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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则》(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4-01-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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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2014 1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则》(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范我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教育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等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教育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

2、《湖南省教育厅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试行)

3、《湖南省教育厅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试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417


附件1

湖南省教育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教育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教育厅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制定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编制教育发展规划;

(五)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六)重大投资建设项目;

(七)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八)其他涉及教育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厅长代表省教育厅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厅委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协助厅长决策。

厅委分管领导、机关各处(室)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预计风险较大的,要先进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再由厅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处(室)由厅委机关各处(室)依照职责分工确定或由厅长指定。

第六条 决策承办处(室)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七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八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中随机选定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保证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第九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论证结论,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第十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采取一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厅委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厅长决定提交厅办公会议讨论审议。

第十四条提交厅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报送以下资料(视实际情况需要选取):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征集意见的方式、社会各界的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规定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七)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厅办公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决策承办处(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

(二)政策法规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参会的其他处室发表意见,未到会的应提供书面意见或建议;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五)参会的其他领导发表意见,未到会的应提供书面意见或建议;

(六)厅长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厅长作出决定。

厅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厅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最终决定后,承办处(室)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十九条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处(室)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执行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及时报告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厅长及厅委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执行处(室)、监督部门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应当向承办处(室)提出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承办处(室)提出建议。由厅长决定召开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处(室)违反本规则,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执行处(室)违反本规则,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南省教育厅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教育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听证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条 省教育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四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听证由决策承办处(室)或厅政策法规处提出建议,厅办公会议决定,或者由厅办公会议直接决定。举行听证会由厅政策法规处统筹协调,决策承办处(室)会同相关处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以下事项: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听证的事项;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

    第六条 举行听证会,应设听证会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除法律规定外,听证会主持人一般由听证会承办处(室)相关负责人或分管厅委领导担任,或由厅长指定。

第七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举行听证会的承办处(室)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不多的,举行听证会的承办处(室)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也可以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公民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八条 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决策承办处(室)说明决策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听证会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陈述意见并总结;

    (五)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条 听证会后,决策承办处(室)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遇有特殊情况,经厅办公会议决定,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厅办公会议不予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湖南省教育厅重大行政决策专家

咨询论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省教育厅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教育厅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教育厅设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非常设决策咨询机构,人员主要由各级各类学校、科研、教育督导机构、行业、企业及有关部门的教育、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可由各处(室)推荐或由个人申请,处(室)推荐的应经本人同意。政策法规处应当从自荐和推荐的人员中筛选、审核后拟定建议名单,提交厅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正式入选的委员,由省教育厅发给聘任书。

政策法规处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络和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相关处(室)可以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建立和管理相关业务咨询专家库,并定期更新。

第五条 咨询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一般满十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五)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六条 咨询论证专家由决策承办处(室)根据决策内容的具体情况主要从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处室咨询专家库中选择确定,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其他专家参与决策论证,所选择的咨询专家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应当与参与咨询论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第七条 咨询论证专家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省教育厅咨询论证工作的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可行性或必要性进行咨询论证。

第八条 咨询论证工作由决策承办处(室)组织实施,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人员;

(三)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人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咨询论证工作通过召开咨询论证会或以书面形式函审进行;

(五)承办处(室)负责整理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厅办公会研究时,须提交汇总后的专家意见,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专家咨询论证组成人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实际;(三)咨询论证事项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实施效果预测评价。

第十条 咨询论证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省教育厅研究有关教育行政工作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厅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按规定查阅厅有关文件资料,保密文件按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可以独立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保密;

(四)主动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

(五)接受省教育厅对咨询论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应对每位咨询论证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评审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根据咨询专家评审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诚实信用等。咨询专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工作实绩定期更新。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教育厅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经评价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处(室)及有关处(室)应加强与专家咨询小组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提供决策咨询的必要服务。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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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则》(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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