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各普通高等学校: 近年来,我省高等学校办学规模迅速扩大,办学条件不断改善,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总量持续增长,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格局更加稳定。高等学校财务工作以促进事业发展为中心,在依法筹集办学经费、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部分高等学校在内部控制、对外投资、会计核算方法与手段、校内二级单位和校办产业财务管理等方面依然存在问题和缺陷,如何有效地消除这些问题和缺陷,是我省当前完善高等教育财务管理的重要任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字〔200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高校财务工作 1、高等学校必须充分认识财务工作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将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与教学、科研并举的高度,努力营造一个有序、良性、发展的财务运行环境,确保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高等学校领导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始终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思想,在学校资源配置和重大决策方面,树立和落实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妥善处理好学校发展中目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规模与效益之间的关系,全面履行对财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 3、高等学校要通过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制度完善、队伍建设等措施,实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到位、运行有效、服务优良”的财务工作目标。 二、建立和健全高校财务管理体制 4、高等学校要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提高学校对财经工作的统筹调控能力;要建立重大经济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学校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必须组织科学论证,提交学校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5、要积极推行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制度,完善总会计师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直接对校(院)长负责。 6、要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校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人员管理、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等实行统一管理,严防财力分散、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的现象发生。 7、高等学校财务部门是学校财务管理的综合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财务部门负责人是学校财经工作的具体管理者和决策执行者,要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要求,具有财经、管理类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财经类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报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8、加强高等学校二级财务的管理。学校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一般不得设立财务机构;独立核算的校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置二级财务机构的,应严格控制,并实行会计委派制,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领导与管理。 三、规范债务行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9、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举债的高校,应坚持负债有度,举债合规的原则。高等学校应切实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强化贷款风险意识,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合理的贷款和还款计划,合理控制贷款规模,改善债务结构,规范贷款投向,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还本付息计划,承担还贷责任。要严格控制高风险状态下新增负债项目的启动,同时,要合理调度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资金运行成本。 10、要建立和健全财务预警机制,努力防范财务风险。高校应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的精神,定期测算学校贷款风险,结合学校自身财力,设置本校财务警戒线,确保学校财务的安全运行。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和备案制度。处于高风险状态学校新上项目的贷款(包括向非银行类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必须先征得省教育厅或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同意。处于其他风险状态学校新上项目的贷款由学校报省教育厅或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11、高等学校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大额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和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对银行对账单实行“双签制”等资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要进一步强化财务部门内部稽查、监督与自我纠错功能。 12、高等学校不得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对过去发生的股票及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应妥善处理,防止投资风险转化为投资损失。 13、要强化经济合同管理。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经济合同订立的范围、职责、权限和相关程序。学校财务部门应参与经济合同的谈判、订立、审查等管理工作,严格、准确地执行各项经济合同。要建立和完善学校法律顾问制度,防范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和财务风险。 14、高等学校的对外投资 (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 )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施。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实行恰当的账务处理。 四、强化预算和收支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15、高等学校要按照“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强化预算执行刚性。财务部门要不断完善预算编制方法,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预算指标与预算定额,有效构建零基预算、绩效预算和综合预算相结合的预算管理体系。落实各单位、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领导与管理责任。学校预算确定后应刚性执行,无重要事项变更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16、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高等学校应认真做好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省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学校所有收入均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17、高等学校的各项支出应做到有预算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要不断完善专项经费管理,所有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和预算执行。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制度,做到采购行为规范透明。 五、加快财务信息化和人员队伍建设 18、高等学校要全面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实现统一核算和实时监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和健全财务信息化专业管理制度。高等学校应建立财务信息基础数据库,支持校内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提高财务信息共享程度。财务部门要设置专门机构或岗位,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财务信息安全。 19、建立和健全财会人员管理制度。高等学校要把财会岗位确定为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把财会队伍建设、技术职务提升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配备高层次、高素质人员,着力改善财会队伍结构,加强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与业务培训。 六、加强财务检查、监督与考核 20、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日常检查与内部监督。学校应定期组织校内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学校财务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1、加强对高校财务工作的考核与监督。省教育厅将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政策以及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定期对各高校的财务管理进行考核和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学校奖惩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发布。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教育 高等学校 财务管理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