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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08-09-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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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教发[ 2007 ] 38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印发你们,请各地按照工作要求,参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一日

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

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根据我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7〕11号)、《关于成立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湘教通〔2007〕223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机制,制定如下章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省教育厅领导的专家组织,接受省教育厅的委托,开展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等工作。设主任1人,副主任3-5人,委员若干人。

二、根据普通高中新课程的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15个学科小组。各学科小组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5-9人。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及学科专家必须具备政治立场坚定、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热心高中新课程实验等基本条件,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由省教育厅聘任,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如因故缺额,可按相应程序替补。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教学工作进行调研、论证,并提交相关政策建议;

(二)组织教学研讨和信息交流活动;

(三)研制教学质量评价标准,承担质量评价任务;

(四)指导各学科专家小组的工作;

(五)参加新课程教师培训;

(六)完成省教育厅交办的相关工作。

五、各学科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学科教学研讨和信息交流等活动,帮助和指导教师提高课程研究、开发和实施的能力;

(二)监控本学科课程的实施情况,搜集、总结和推广课程实施的成功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三)参加湖南省课改网站等网络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管理,适时提供咨询;

(四)参与组织新课程教师培训工作;

(五)完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六、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科小组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业务研究和指导。学科专家小组的活动由组长召集。

七、从事教学业务指导时必须严格按照课改理念、课程标准和工作程序进行,不得以个人或某一派的学术观点作为指导标准。

八、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学科小组的工作经费由省教育厅承担;对专家所付出的劳动,由省教育厅适当给予报酬。

九、建立指导工作考核机制。一年一考核。对在指导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省教育厅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指导委员会委员或学科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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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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