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教育工委发文工作规定》、《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收文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1-07-20 00:00
索引号:
文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
公开责任部门:
|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教育工委发文工作规定》、《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收文工作规定》的通知
|
|
|
湘教发[2009]25号
|
|
|
|
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效率和办文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教育厅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发文工作规定》、《湖南省教育厅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收文件处理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湖南省教育厅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发文工作规定
1、为进一步规范厅委机关发文工作,提高办文效率和办文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厅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厅委机关由办公室统一富责文件处理。机关各处室(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厅委的机构除外)不对外正式行文,厅委各直属单位不得擅自以厅委机关名义对外行文。挂靠在厅委机关的机构自行对外行文的,不得加盖厅委或厅办公室的公章。
3、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凡是通过当面协商或者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等方式能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行文。
4、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对市(州)党委、政府行文。如需行文,应当报请省委省政府批转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5、厅委机关职权内的工作事项,以厅委或厅办公室的名义发文。由主办处室起草文件,填写《湖南省教育厅发文审批单》(见附件1),处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送办公室审核,报厅(委)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复核、编制文号并交付印刷。文件正式印刷前,主办处室应对文稿进行认真校对。发文事项涉及多个处室职责的,主办处室应送其他相关处室会签。对厅委领导已研究审定的事项发文的,仍应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6、以厅委或厅办公室名义转发文件,源文件必须是来文单位的正式公文。来文为不具备对外效力的非正式公文的,由各对口处室自行处理。
7、厅委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主办处室应在起草文稿的同时,起草制定说明,一并送交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厅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按发文程序进行办理。
8、发文事项涉及到其他部门(单位)职权的,主办处室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厅委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发文,由主办处室起草文件,填写《湖南省教育厅联合发文会签单》(见附件2),处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送办公室审核,报厅委领导审签后,再送相关部门(单位)会签。
9、有关部门(单位)需与厅委机关联合发文的,由厅办公室统一受理,填写《湖南省教育厅外单位来文会签审批单》(见附件3),提出拟办意见,送承办处室进行审核后,报厅委领导审签。各承办处室应对外来会签文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提出明确的会签意见。厅委领导同意签发的外来会签文件,由厅办公室统一复印交机要室备查。
10、厅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般不得要求省委省政府批转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文件。重大事项需要由省委省政府制定文件的,应在每年年初向省委省政府报送发文计划;不能在年初确定计划的,应在起草文件前,向省委省政府报送发文的请示。提请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文件,由主办处室起草代拟稿,厅办公室审核,并经厅委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随发文请示一起报送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重大决策事项,应在起草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1、报送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的公文,由厅委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入签发。需请示上级机关的事项,一般应当给上级机关留出不少于14个工作日的研究、决策时间;紧急事项应事先与上级机关办公厅沟通说明,并在行文中标注“急件”字样。请示事项应当一事一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文件,原则上由机要室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及时报送(份数为5份),密级公文和公文附件不适宜电子传输的除外。
12、除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亲自交办的个别事项以及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对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直接行文,也不得把需要报送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确需向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多头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13、邀请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出席厅委组织召开的会议或参功口公务活动时,应向上级机关办公厅行文请示。
1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解释。
附件:
1、《湖南省教育厅发文审批单》(略)
2、《湖南省教育厅联合发文会签单》(略)
3、《湖南省教育厅外单位来文会签审批单》(略)
湖南省教育厅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收文处理工作规定
1、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以下简称省委教育工委)机关收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效率和办文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厅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向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报送的文件,必须确保各项格式要素规范、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上行文件时,应由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3、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向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报送请求解决问题的“请示”,应同汇报工作的“报告”分开。“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否则,厅委只作为阅件办理,不予以答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文中应列明需厅委批复的问题。
4、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向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报送属于厅委职权范围的文件,不得同时主送厅委以外的其他单位。文件确需其他相关上级机关阅知的,应当使用抄送形式。
5、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非厅委直属的中小学校(含中专、中职)一般不得越级向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报送文件。遇有紧急情况,确需向厅委直接报送文件的,应同时报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的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向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报送文件。
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一般不得越级向省委、省政府、教育部及其他省级部门报送请示性公文。需要向省委、省政府、教育部及其他省级部门请示、汇报的,一般应由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以厅委机关名义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的,应及时抄送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并说明情况。
7、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各部委、省委省政府下发至厅委的文件以及省直各部门主送厅委的正式文件,由厅办公室统一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相关厅委领导阅批,办公室按厅委领导批办意见负责文件的继续运转。厅委领导圈阅的,视为同意办公室拟办意见。对紧急公文或有办理时间限制的公文,可将来文复印(涉密文件除外),分别呈送有关厅委领导阅批和主办处室、单位阅办。
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院校和厅委各直属单位报送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的正式公文,一般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照厅委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厅长审批。属于常规性、程式化审批事项的请示类文件以及事务性工作文件,可直接交送有关处室,由承办处室报送厅委领导审签。
9、承办处室、单位收到办公室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同一公文有多个承办处室、单位的,由主办处室、单位牵头组织协调;各承办处室、单位之间存在较大争议,难以协调的,由主办处室、单位呈报厅委领导决定。对于不属于本处室、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处室、单位办理的,应当将公文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10、公文办理中遇到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处室、单位负责人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报请厅委领导出面协调,若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省委省政府协调或裁定。
11、外来公文的办结时限以该公文设定的截止时间为准,外来公文没有设定时限要求的,自文件签收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确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向来文单位说明情况,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12、教育部、省委、省政府及其他上级机关领导批示厅委办理或研究处理的批示件以及上级机关转来的督办件,由厅办公室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厅委领导批办后交各承办处室办理。各承办处室要在规定的时限办结,并答复上级机关,同时将办理情况告知厅办公室。承办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件,在回复上级机关的同时,应向领导同志本人报告办理情况。对于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批示厅委领导“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批示件,除重要事项外,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
13、公文办理完毕后,由承办处室、单位(有多个承办处室、单位的,由主办处室、单位)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年底统一交厅档案室归档。
1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解释。
湖南省教育厅
二○○九年四月四日 |
|