤害险等保险制度,形成师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预防、处置和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工作流程,建立审查台账,妥善应对诉讼、复议、仲裁等事宜,做到办理进度、审查意见、责任人员和反馈签收可查。加强学校间的信息共享和风险预警,各高校办理复议、诉讼、仲裁等典型案件材料要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对未按规定报告或瞒报、漏报并导致不稳定因素的负面典型进行通报批评。省教育厅探索发布学校法律风险处置指南,建立案例库。
七、抓好经常性法治教育
坚持把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作为推进法治工作的基础工程来抓,着力增强师生员工尊法学法守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结合实际制定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推进国家普法规划和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的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以法治为主题的集中学习。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抓好大学法律基础课课程建设,在思政课中全面融入宪法精神,落实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的各项法治教育。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浓厚法治文化氛围,组织好一年一度的学法考法活动和“学宪法、讲宪法”系列活动。注重联合法律实务部门举办法治讲座、加强警示教育、开展以案说法、参与旁听庭审,增强法治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
八、推进机构和队伍建设
高校应当明确负责法治工作的部门,有条件的可以独立设置。作为学校的管理部门,统筹行使制度建设、法律事务、普法宣传等职能职责。适应学校规模和管理需求,配齐配足工作人员,合理设置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探索建立学校各职能部门、院系法治工作联络员制度,在学校法治工作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法治工作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备法学专业背景或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由法治工作机构人员、学校相关专家、外聘执业律师组成法律顾问队伍。加强法治工作机构条件保障,根据需要安排法治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包括法治工作机构人员、校内专家、外聘律师在内的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和待遇。鼓励、支持专职法治工作人员提升学历、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专业能力。省教育厅视情举办高校法治工作研讨会或法治骨干培训班,对分管法治工作的校领导、法治工作机构人员进行法治培训,提升法治素养和治理能力。
九、建立评价监督机制
各高校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研究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组织对下设机构的法治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法治工作情况要作为年度工作的专项内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报告。要对照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教政法厅〔2021〕1号), 组织自评, 查漏补缺,以评促建,并将自评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工作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适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高校法治工作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认定“平安高校”“文明高校”的参考指标。
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深化高校“放管服”改革,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15号),保障高校独立法人地位,进一步激发依法办学、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活力。清理和改进面向学校的各类评估评价评比表彰和创建活动,实施清单管理,严格规范督查、检查和考核等事项,减少对高校办学的干扰。加强部门联动,强化服务意识,推动用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解决学校安全问题,杜绝“校闹”。注重舆论引导,发挥“如法网”“微言说法”“湘微教育”等媒介作用,搭建交流共享平台,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高校法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