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08-09-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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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 2006 ] 23 号 |
关于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明确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凡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地方政府之前,已在企业办中小学经学校批准仍由中小学校管理的提前离岗教师和病休的教师,可以按照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劳动与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和省经委《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05]1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当中“国有企业因减员增效,经企业批准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岗位上离岗退养教师,移交当地政府时参照同类人员管理”的规定执行。 2、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在移交地方政府之前,一部分学校办有职高班、学前教育班(幼儿班)、职工教育班等其他非普通全日制教育。学校统一安排到上述班级任教,且原人事关系没有改变的中小学教师可以比照企业办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对待。如果是独立设置的其他非普通中小学教育机构,其教师不在《实施意见》的范围之内。 3、部分企业由于规模小,未单独举办普通中小学校,而采取派遣教师到其他企业或政府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任教的办法解决子女就学问题。这部分教师可参照《实施意见》的规定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并落实退休金待遇。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