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省教育厅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学教学点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2-04-17 00:00

索引号: 文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 公开责任部门: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学教学点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信息索引: HNEDU-2012-747635 生成日期:2012-04-05 发文机构:湖南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湘教发〔2012〕14号 信息类别:义务教育
内容概述:《湖南省小学教学点办学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学教学点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合格学校建设规划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67号)精神加强小学教学点建设和管理,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小学教学点办学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小学教学点办学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所称小学教学点(以下简称“教学点”)是指完全小学(1-6年级完整建制)以外的实施国民小学教育的教学机构。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校学生80人或2个班以下的教学点建设和管理超过80人或2个班以上的教学点其建设和管理按照《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湘教发〔200820号)执行。

第三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全面规划教学点建设加强教学点管理,将其纳入中心学校管理体系与中心学校实现资源共享、文化共建、特色共创,使教学点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二章 教学点建设

第四条 教学点应当依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中小学布局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基本原则,合理设置并保持基本稳定。

教学点原则上在原村小基础上设置,选址应在交通相对便利、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环境适宜的安全地段。

第五条 教学点建设应符合学校校舍建设要求满足在校学生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需要,校舍安全、具有教书育人氛围。

第六条 校园应建有围墙每班应有独立教室,设有办公用房、少先队活动室、艺术教室、科学实验室和图书阅览室有生活专用厨房、食堂、饮水设施和男女分设、蹲位够用的厕所;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教师周转房。

第七条 教学点应有国旗旗杆、篮球场、乒乓球台和跳高、跳远沙坑及相关设施配有固定电话、电视机、办公电脑,应建有多媒体教室实现 “班班通”。按课程开设要求配备艺术、科学教学设施设备和体育器材。图书生均不少于20册、每教师有1册专业杂志。

第八条 教学点生均公用经费按100人的标准拨付多于100人的其他教学点按实际人数标准拨付。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支持教学点建设,或者社会捐赠用于教学点建设,提高教学点办学水平。

第三章 教学点管理

第九条 乡镇中心学校要加强教学点管理和指导选拔具有管理能力和经验的教师担任教学点负责人(校长)。教学点负责人享有乡镇中心学校中层干部待遇。

第十条 教学点要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教师住校护校制度,落实教学点人、财、物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中心学校和教学点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要与周边村组建立安全协防共管关系,确保师生安全、校园校产安全。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二条 按照教学点规模和课程开设合理配备教师教师学历应达到规定要求,具有全科教学能力和小学一级以上技术职称开设英语课的教学点,须选配具有英语教学能力的教师原则上,一个教学班配备2名教师。

加强教学点教师培训,建立中心学校教师与教学点教师交流轮换制度和校本教研制度,提高教学点教师素质和能力。

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应向教学点教师倾斜。鼓励建立偏远教学点教师县级津补贴制度,提高教学点教师待遇。

第十三条 教学点应开设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体育、艺术(音乐、美术)5门必修课其他课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开设。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教学点应重视体育、卫生、艺术工作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通过相关课程及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健康审美情趣。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教学点应单独举办或参与中心学校每学期举办的大型文体、科技活动,拓宽学生视野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六条 教学点应执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与中心学校统筹实施。

第五章 办学水平

第十七条 教学点应根据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免试入学;关注经济或学习困难学生的受教育问题做好心理和行为偏差学生的转化工作,防止学生辍学。

第十八条 教学点应依法依规办学校园干净整洁,运转正常教风学风良好,当地群众满意。

第十九条 教学点应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个性潜能得到发展学业成绩合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率98%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教育 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45日印发





主办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2段238号
咨询服务电话:0731-84714899 备案号:湘ICP备09005173号-8
湘公网安备:43010202000676号 网站标识码:4300000035
技术支持:湖南省教育厅信息中心
网站技术:0731-82207750(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春季),15:00-18:00(夏秋季),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学教学点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9807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